Blackmores 的維生素 D3 每顆 1,000 IU,包裝上寫「Take 1 capsule once a day」,在澳洲藥局貨架上是合法的低風險藥品。同一顆東西拿回台灣,已經越過食藥署「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那條線,台灣的數字是 800 IU。
這篇處理澳洲這一側的兩件事:包裝上那串 AUST 開頭的編號到底代表什麼,以及哪些成分會讓一罐澳洲保健品在台灣改走藥品那條路。入境能帶幾瓶的算法另有專篇,本文只用一小段帶過。
AUST L 是登錄編號,不是澳洲政府說它有效
AUST L 代表這個產品進了澳洲治療用品登錄簿(ARTG),TGA 在它上市前沒有逐件評估品質、安全與療效。
澳洲的編號分三種,攤開來比差別最清楚:
| 編號 | 誰把關 | TGA 有沒有在上市前審療效 | 能寫什麼程度的聲稱 |
|---|---|---|---|
| AUST L(登錄) | 廠商自我聲明 | 沒有 | 只能從核可清單挑低階聲稱 |
| AUST L(A)(評估後登錄) | 廠商聲明安全品質,TGA 審證據 | 有,只審療效證據 | 可用中階聲稱 |
| AUST R(註冊) | TGA 全面評估 | 有,品質安全療效全審 | 依核准內容 |
AUST L 的產品只能使用 TGA 預先核可的低風險成分,清單寫在 Therapeutic Goods (Permissible Ingredients) Determination 這份法定文件裡,現行版本是 2026 年 6 月 11 日訂定的 No. 2 2026。聲稱也一樣,只能從 Permissible Indications Determination 的清單裡挑,而且限於低階。低階的定義是自我診斷、自我處理、自限性的狀況,延後就醫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那一類。廠商必須持有支撐聲稱的證據,但那份證據放在廠商自己的檔案櫃裡,不會在上市前送交 TGA 評估。
AUST L(A) 是中間那一層。廠商一樣自我聲明安全與品質,差別在 TGA 會針對「這個聲稱有沒有證據撐得住」做上市前評估,通過之後才能寫比一般 listed medicine 高一階的聲稱。TGA 舉的例子很具體:一般的 listed medicine 不能提到耳鳴或類風濕性關節炎這類狀況,assessed listed 可能可以。也只有 AUST L(A) 與 AUST R 的產品,能在包裝與廣告上使用「TGA assessed」的標記。
這件事在台灣的代購文案裡被講反的機率很高。常見說法是「有 AUST L 就是澳洲政府認證」,而澳洲自己的治療用品廣告規範走的方向剛好相反:業者不得使用「TGA approved」「TGA registered」這類字樣,不得使用 TGA 標誌或國徽,也不得暗示產品獲得任何政府機關(包含外國政府機關)背書。TGA 講得更直白,列入 ARTG 本身不構成 TGA 對該產品的背書。廣告裡可以寫的只有編號本身,而那個編號在澳洲法規上是強制標示項目,不是榮譽。
怎麼查?把包裝上那串編號拿到 TGA 的 ARTG 公開查詢,可以看到這個產品登錄的完整成分與劑量。那份公開摘要通常比包裝正面的行銷字誠實得多,也是後面判斷它在台灣算食品還是藥品的原始材料。
還有一件值得知道的事:listed medicines 走的是上市後合規抽查,TGA 會選件審查,結果按季公布在公開資料庫。澳洲制度的重心不在門口,在事後。
為什麼同一瓶魚油,在澳洲是藥、在台灣是食品
澳洲把維生素、礦物質、草本原料、順勢製劑統稱 complementary medicines,歸在 1989 年治療用品法(Therapeutic Goods Act 1989)底下;台灣把同一批東西歸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底下。分類的起點不同,後面所有差異都是從這裡長出來的。
澳洲那部法律的結構是先問「這是不是治療用品」,是的話一律進 ARTG,再依風險分成註冊(registration)與登錄(listing)兩條路。維生素錠進來之後,它在法律上就是一個低風險藥品,適用藥品的成分限制、標示規則、廣告規則與上市後監管。劑型本身也是判斷依據之一,TGA 的說法是:如果把草本裡的化學成分萃取、濃縮,再裝進膠囊販售,它可能就是治療用品,因為「以食品形式使用」的傳統並不包含膠囊這種形態。
台灣的起點相反。同樣一顆膠囊先被當成食品,受食安法管;要跨進藥品那一側,靠的是成分與劑量越線。要宣稱保健功效,則要另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7 條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也就是俗稱的小綠人;依同法第 6 條,食品非依該法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這個起點差異會產生一個容易被誤讀的結果:澳洲產品身上有「藥品編號」,讓人覺得比較被嚴格把關;台灣產品只是食品,讓人覺得比較寬鬆。實際的把關深度要看的是編號後面那個字母,不是有沒有編號。同樣的邏輯落差在別的轄區也出現過,NMN 在台灣不能當食品賣、日本卻滿街都是那篇拆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個版本。
七維度對照:台灣、澳洲、美國、日本
| 項目 | 台灣 | 澳洲 | 美國 | 日本 |
|---|---|---|---|---|
| 法規定位 | 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成分或劑量越線改依藥事法 | 藥品:complementary medicines 依 Therapeutic Goods Act 1989 分 AUST L、AUST L(A)、AUST R | 膳食補充劑,DSHEA 1994 下的獨立類別 | 食品;保健機能食品分三類,主管為消費者庁 |
| 能不能當一般食品原料賣 | 須落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範圍,逐項另訂每日限量與應標示警語 | 錠劑膠囊劑帶治療性表述即屬治療用品,成分須在 Permissible Ingredients Determination 清單內 | 可;FDA 不做上市前核准,業者自負安全與標示責任 | 可;栄養機能食品為規格基準型,落在既定上下限即可標示國定文句 |
| 常見產品形式 | 錠狀膠囊狀食品;掛小綠人的健康食品 | 藥局與超市貨架上印著 AUST L 的錠劑與膠囊 | 超市開架的 supplement | 藥妝店的トクホ與機能性表示食品 |
| 官方允許的健康聲稱 | 一般食品不得宣稱保健功效;健康食品須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 | AUST L 只能挑 Permissible Indications 清單裡的低階聲稱;AUST L(A) 可用中階聲稱且經 TGA 審過證據 | structure/function claim,標示須載明本聲明未經 FDA 評估,上市後 30 日內通報 | トクホ 為國家個別許可;機能性表示食品為事業者責任下的届出,國家不做個別審查 |
| 研究劑量 vs 市售劑量 | 查無「市售劑量須對齊研究劑量」之明文;查過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與藥品基準表,管的都是安全上限 | 廠商須持有支持聲稱的證據,但 AUST L 不在上市前審;AUST L(A) 審的是證據與聲稱的對應 | 無上市前劑量審查 | 機能性表示食品的科學依據由業者提出並公開於届出資料庫 |
| 安全性警語與限量 |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逐項訂上限:維生素 D 800 IU、維生素 A 10,000 IU、B1 50 毫克、B6 80 毫克、菸鹼素 35 毫克 NE、鋅 30 毫克、鎂 350 毫克、碘 195 微克(113 年 4 月 18 日修正) | Poisons Standard 的排程管制,加上 Permissible Ingredients Determination 裡逐成分的限量與警語條件 | 標示須帶 DSHEA 免責文字;查過 FDA 膳食補充劑頁面,未見跨成分的統一每日上限表 | 查過消費者庁保健機能食品頁面,未見跨成分統一限量表,限量散在各制度內 |
| 主管機關與查證來源 |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藥品基準表 | TGA;ARTG 公開查詢、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FDA | 消費者庁 |
一句話結論:澳洲給你的是一個「這罐東西登記過了」的編號,台灣給你的是一張「超過這個數字就不算食品」的表。前者查的是身分,後者查的是劑量,兩件事都查過,才知道一罐澳洲保健品回台灣會被歸到哪一類。
哪些澳洲保健品回台灣會改走藥品那條路
判準是成分與每日劑量,不是品牌。依 113 年 4 月 18 日修正發布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產品所含成分超過「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即以藥品管理。
四個實際會遇到的落點:
維生素 D。 台灣的上限是每日 800 IU(20 微克),指示藥上限是 2,000 IU,也就是超過 800 IU 進入藥品管理、超過 2,000 IU 屬處方藥。澳洲這一側,Blackmores 的維生素 D3 每顆 1,000 IU、建議成人一天一顆;Blackmores 孕哺婦配方每顆含 colecalciferol 12.5 微克(500 IU)、標示一天兩顆,合計也是 1,000 IU。這兩款都是台灣代購量很大的品項,而它們的每日劑量剛好落在 800 到 2,000 IU 那一格。想理解這個營養素本身在做什麼,維生素 D 不只是補骨頭與維生素 D 的成分整理另有專篇。
高劑量 B 群。 Blackmores Executive B Stress Formula 每錠含菸鹼醯胺 100 毫克、維生素 B1 66.9 毫克,標示一天兩錠,每日就是 200 毫克 NE 與 133.8 毫克 B1。台灣基準表把菸鹼素的上限訂在 35 毫克 NE、B1 訂在 50 毫克,兩項都跨過;基準表的說明段落還另外指出,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每日食用量中菸鹼素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毫克 NE,所以它連食品那一側的限量也超了。澳洲那一側對 B 群的態度同一時間在收緊:TGA 於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布最終決定,每日建議劑量超過 50 毫克但不超過 200 毫克的口服維生素 B6 製劑,自 2027 年 6 月 1 日起改列 Schedule 3 藥師藥品,理由是周邊神經病變的不良反應通報累積。Blackmores 那款目前在包裝上就印著「若出現刺痛、灼熱或麻木請停用並儘速就醫」的 B6 警語。
魚肝油與高劑量維生素 A。 台灣的維生素 A 上限是每日 10,000 IU(3,000 微克 RE),超過屬處方藥。澳洲市面上一般的魚油產品不含維生素 A,但 cod liver oil 這類魚肝油製品含量可能拉高,要看的是每日建議量而不是每顆含量。同時吃好幾罐綜合配方時,脂溶性維生素會疊在一起,同時吃多種保健品脂溶性維生素會不會超標那篇有算法。
草本成分。 台灣對可供食品使用的植物原料是逐項列管、逐項訂限量的。南非醉茄(Withania somnifera)限用葉與根的水粗萃取物乾品,每日限量 250 毫克以下,並應標示「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的警語;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的葉限供茶包,根則限每日 4.5 公克乾燥根或 100 毫克 harpagoside 以下,並須以中文顯著標示忌食族群。這兩項都在衛福部 112 年 7 月 27 日預告的八項食品原料使用限制之列。澳洲那一側,這些成分落在 Permissible Ingredients Determination 的清單裡,各自有自己的限量與警語條件,與台灣的數字不必然一致。買之前把包裝上的拉丁學名抄下來,回來查一次台灣的限量,比看品牌可靠。天然草本不等於安全這件事在南非醉茄身上特別明顯,南非醉茄的成分整理另有一篇。
褪黑激素的落差方向,跟多數人以為的相反
澳洲不是褪黑激素開架自由買的國家。
澳洲的毒物標準把它放在管制排程裡:緩釋錠每日 2 毫克以下、供 55 歲以上成人原發性失眠短期單方治療、每包不超過 30 錠,列 Schedule 3 藥師藥品;速放劑型 5 毫克以下、供 18 歲以上成人時差使用、每包不超過 10 個劑量單位,同樣列 Schedule 3;其餘一律 Schedule 4 處方藥。緩釋錠那一條的降階自 2021 年 6 月 1 日實施。所以在雪梨的藥局要拿到它,最寬鬆的情況也得走到藥師櫃檯說明用途,超市貨架上沒有。
台灣是處方藥。兩邊都不是隨便買,落差其實發生在美國那一側,那裡把褪黑激素歸在膳食補充劑,整罐擺在超市。同樣是褪黑激素,為什麼美國超市整罐賣、台灣卻是處方藥那篇專門拆這個分類起點的問題,本文不重複。
排程這種東西本來就會動,而且動得慢:緩釋錠降到 Schedule 3 是 2020 年做成的決定,實施日一路延到 2021 年 6 月 1 日,理由是要留時間換標示、讓藥師端的衛教素材到位。所以出發前查一次毒物標準的當下版本,比記住某一年的結論實在。
帶回來能帶幾瓶:一段話
食品那套跟藥品那套分開算。食品這側,供個人自用的一般食品價值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六公斤以內免申請輸入查驗;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藥品這側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非處方藥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 36 瓶;處方藥未持處方箋者以 2 個月用量為限,持處方箋者不得超過合理用量且至多 6 個月用量。數量與海關實務的細節,從國外帶回或網購寄回台灣的褪黑激素到底合不合法那篇整理得最完整,這裡不重寫。
要分清楚的是「帶自己吃」跟「賣給別人」。依藥事法第 22 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一旦拿去賣,依同法第 83 條,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同時把澳洲包裝上的聲稱翻成中文當保健功效宣傳,還會碰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與第 21 條那一套。這條界線在別的品項上也一樣,韓國紅蔘帶回台灣有沒有限制談的是同一組法源在另一個商品上的適用。
這份對照的有效期限與變動風險
法規資料的半衰期大約一年,而這一題正好落在雙方都在改的時間點上。本文的查證日是 2026 年 9 月 13 日,以下是當時的時間座標:
- 台灣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現行版本是 113 年 4 月 18 日衛授食字第 1131401394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要確認有沒有再修,查食藥署的公告資訊。
- 澳洲的 Therapeutic Goods (Permissible Ingredients) Determination 一年會更新數次,本文引用的是 No. 2 2026(F2026L00707),2026 年 6 月 11 日訂定。清單成分每次更新都可能增刪,查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的最新版本。
- 澳洲高劑量維生素 B6 改列藥師藥品的實施日是 2027 年 6 月 1 日,在那之前買到的產品,配方可能還是舊的。
- 台灣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與其限量會逐批公告增修,最可靠的做法是每次買之前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一次成分名,不要沿用上一次的結論。
結帳前的四個動作
這四步在藥局裡就能做完。
- **翻到背面找 AUST 編號。**看清楚是 L、L(A) 還是 R。是 AUST L 的話,包裝上那句功效敘述沒有經過 TGA 的上市前審查,只代表它是從核可清單裡挑出來的低階聲稱。
- **用編號查 ARTG。**TGA 的公開查詢會列出登錄的完整成分與劑量,包含包裝正面沒印的那些。
- **算每日劑量,不是每顆劑量。**澳洲產品標示的是每錠含多少加上一天吃幾錠,台灣的基準表管的是每日總量。一天兩錠的產品要先乘以二再去對表。
- **把成分名丟進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得到、落在可供食品使用那一格、劑量也在限量內,回台灣才走食品那條路。
如果你正在吃慢性病藥,還有一件跟法規無關但更要緊的事:澳洲包裝上的聲稱不會告訴你它和你手上的處方藥會不會互相干擾,慢性病藥與保健食品並用那篇整理過幾組真的會出問題的組合。至於怎麼看穿包裝與代購文案上的功效話術,誇大療效的識別方法另有一篇。
常見問題
包裝上的 AUST L 編號,是不是代表澳洲政府認證這個產品有效?
不是。AUST L 是列入澳洲治療用品登錄簿(ARTG)的登錄編號,代表這個產品只使用了 TGA 預先核可的低風險成分、只寫了預先核可的低階聲稱,而且廠商已經自我聲明它符合品質與安全要求。TGA 在它上市前並不逐件評估品質、安全與療效,療效證據由廠商自己持有備查。真正經過 TGA 事前審查療效證據的是 AUST L(A) 與 AUST R 這兩種編號。澳洲的治療用品廣告規範還明文禁止業者使用「TGA approved」這類說法,也禁止暗示產品獲得政府機關背書,列入 ARTG 本身不等於 TGA 對該產品的背書。
AUST L 和 AUST L(A) 差在哪裡?我在店裡怎麼分?
差在 TGA 有沒有在上市前看過療效證據。AUST L 的廠商必須持有支持產品聲稱的證據,但 TGA 不在上市前審它;AUST L(A) 則是廠商自我聲明安全與品質之後,TGA 另外針對「這個聲稱有沒有證據支撐」做事前評估,也因此它可以寫比一般 listed medicine 更高一階的中階聲稱。分辨方式是看包裝上編號的字尾有沒有括號裡的 A,另外只有 AUST L(A) 與 AUST R 的產品可以在包裝與廣告上使用「TGA assessed」的標記或字句。實務上 AUST L(A) 的產品數量遠少於 AUST L,在藥局貨架上並不常見。
澳洲買的維生素 D 1,000 IU 帶回台灣,會出事嗎?
自己吃、數量在入境自用限量內,不會有刑責問題,但要知道它在台灣的身分變了。依 113 年 4 月 18 日修正發布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維生素 D 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是 800 IU(20 微克),超過這個數字、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即以藥品管理,超過 2,000 IU 則屬處方藥。Blackmores 的維生素 D3 每顆 1,000 IU、建議一天一顆,Blackmores 孕哺婦配方一天兩顆合計也是 1,000 IU,兩者都跨過那條線。所以它不走食品那套價值與重量的免查驗額度,而是落在藥品那一側;拿去販售就是另一回事了。
澳洲的褪黑激素是不是比台灣好買?
沒有。澳洲把褪黑激素放在毒物標準(Poisons Standard)的管制排程裡:緩釋錠每日 2 毫克以下、用於 55 歲以上成人原發性失眠的短期單方治療、每包不超過 30 錠,屬於 Schedule 3 的藥師藥品;速放劑型 5 毫克以下、供 18 歲以上成人時差使用、每包不超過 10 個劑量單位,同樣是 Schedule 3;其餘一律是 Schedule 4 處方藥。也就是說在澳洲要拿到褪黑激素,最寬鬆的情況也得走到藥師櫃檯,超市貨架上買不到。台灣則是處方藥。落差其實發生在美國,那邊把它歸在膳食補充劑,所以整罐擺在超市。
Blackmores、Swisse 這些牌子在台灣代購合法嗎?
要分成「帶自己吃」跟「賣給別人」兩件事。帶自用且在限量內,食品那套是價值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六公斤以內免申請輸入查驗、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且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藥品那套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非處方藥每種至多 12 瓶、合計不超過 36 瓶。拿去賣就完全不同:依藥事法第 22 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旅客攜帶自用者才不在此限,而依同法第 83 條,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同時把澳洲包裝上的聲稱翻成中文當保健功效宣傳,還會踩到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與第 21 條。
澳洲的 B 群為什麼在台灣可能算藥品?
劑量。以 Blackmores Executive B Stress Formula 為例,每錠含菸鹼醯胺 100 毫克、維生素 B1 66.9 毫克,包裝標示一天兩錠,等於每日 200 毫克 NE 與 133.8 毫克 B1。台灣的基準表把菸鹼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訂在 35 毫克 NE、維生素 B1 訂在 50 毫克,兩項都被跨過;基準表的說明段另外提到,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每日食用量中菸鹼素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毫克 NE。澳洲那一側同時也在收緊 B6:TGA 於 2025 年 11 月公布最終決定,每日建議劑量超過 50 毫克但不超過 200 毫克的口服維生素 B6 製劑,將自 2027 年 6 月 1 日起改列藥師藥品。
我想自己查一罐澳洲保健品在台灣算什麼,該查哪裡?
兩邊各查一次。澳洲這側,把包裝上的 AUST 編號拿到 TGA 的 ARTG 公開查詢,可以看到這個產品登錄的完整成分與劑量,比包裝正面的行銷字大方得多。台灣這側,把成分名逐一丟進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看它是否列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有沒有每日限量與強制警語;如果是維生素或礦物質,再對一次「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的每日上限。兩邊查完就知道這罐東西回台灣走的是食品還是藥品那條路。
引用來源(30 筆)
- TGA.AUST numbers on medicine labels(AUST R 經 TGA 評估安全品質療效;AUST L 未經上市前評估,只能用預先核可的低風險成分與低階聲稱;AUST L(A) 經 TGA 事前評估療效證據) 官方機構
- TGA.Listed medicines(listed medicines 不由 TGA 在上市前逐件評估品質、安全與療效;成分與適應症須取自預先核可清單) 官方機構
- TGA.Assessed listed medicines(AUST L(A):業者自我聲明安全與品質,TGA 對支持適應症之療效證據做上市前評估,可用中階適應症) 官方機構
- TGA.Using the TGA assessed claim on medicine labels(僅 AUST R 與 AUST L(A) 得於標示與廣告使用 TGA assessed 標記) 官方機構
- TGA.The claim TGA approved must not be used in advertising(列入 ARTG 不等於 TGA 背書;禁用 TGA approved 與 TGA registered 字樣、禁用 TGA 標誌與國徽、禁暗示政府機關背書) 官方機構
- TGA.Understanding listed and registered complementary medicine regulation(補充性藥品的登錄與註冊兩條路徑、豁免情形與製造規範的分野) 官方機構
- Therapeutic Goods Act 1989(澳洲治療用品法;第 3-2 篇分設註冊 registration 與登錄 listing 兩條路徑,含第 26 條與第 26A 條).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臨床指引
- Therapeutic Goods (Permissible Ingredients) Determination (No. 2) 2026(F2026L00707,2026 年 6 月 11 日訂定;Schedule 1 列出可用於 listed medicines 的成分及其適用條件).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臨床指引
- TGA.Permitted indications for listed medicines(listed medicines 只能使用 Permissible Indications Determination 內的低階適應症,限自我診斷、自我處理、自限性狀況) 官方機構
- TGA.Notice of final decision to amend the current Poisons Standard in relation to melatonin(緩釋錠 2 毫克以下、55 歲以上成人原發性失眠短期單方治療、每包 30 錠以下列 Schedule 3,2021 年 6 月 1 日實施;其餘列 Schedule 4) 官方機構
- TGA.Regulation of melatonin products in Australia(速放劑型 5 毫克以下、18 歲以上成人時差用、每包 10 個劑量單位以下之 Schedule 3 規定) 官方機構
- TGA.Stronger safety controls to be introduced for products containing vitamin B6(2025 年 11 月 25 日最終決定:每日建議劑量超過 50 毫克、不超過 200 毫克之口服 B6 製劑自 2027 年 6 月 1 日改列藥師藥品) 官方機構
- TGA.Searching the Australian Register of Therapeutic Goods (ARTG)(以產品名或 AUST 編號查詢公開摘要、成分與消費者用藥資訊) 官方機構
- TGA.Understanding listed medicines compliance reviews(listed medicines 採上市後合規抽查,結果按季公布於公開資料庫)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 年 4 月 18 日衛授食字第 1131401394 號令).公告修正「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名稱並修正為「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 官方機構
- 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維生素 D 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 800 IU、指示藥上限 2,000 IU;維生素 A 10,000 IU;B1 50 毫克;B6 80 毫克;菸鹼素 35 毫克 NE;鋅 30 毫克;鎂 350 毫克;鈣 1,800 毫克;碘 195 微克) 臨床指引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詢原料可否供食品使用、每日限量與應標示警語) 官方機構
-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FIRDI 法規科學服務平台.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查詢「南非醉茄萃取物」(葉、根之水粗萃取物乾品每日攝食限量 250 毫克以下,應標示「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本平台轉載食藥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 其他來源
-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FIRDI 法規科學服務平台.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查詢「魔鬼爪」(葉限供茶包並加警語;根每日限量 4.5 公克乾燥根或 100 毫克 harpagoside 以下,須以中文顯著標示忌食族群) 其他來源
- 衛生福利部(112 年 7 月 27 日).預告訂定魔鬼爪葉等 8 項食品原料的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含南非醉茄萃取物、管花肉蓯蓉萃取物等)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旅客攜帶食品入境免申請查驗規定(一般食品價值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六公斤以內;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出遊常備用藥及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非處方藥每種至多 12 瓶、合計不超過 36 瓶;處方藥未持處方箋以 2 個月用量為限,持處方箋至多 6 個月用量) 官方機構
- 藥事法第 22 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禁藥;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 臨床指引
- 藥事法第 83 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國法規資料庫 臨床指引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6、7、21 條(健康食品之定義;非依本法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應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全國法規資料庫 臨床指引
- US FDA.Dietary Supplements(FDA 不對膳食補充劑做上市前核准;依 DSHEA 1994 由業者自負安全與標示責任,FDA 於上市後執法) 官方機構
- US FDA.Structure/Function Claims(此類聲稱不經 FDA 事前核准,標示須載明本聲明未經 FDA 評估、產品非用於診斷治療治癒或預防疾病,並於上市後 30 日內通報) 官方機構
- 消費者庁.保健機能食品について(栄養機能食品為國定文句之規格基準型;特定保健用食品為國家個別許可;機能性表示食品為事業者責任下的国への届出制) 官方機構
- Blackmores.Vitamin D3 1000 IU 產品頁(每顆含 colecalciferol 25 微克,相當於維生素 D3 1,000 IU;建議成人每日一顆) 其他來源
- Blackmores.Executive B Stress Formula 產品頁(每錠含 nicotinamide 100 毫克、thiamine hydrochloride 75 毫克相當於維生素 B1 66.9 毫克、pyridoxine 20.6 毫克;建議一天兩錠) 其他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