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藥妝店的抗老貨架上,NMN 通常擺在最顯眼的位置,一整排日文包裝,價格從三千日圓到上萬日圓都有,旁邊還立著寫滿機能字句的立牌。同一批客人回到台灣,走進屈臣氏或康是美,會發現這個字幾乎消失了。差別不在市場需求,台灣的搜尋量與代購貼文從來沒少過;差別在兩地的主管機關對「一個新東西可不可以先賣」這件事,預設答案剛好相反。
多數人看到「台灣不得作為食品販售」的第一反應是:所以它有問題。這篇要處理的就是這個誤讀。把台灣、日本、美國、歐盟四地的原始文件攤開來對照,會看到四種各自成立、彼此無關的理由,而其中沒有任何一地是因為驗出了危害。至於 NMN 是什麼、在體內怎麼轉換成 NAD+、食物裡有多少,本站的成分解析頁已經整理過,這裡不重複。
台灣禁的是「純化物」這個型態,不是 NMN 這個分子
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是查這件事最直接的入口。輸入 NMN,會查到一筆資料,欄位長這樣:中文名稱「菸醯胺單核苷酸」、英文名稱「β-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NMN)」、大分類「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部位「純化物」。
「部位」欄那三個字是全篇最容易被跳過、卻最關鍵的資訊。台灣管的對象是純化物這個型態,不是 NMN 這個分子本身。毛豆、花椰菜、酪梨裡都含微量 NMN,那些食物當然可以吃,也可以做成產品;被擋在門外的是把它單獨提取或化學合成出來、以高濃度形式添加進食品的做法。
這個分類是什麼時候出現的?平臺自己的使用說明寫著:民國 111 年 6 月 21 日(2022 年 6 月 21 日),原本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改版為「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同時新增了「草木本植物類(3)辛香調味料」以及「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兩個分類。也就是說,在 2022 年年中之前,台灣連一個放置這類成分的抽屜都沒有。
同一份說明第 5 點,對這個分類的性質講得非常明白:除了涉及毒品、藥品或經評估不適合供為食品原料者,其餘品項「因無相關資料佐證其長期食用安全性,故尚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NMN 落在後面那一群。它的處境是資料不足,不是被驗出風險。
更能說明問題的是那筆資料的備註欄。食藥署在那裡寫了一段話:如以補充菸鹼素及核苷酸為目的,應以食品添加物管理;業者若有增列需求,可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修訂申請表」備齊資料,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依國人飲食習慣進行該物質的攝食風險評估後送審。一個被認定有害的東西不會附帶申請表格與送件流程。
還有一個常見誤解要一併拆掉。很多整理文章會說台灣採「正面表列」,沒列到就不能用。這個平臺的第一行紅字寫的恰恰相反:「本平臺非正面表列,並非平臺未載列品項即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真正有法律效力的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它禁止的是「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的原料。純化 NMN 之所以不能用,是因為它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而不是因為它沒出現在某張清單上。至於代購管道、市售產品濃度不實與轉賣的法律責任,本站另有NMN 在台灣的法規現況與代購風險一篇處理。
日本沒有「可用食品原料清單」這種東西,它管的是另一端
日本的制度長得完全不一樣,這也是四地落差的真正源頭。
日本的食品原料管理沒有一份「可以用的原料清單」。它的核心工具是「食薬区分」,法源是昭和 46 年 6 月 1 日的薬発第 476 号「無承認無許可医薬品の指導取締りについて」。這份通知附了兩份名單:一份是「専ら医薬品として使用される成分本質(原材料)リスト」,被列進去的成分只能當藥;另一份是「医薬品的効能効果を標ぼうしない限り医薬品と判断しない成分本質(原材料)リスト」,也就是俗稱的非醫藥品清單,只要不宣稱藥效,就當食品看待。
兩國的預設方向在這裡分岔。台灣問的是「你能證明它安全嗎」,證不出來就不准進食品;日本問的是「它該不該被當成藥管」,答案是否定的話,它就回到食品那一側,不需要另外取得食品資格。一邊列舉可用,一邊列舉不可用,這才是同一個原料在兩地命運相反的機制成因,跟兩國對安全性的看法差異沒有關係。
NMN 進入非醫藥品清單的過程有紀錄可查。2019 年 9 月 13 日,厚生勞動省「令和元年度第 2 回 医薬品の成分本質に関する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討論這個成分,議事概要寫下的理由是:不符合判斷基準的任何一項,而且食品中本來就含有,因此整理為「不宣稱藥效即不判定為醫藥品」的成分。半年後,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薬生監麻発 0331 第 9 号「食薬区分における成分本質(原材料)の取扱いの例示」正式把「β−ニコチンアミドモノヌクレオチド、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NMN」寫進名單。
市場對這個判定的反應很直接。富士経済 2025 年 4 月 23 日發布的調查推估,2031 年日本國內 NMN 含有商品(保健食品與化妝品)市場將達 305 億日圓、較 2024 年成長 91.8%,其中保健食品佔九成以上。一個成分的貨架密度,很多時候反映的是它拿到什麼身分,而不是它累積了多少臨床證據。
想在日本包裝上寫「有助於維持走路能力」,還得再過一關
日本能賣,跟日本能標,是兩層不同的門檻。
非醫藥品身分只解決了「可以當食品流通」,它不允許產品在包裝上宣稱任何機能。要標機能,得走消費者庁的「機能性表示食品」届出制度。以三菱商事生命科學 2025 年 5 月 29 日公布的案例為例:届出番号 J1063、2025 年 4 月 9 日受理,機能性關聯成分為 β-NMN 每日 300 毫克,可標示的機能是「有助於維持隨年齡下降的中高年步行能力」。
這裡有一個台灣讀者很容易誤會的地方:届出是備查,不是審查。業者自己備妥安全性與機能性的科學根據,在預定販售日 60 天前送件,消費者庁受理並公開,但不做事前的效果認定。所以「日本可以這樣標」跟「日本政府認證這個效果」中間的距離,比字面看起來遠得多。
這套制度近年被迫收緊。2024 年紅麴相關產品的健康損害事件之後,日本修正食品標示基準,分兩階段上路:2024 年 9 月 1 日起,醫師診斷的疑似健康損害資訊即使因果關係不明,届出者也必須通報保健所與消費者庁,重篤案例 15 日內回報;2026 年 9 月 1 日起,錠劑與膠囊劑型的機能性表示食品必須依 GMP 進行製造管理,包裝上還要加註產品未經國家評價、以及與藥品交互作用的提醒。紅麴那次事件對跨國法規的連鎖影響,本站在紅麴的品管與本質困境一文另有整理。
對打算去日本買 NMN 的人,這件事有實際意義:2026 年 9 月 1 日之後,同一款產品的包裝標示會跟你去年看到的不一樣。至於帶回台灣的規則,可以先看日本藥妝店買的東西哪些不能帶回台灣。
美國三年內把 NMN 禁掉又放回來,中間沒有出現任何新的安全資料
美國這一段是四地裡最戲劇化的,也最能說明「法規狀態」跟「安全性」可以完全脫鉤。
2022 年,多家業者依美國的新膳食成分(NDI)通報程序送件,包括 Willy Nutra 的 NDI 1234、SyncoZymes 的 NDI 1240 與 1247、內蒙古金達威的 NDI 1259。FDA 逐一回覆反對,理由是 FD&C Act 201(ff)(3)(B) 的藥品優先條款(drug preclusion)。2022 年 11 月 8 日給內蒙古金達威的補充回函,是這批文件裡最常被引用的一份。
這個條款的設計目的跟安全無關。它的邏輯是:如果一個物質已經被核准為新藥臨床研究對象、且相關試驗已經公開,那它就不能再回頭以膳食補充劑的身分上市。立法者要保護的是藥廠投入臨床試驗的誘因,避免有人等別人花錢做完研究,再用低成本的補充劑路徑收割市場。條款裡有一個例外:如果這個物質在被核准為新藥研究對象之前,就已經以食品或補充劑的形式上市,那就不受排除。這個例外俗稱「race to market」。
業界不服。美國自然產品協會(NPA)與 Alliance for Natural Health USA 在 2023 年 3 月提出公民請願,卷宗編號 FDA-2023-P-0872;2024 年 8 月,NPA 進一步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FDA 在 2023 年 9 月曾以「機關優先順序競合」為由表示無法作成決定。
轉折發生在 2025 年 9 月 29 日。FDA 在該卷宗發出回函,文件性質標註為「Partial Petition Approval and Denial」。FDA 的說法是:雖然 NMN 確實曾被核准為新藥研究對象、相關臨床試驗也確實已經公開,但有證據顯示 NMN 早在 2017 年就已在美國以膳食補充劑形式上市,時間點在藥品研究核准之前,因此不落入排除條款。關鍵的改變在於,FDA 放棄了自己過去附加的條件:先前的上市必須是「合法」的。改成只看事實上有沒有先上市之後,NMN 就過關了。
2025 年 12 月 9 日起,FDA 陸續對相關通報發出恢復效力的回函,包括給 SyncoZymes 的 NDI 1240。要注意的是,NMN 在美國仍是新膳食成分,每一家要上市的業者原則上都得自行送 NDI 通報,除非原料來自已經送過件的同一供應商。
把三年壓成一句話:分子沒變、毒理資料沒變、臨床試驗沒變,變的是一個關於時間先後的法律條款該怎麼讀。任何拿「美國 FDA 都禁了」或「美國 FDA 都放行了」來當作安全性論據的說法,都誤解了這件事的性質。這類把法規動態當成療效背書的行銷手法,可以對照保健食品誇大宣稱的識別方式一起看。
歐盟卡在程序,而且它審的是維生素 B3 的來源
歐盟的狀態最單純,也最容易被誤述成「歐盟禁 NMN」。
依 Regulation (EU) 2015/2283,凡是在 1997 年 5 月 15 日之前於歐盟沒有顯著食用歷史的食品或成分,都屬於新穎食品(Novel Food),必須先取得授權才能上市。NMN 符合這個定義,所以它在歐盟的處境是「未經授權不得上市」,這是程序狀態,不是禁令。
程序正在跑。歐盟執委會公開的申請摘要中,NMN 相關的申請有兩件在審,申請人都主張了第 26 條的資料保護。其中 EffePharm(Shanghai)於 2023 年 8 月 2 日遞件的化學合成 β-NMN,已經走到科學評估這一關:EFSA 的營養、新穎食品與食品過敏原小組(NDA Panel)在 2026 年 3 月 4 日通過意見、2026 年 5 月 11 日刊登於 EFSA Journal 第 24 卷第 5 期。結論是這項新穎食品在申請的使用條件下對成人族群安全,排除孕婦與哺乳者,並且是可被吸收利用的菸鹼醯胺來源。小組採用的無明顯不良反應劑量為每公斤體重每日 400 毫克,據以計算出的暴露邊界為 93,判定為足夠。
這裡有一個細節值得台灣讀者留意:EFSA 評估的用途,寫的是「食品補充劑中的菸鹼素(niacin)來源」,每日 300 毫克。整份意見從頭到尾沒有評估抗老、延壽或 NAD+ 提升帶來的健康效果,文件裡也明講評估對象只有風險,不包含效果。
有趣的是,台灣食藥署那筆資料的備註寫的也是同一個方向:如以補充菸鹼素及核苷酸為目的,應以食品添加物管理。兩個相隔九千公里、制度完全不同的主管機關,在「這個東西該用什麼身分被討論」這題上給了相近的答案,而那個身分是維生素 B3,不是抗老成分。
EFSA 通過不等於可以賣。要真的上市,必須由執委會發布實施法規,把它連同使用條件寫進聯盟清單,這中間還有會員國程序。截至本文查證時,這道手續尚未完成。
四地七維度對照表
| 項目 | 台灣 | 美國 | 日本 | 歐盟 |
|---|---|---|---|---|
| 法規定位 | 食品原料,列於「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開放資料最後更新 2026-07-29) | 膳食補充劑成分(FDA 2025-09-29 回函推翻 2022 年的排除認定) | 非醫藥品(厚生勞動省 2020-03-31,薬生監麻発0331第9号) | 新穎食品(Regulation (EU) 2015/2283),授權程序進行中 |
| 能不能作為一般食品原料販售 | 純化物不得使用;天然來源的萃取物須個案函詢 | 可以,但每家業者原則上仍須送 NDI 通報 | 可以,作為一般食品流通,不需另取食品資格 | 未經授權不得上市 |
| 市面上常見的產品形式 | 少數以酵母萃取等天然來源標示「含 NMN」的產品 | 膠囊、錠劑,多為單方 | 錠劑、膠囊、粉包;部分為機能性表示食品 | 無合法上市品項,市面所見多為跨境郵購 |
| 官方允許的健康聲稱 | 無。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亦無對應的健康食品查驗登記 | 得作結構/機能聲稱並附法定免責語,不得宣稱治療疾病 | 一般食品不得標示效能;經届出者可標示已届出機能(例 J1063:中高年步行能力的維持) | 尚未授權,故無可用聲稱;EFSA 係以「菸鹼素來源」評估 |
| 人體研究常用劑量 vs 市售劑量 | 不適用 | 統合分析納入試驗的區間為每日 250 至 2000 毫克;FDA 未訂每日用量上限,用量由各件 NDI 通報自行載明 | 研究區間同左;機能性表示食品 J1063 的届出量為每日 300 毫克 | 研究區間同左;EFSA 評估的使用條件為每日 300 毫克 |
| 安全性警語與限量 | 查無限量規定(因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 FDA 未訂每日上限;適用膳食補充劑的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規定 | 非醫藥品清單未訂限量;2026-09-01 起錠劑膠囊型機能性表示食品須符合 GMP,包裝須加註未經國家評價 | EFSA:每日 300 毫克、限成人,排除孕婦與哺乳者;NOAEL 每公斤體重每日 400 毫克,暴露邊界 93 |
| 主管機關與查證來源 |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 | FDA HFP/NDI 通報卷宗 FDA-2022-S-0023、請願卷宗 FDA-2023-P-0872 | 厚生労働省(食薬区分)/消費者庁(機能性表示食品届出資料庫) | 歐盟執委會(新穎食品授權)/EFSA |
一句話結論: 四地對 NMN 的安全性資料看法其實相當接近,都認為短期耐受性可以接受、長期資料不足;差別在於各自的制度預設是「先證明才准賣」還是「沒被列管就能賣」,以及這個成分在各地是先遇到食品法規還是先遇到藥品法規。
沒有任何一地說 NMN 有害,四個「不能賣」的理由完全不同
把四張理由卡並排,落差的成因就清楚了。
- 台灣:資料不足。 食藥署的分類說明是「無相關資料佐證其長期食用安全性」。這是一個等待送件的狀態,不是風險裁決。
- 美國:時間先後。 2022 到 2025 年那三年,NMN 被擋在門外的理由是它先被當成新藥研究對象。條款保護的是藥廠的研發誘因,跟人吃了會不會怎樣無關。
- 歐盟:程序未完成。 1997 年 5 月 15 日這條線畫下來的當下,NMN 還不存在於歐洲的食品供應鏈裡,於是它必須走完新穎食品的授權流程。EFSA 已經給出正面意見,缺的是最後一道行政程序。
- 日本:預設可用。 它沒有被列進只能當藥的名單,所以自動回到食品那一側。日本並沒有對 NMN 的長期安全性作出比其他三地更樂觀的判斷,它只是不需要作這個判斷。
同一個成分在不同法域拿到不同身分,在保健品領域並不罕見。褪黑激素走的是相反方向:在美國是常見的膳食補充劑,在台灣卻歸類為藥品,本站在褪黑激素在台灣是處方藥一文寫過那組落差。同一個分子被兩套制度分到不同抽屜,是制度史的結果,不是科學共識的分歧。
合法與有效是兩個問題:人體試驗到目前為止測到什麼
法規狀態一旦鬆動,最容易發生的誤讀是把「可以賣」聽成「有效」。這一節把證據強度講清楚,避免讀者拿錯結論。
目前累積的人體試驗有幾個共同特徵:規模小、時間短、主要終點多是替代指標。血中 NAD+ 或其代謝物濃度上升,是這批研究裡最穩定重複出來的結果,但那是一個生物標記,不是健康結果。
Zhang 等人 2025 年發表於《Critical Reviews in Food Science and Nutrition》的統合分析,納入 12 篇試驗、513 名受試者,算出 NMN 補充確實顯著提高血中 NAD 濃度,然而多數臨床相關的結果在 NMN 組與對照組之間沒有差異;以 RoB2 工具評估偏差風險時,7 篇有疑慮、另外 5 篇為高風險。作者群在結論裡直接寫下這個領域可能存在對 NMN 效益的誇大。
分項來看也是同樣的圖像。Chen 等人 2024 年發表於《Current Diabetes Reports》的統合分析納入 8 篇 RCT、342 名中高齡成人,劑量每日 250 至 2000 毫克、療程 14 天到 12 週,空腹血糖、空腹胰島素、糖化血色素、HOMA-IR 與血脂各項均未見顯著益處。Prokopidis 等人 2025 年發表於《Journal of Cachexia, Sarcopenia and Muscle》的統合分析,受試者平均年齡介於 60.9 至 83 歲,NMN 對骨骼肌指數、握力、步速與五次坐站測驗都沒有顯著效果。安全面向相對正向:Yang 等人 2026 年發表於《Nutrients》的統合分析納入 15 篇試驗、其中 10 篇進入安全性分析,每日 250 至 2000 毫克、14 天到 24 週,未見不良事件或肝指數異常增加,但代謝面的廣泛效益同樣沒有出現。
值得對照的是日本那件 J1063 届出,可標示的機能是「維持中高年步行能力」。而前述針對步速與坐站能力的統合分析結果是沒有顯著效果。這不代表届出資料造假,届出制允許業者以自家或特定研究為根據;它說明的是同一個主題的證據,在不同制度下可以得到寬鬆程度差很多的處理。劑量與效果的關係也不是越高越好,這點成分頁與NMN 抗老期待與現實一文有更完整的整理。想理解為什麼替代終點的改善無法直接推論到健康結果,可以參考什麼是觀察性研究。上一輪抗老熱潮的白藜蘆醇也走過類似的路徑,白藜蘆醇的神話與現實可以當作對照組。
這張表會過期:最可能先動的三個地方,以及怎麼自己查
法規對照表的保存期限比多數健康資訊短。這一節列出接下來最可能變動的位置,以及各自的官方查詢入口,讓你可以自行核對本文查證日期之後的狀態。
最可能先動的是歐盟。 EFSA 的正面意見已經在 2026 年 5 月刊登,缺的是執委會的實施法規。這道程序完成後,NMN 會出現在新穎食品的聯盟清單裡,並載明使用條件。查詢入口是歐盟執委會的新穎食品授權頁與申請摘要頁。要留意資料保護:即使授權通過,最初期間可能只有申請人能依該筆資料上市,其他業者仍受限。
台灣的變動門檻已經降低。 食藥署在 2026 年 1 月 27 日以衛授食字第 1141303221 號發布「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附件包含新興食品原料的判定問卷與安全性評估資料表,等於把申請路徑寫得比過去清楚。這意味著只要有業者依此送件並通過評估,NMN 就可能離開「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那一格。查詢入口是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如果想確認資料新舊,可以看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同一份資料集標註的最後更新時間。
美國看似定案,底層爭議沒有解決。 FDA 在 2025 年處理的是 NMN 這個個案,並沒有對藥品優先條款的整體適用發布解釋指引,「什麼算實質臨床研究」「先前上市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數」這些問題仍然懸著。下一個成分遇到同樣情況時,結論未必相同。查詢入口是 FDA 的膳食補充劑成分目錄與 NDI 通報卷宗。
日本近期的變動在標示端。 2026 年 9 月 1 日起,錠劑與膠囊劑型的機能性表示食品必須符合 GMP,包裝要加註產品未經國家評價與交互作用提醒。查詢入口是消費者庁的機能性表示食品届出情報検索,可以用届出番号直接調出該產品的安全性與機能性根據資料。
一個實用習慣:把你查證的日期記下來。這類法規頁面通常不會標註「上次修改時間」,但開放資料集會,官方公告也一定有發文字號與日期。有日期的敘述才可以被後續驗證。
買之前的六個判斷步驟
- 先確認你手上的產品屬於哪一個法域。 日本包裝的產品標的是日本的機能與用量,那套標示在台灣沒有法定地位。看到中文貼標寫著逆齡、修復細胞、抗衰老,直接當違規廣告處理。
- 看清楚是純化物還是天然來源萃取。 台灣目前擋的是純化物這個型態。強調「高純度」「99% 純度」的產品,在台灣的法規位置比訴求酵母萃取的產品更明確地站在紅線那一側。
- 分清楚自用與轉賣。 個人少量自用的進口有既定申報規範可循;把產品放上社群或拍賣平台販售,性質完全不同。詳細差別見NMN 在台灣的法規現況與代購風險。
- 用量以官方評估過的數字為上限參考。 EFSA 評估的使用條件是每日 300 毫克,日本 J1063 的届出量同樣是每日 300 毫克。人體試驗跑過每日 250 至 2000 毫克的區間,但「試驗做過」跟「建議這樣吃」是兩件事。
- 孕婦、哺乳者、孩童不在任何一份官方評估的適用範圍內。 EFSA 明確把孕婦與哺乳者排除在安全結論之外,其餘三地也沒有針對這些族群的評估資料。
- 有這幾種情況先問醫師再說: 有癌症病史或正在接受治療、正在服用慢性病處方藥、即將接受手術。NAD+ 代謝涉及細胞增殖,理論上的疑慮尚未在人體試驗中被證實,但缺乏長期資料的情況下,個別評估比自行判斷合理。
最後回到開頭那個貨架。日本擺得滿、台灣看不到,這個對比本身不提供任何關於 NMN 有沒有用的資訊,它只告訴你兩地的行政抽屜長得不一樣。判斷要不要吃,看的還是那批小規模、短期、以替代終點為主的人體試驗,以及你自己的健康狀況。
常見問題
台灣把 NMN 列為「不得使用」,是不是代表它被驗出有安全問題?
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對這個分類的說明寫得很清楚:除了涉及毒品、藥品或經評估不適合供為食品原料者,其餘品項是「因無相關資料佐證其長期食用安全性,故尚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也就是說,它落在這一格的理由是台灣沒有收到足以支撐長期食用判斷的資料,跟「檢驗出毒性」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政狀態。同一份資料庫的備註還寫明了出路:若以補充菸鹼素及核苷酸為目的應以食品添加物管理,業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8 條備齊攝食風險評估後送審。一個被判定有害的成分不會附帶申請表格。
日本便利商店和藥妝店買得到 NMN,代表日本政府認證它有效嗎?
沒有。日本的邏輯是厚生勞動省先判定 NMN 不屬於「専ら医薬品」(只能當藥用的成分),所以它可以當一般食品流通,這是一種「不歸我管」的結論,不是效果背書。如果產品要在包裝上寫機能,必須另外走消費者庁的機能性表示食品届出制度,而届出制是事前備查、不是事前審查,消費者庁不會替你驗證那個機能。2024 年紅麴事件之後日本收緊了這套制度:2024 年 9 月 1 日起健康損害通報變成義務,2026 年 9 月 1 日起錠劑與膠囊劑型必須符合 GMP,包裝還要加註產品未經國家評價。這些修正本身就說明制度先前對效果的把關有多鬆。
美國 2022 年說 NMN 不能賣,2025 年又說可以,中間發生了什麼?
改變的是法律解釋,不是安全資料。FDA 2022 年援引 FD&C Act 201(ff)(3)(B) 的藥品優先條款,主張 NMN 因為先被核准為新藥研究對象,就不能再以膳食補充劑身分上市。美國自然產品協會與 ANH 在 2023 年 3 月提出公民請願(卷宗 FDA-2023-P-0872),2024 年 8 月提告。FDA 在 2025 年 9 月 29 日的回函中放棄了「先前上市必須合法」這個附加條件,改為只看有沒有在藥品研究核准之前上市,並認定 NMN 在 2017 年就已在市面出現。三年之間,分子沒變、試驗沒變,變的是對一個時間先後條款的讀法。
從日本帶 NMN 回台灣自己吃,會有問題嗎?
個人少量自用的進口保健食品有既定的申報規範可以依循,這條路和把商品帶回來轉賣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純化 NMN 在台灣並未列入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把它拿到社群、拍賣平台販售,性質上等同流通一項未經核准供食品使用的原料。旅客攜帶食品入境本來就有品項與數量的限制,成分屬於未核准供食品使用者被留置查驗的機率也會提高。要留意的另一件事是產品本身:日本市場上的 NMN 產品標示的是日本的機能與用量,那些機能在台灣沒有對應的法定地位,看到中文貼標寫著逆齡、修復細胞這類字眼,先當作違規廣告處理。
歐盟的 EFSA 已經說每日 300 毫克安全,為什麼歐洲還是買不到?
EFSA 的角色是科學意見,不是上市許可。依 Regulation (EU) 2015/2283,新穎食品要能上市,必須由歐盟執委會發布實施法規,把它連同使用條件寫進聯盟清單,中間還要經過會員國程序。EFSA 於 2026 年 3 月 4 日通過、5 月 11 日刊登的那份意見,評估對象是 EffePharm 申請的化學合成 β-NMN,用途寫的是「食品補充劑中的菸鹼素來源」,適用族群限成人並排除孕婦與哺乳者。申請人另可依第 26 條主張資料保護,即使授權通過,最初期間也只有申請人能用那份資料上市。
引用來源(21 筆)
- 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菸醯胺單核苷酸/β-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NMN)」列於大分類「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部位欄為「純化物」;平臺說明載明 111 年 6 月 21 日由「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改版並新增該分類 官方機構
- 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提供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文查證時最後更新日期為 2026-07-29) 官方機構
- 發布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授食字第1141303221號,2026 年 1 月 27 日發布並自即日生效;附件含新興食品原料判定問卷與安全性評估資料表) 臨床指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之食品或食品原料,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 臨床指引
- 無承認無許可医薬品の指導取締りについて(厚生労働省,昭和46年6月1日 薬発第476号):食薬区分的母法通知,附件分列「専ら医薬品として使用される成分本質リスト」與「医薬品的効能効果を標ぼうしない限り医薬品と判断しない成分本質リスト」 官方機構
- 食薬区分における成分本質(原材料)の取扱いの例示(厚生労働省,令和2年3月31日 薬生監麻発0331第9号):非医薬品リスト收錄「β−ニコチンアミドモノヌクレオチド、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NMN」 官方機構
- 令和元年度第2回 医薬品の成分本質に関する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 議事概要(厚生労働省,2019年9月13日):βニコチンアミドモノヌクレオチドについて「判断基準に該当する項目がなく、食品中にも含まれている」ため非医薬品と整理 官方機構
- 機能性表示食品の届出情報検索(消費者庁):可依届出番号、商品名、機能性関与成分查詢每一件届出的安全性與機能性根拠資料 官方機構
- 2024年の機能性表示食品制度の見直し内容と施行期日について(日本通信販売協会 JADMA):健康被害情報の報告義務自令和6年(2024)9月1日施行,錠剤・カプセル剤形状のGMP対応義務與包裝標示修正自令和8年(2026)9月1日施行 其他來源
- ニコチンアミドモノヌクレオチド(NMN)で機能性表示食品の届出受理(三菱商事ライフサイエンス,2025年5月29日發布;届出番号 J1063,2025年4月9日受理,機能性関与成分 β-NMN 每日 300 mg,届出機能為中高年の歩行能力の維持) 其他來源
- NMN含有サプリメント、化粧品の国内市場を調査(富士経済,2025年4月23日):推估2031年日本國內NMN含有商品市場305億日圓、較2024年成長91.8%,其中保健食品佔九成以上 其他來源
- Response Letter from FDA HFP to Natural Products Association and Alliance for Natural Health USA(美國 FDA,卷宗 FDA-2023-P-0872,2025年9月29日;文件類型標註為 Partial Petition Approval and Denial,認定 NMN 不因 FD&C Act 201(ff)(3)(B) 被排除於膳食補充劑定義之外) 官方機構
- NDI 1259 - B-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NMN) supplemental response letter from FDA CFSAN to Inner Mongolia Kingdomway Pharmaceutical Limited(美國 FDA,卷宗 FDA-2022-S-0023,2022年11月8日;2022年以藥品優先條款回覆 NMN 新膳食成分通報的代表性文件) 官方機構
- NDI 1240 Reinstatement response letter from FDA HFP to SyncoZymes (Shanghai) Co. Ltd.(美國 FDA,卷宗 FDA-2022-S-0023,2025年12月9日;撤回先前對 β-NMN 新膳食成分通報的排除認定) 官方機構
- EFSA NDA Panel. Safety of beta-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β-NMN) pursuant the regulation (EU) 2015/2283 and the bioavailability of nicotinamide from this source in the context of Directive 2002/46/EC. EFSA Journal 2026;24(5):e10007(2026年3月4日通過、5月11日刊登;申請人 EffePharm (Shanghai) Co., Ltd.,2023年8月2日遞件;NOAEL 400 mg/kg 體重/日、暴露邊界 93) 官方機構
- Summary of applications and notifications, Novel Food(European Commission):β-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與 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兩件申請均列為審查中,申請人皆主張 Regulation (EU) 2015/2283 第26條的資料保護 官方機構
- Zhang J, Poon ET, Wong SH. (2025). Efficacy of oral 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supplementation on glucose and lipid metabolism for adults: a systematic review with meta-analysis on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Critical Reviews in Food Science and Nutrition 65(22):4382-4400(納入12篇試驗、513人;NAD濃度上升顯著,多數臨床相關指標無差異;RoB2評估7篇有疑慮、5篇高偏差風險) 統合分析
- Chen F, Zhou D, Kong AP, et al. (2024). Effects of 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on Glucose and Lipid Metabolism in Adult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of 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s. Current Diabetes Reports(8篇RCT、342名中高齡成人,每日250至2000毫克、14天至12週,空腹血糖、胰島素、糖化血色素、HOMA-IR與血脂皆無顯著益處) 統合分析
- Prokopidis K, Moriarty F, Bahat G, et al. (2025). The Effect of 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and Riboside on Skeletal Muscle Mass and Function: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Journal of Cachexia, Sarcopenia and Muscle 16(3):e13799(受試者平均年齡60.9至83歲;NMN對骨骼肌指數、握力、步速與五次坐站測驗均無顯著效果) 統合分析
- Yang W, Huang J, Tang Z, Chen C, Sun Y. (2026). Safety and Metabolism-Related Outcomes of Oral 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Supplementation in Adult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Nutrients 18(14):2251(15篇試驗、10篇進入安全性分析,每日250至2000毫克、14天至24週;未增加不良事件或肝指數異常,代謝面亦未見明確效益) 統合分析
- Yi L, Maier AB, Tao R, et al. (2023).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β-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NMN) supplementation in healthy middle-aged adults: a randomized, multicenter,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parallel-group, dose-dependent clinical trial. GeroScience 45:29-43(比較每日300、600、900毫克與安慰劑) 隨機對照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