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臣氏的舒壓保健區、健身房樓下的補給品店、蝦皮的助眠關鍵字,南非醉茄這四個字在台灣的能見度這一兩年明顯變高了。同一段時間,歐洲那邊的新聞走的是相反方向:丹麥把它從貨架上拿掉,荷蘭的主管機關把它寫進一份禁用清單草案,印度自己則在 2026 年 4 月下令禁用葉部。
多數人看到這組對比的第一反應是:歐洲那麼嚴,台灣是不是漏了?這篇要處理的就是這個誤讀。把台灣、丹麥與荷蘭、美國、印度四邊的原始文件攤開,會看到一件跟直覺相反的事——台灣早就設了每日 250 毫克的萃取物上限與強制警語,數字比冰島畫的那條線還低。真正的落差不在寬鬆程度,在各地的制度遇到「資料不足」時往哪一邊倒。至於南非醉茄是什麼、睡茄內酯怎麼作用、壓力量表的試驗結果如何,本站的成分解析頁已經整理過,這裡不重複。
台灣不是「沒管」,是早就寫了每日 250 毫克和一行警語
查這件事最直接的入口是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輸入南非醉茄,會查到一筆資料,欄位長這樣:大分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次分類「草、木本植物類來源製取之原料」、中文名稱「南非醉茄萃取物」、英文名稱「Ashwagandha extract」、學名「Withania somnifera」、部位「葉、根」。
真正的內容在備註欄那一行:「水粗萃取物之乾品每日攝食限量為250 mg以下,且必須加標『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之警語。」
兩件事同時成立:南非醉茄萃取物在台灣是有名分的食品原料,不是灰色地帶;但它同時是一個附條件的原料,量有上限,包裝上有一行不能省的字。這條規定不是最近才加的——2014 年 11 月 6 日那份「『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列載應於產品標示警語之原料清單表」的第 198 項,登的就是同一段文字。也就是說,在丹麥動作之前的近十年,台灣的架上就已經有這條限量。
這裡順帶要拆掉一個常見誤解。很多整理文章會說台灣採正面表列,沒列到就不能用。這個平臺的第一行紅字寫的恰好相反:「本平臺非正面表列,並非平臺未載列品項即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它的使用說明第 4 點還交代了另一條分岔路:產品屬性若經衛福部中醫藥司或食藥署藥品組評估應以藥品管理,就要回去符合藥事法。南非醉茄走的是食品那一側,這個判斷在台灣已經作過了。
實務上要怎麼用這條資訊?拿起手上那一瓶,看兩個地方。第一,包裝背面有沒有印出那行警語;沒有的話,這瓶多半沒經過台灣的標示查核,通常來自跨境電商或代購。第二,把每日建議量換算成萃取物乾品,看有沒有超過 250 毫克。市售常見的標準化根部萃取物一顆多在 300 到 600 毫克,跟這個上限的關係值得自己算一次——標示的是萃取物重量還是原生藥材當量,兩者差很多。這種標示換算的陷阱,保健食品誇大宣稱的識別方式一文有更完整的拆解。
丹麥禁的理由不是「驗出有毒」,是「訂不出一個安全的量」
丹麥食品獸醫署(Fødevarestyrelsen)的官方頁面把話講得很短:含南非醉茄的產品在丹麥作為食品販售是違法的。頁面上給的理由,是丹麥技術大學對這個植物(含其根)作過風險評估,指出它對男女兩性的性荷爾蒙與生殖有負面影響,並且可能影響代謝、免疫系統與中樞神經系統。
那份評估本身可以直接讀。它是丹麥技術大學食品研究所(DTU Fødevareinstituttet)在 2020 年 5 月 15 日交給食品獸醫署膳食補充劑小組的備忘錄,文件編號 DTU DOCX nr. 19/1030299,標題是「Risikovurdering af roden fra Withania somnifera」。
打開來看,內容跟「驗出毒性」這四個字有明顯距離。報告的第一段結論寫的是:根部含兩大類被認為與其可能效應有關的成分,也就是類固醇內酯(睡茄內酯)與生物鹼;有總睡茄內酯與總生物鹼的定量資料,但沒有個別生物鹼的定量資料;依現有資料基礎,無法指出是哪一個或哪幾個成分造成在人與動物身上報告到的效應。
接著是荷爾蒙那一段。男性的臨床試驗提示根部或其製劑可能影響睪固酮、黃體生成素與硫酸脫氫表雄固酮的濃度,但作者群明講,這些研究的受試者多數本來就有精蟲品質不良與性荷爾蒙異常,健康男性身上的資料很少。動物實驗方面,兩項以葉部水萃取物進行的研究觀察到未性成熟大鼠的荷爾蒙系統受影響,公鼠與母鼠都比正常更早性成熟。甲狀腺那一段的措辭同樣保守:動物實驗顯示根部或其萃取物可影響甲狀腺荷爾蒙,少數研究提示人體這些荷爾蒙濃度上升,因而可能有發展成甲狀腺機能亢進的風險。
最後一句才是丹麥決定的支點:依現有資料基礎,無法訂出一個根部或根部萃取物的攝取上限,使攝取量低於該值即不具有害效應的風險。
這句話是「訂不出門檻」,不是「測到危害劑量」。而且這份評估的文獻檢索是在 2019 年 8 月 26 日截止的,也就是說,丹麥禁售所依據的證據基礎,停在 2019 年夏天。這不表示結論就錯,卻是理解這個決定時必須放進括號的時間座標。
同一組事實在不同制度裡會走向相反的結果:預警原則下,資料不足等於不准;事後管制下,資料不足等於先讓它上市,出事再說。這個機制差異在保健成分上一再重演,本站寫過的NMN 四地法規落差是同一個結構的另一個版本。
荷蘭走得更遠:2026 年初的草案直接把它放進禁用附件
荷蘭這條線值得單獨看,因為它是目前歐盟境內文件最完整的一個。
荷蘭國家公共衛生與環境研究院(RIVM)在 2024 年出了一份 letter report 2024-0029,作者是 J. A. de Heer。這份報告的做法跟丹麥不太一樣:它把個案報告當成暴露與效應的對照材料。盤點結果是 9 篇個案報告,其中肝損傷 7 例、甲狀腺毒症 1 例、腎上腺功能抑制 1 例,發生時的每日暴露量介於 77 到 1350 毫克萃取物之間;荷蘭藥物警戒中心 Lareb 另外收到 4 件與南非醉茄產品有關的肝損傷通報。同時期可用的臨床試驗有 28 篇,在 240 到 675 毫克萃取物或 5 公克粉末的劑量下,觀察到皮質醇下降、性荷爾蒙變化與免疫反應增強。
RIVM 的結論分成兩層。第一層:因為缺乏適當的毒理資料,沒有任何一項超過 28 天的毒性試驗,加上短期試驗中出現甲狀腺與性荷爾蒙的效應、個案中出現肝臟與荷爾蒙濃度異常,且對胎兒的疑慮未解,無法建立健康指引值,因此無法決定安全使用量。第二層:個案中出現不良反應的暴露量,跟荷蘭市面產品的推估暴露量落在同一個區間,但同樣劑量與療程的臨床試驗沒有出現這些反應,所以合理的解讀是敏感體質者可能出現肝損傷、甲狀腺毒症與腎上腺功能抑制,而目前不知道誰屬於敏感族群。基於預防,RIVM 建議民眾、尤其孕婦不要使用含南非醉茄的草藥製劑。
2026 年 1 月,荷蘭衛生福利暨體育部把一份修正草案送進程序,其中的《Warenwetregeling》把 Withania somnifera(Ashwagandha)放進附件一,也就是禁用清單。草案的說明文字直接引用 RIVM 2024-0029,並複述了那句「不知道哪些人屬於敏感族群」以及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傳統上曾用於引產的記載。這份草案在本文查證時仍在程序中,尚未成為生效的法規。
冰島把界線畫在每日 450 毫克,台灣畫在 250 毫克
冰島這一段最能說明「同一批資料可以支撐好幾個不同的數字」。
冰島食品獸醫署(Matvælastofnun)在 2021 年 5 月發布過一份意見書。裡面交代了冰島原本的處理方式:南非醉茄在冰島只有磨碎的根被允許,萃取物形式一直不被允許,法律依據是食品法第 93/1995 號第 11 條——不得輸入或上市含有藥事法所定義藥品的食品。後來因為藥事法修正、加上冰島藥品管理局(Lyfjastofnun)對植物的分類方式改變,食品獸醫署必須改由食品安全的角度重新評估萃取物。
它評估時主要參考的,正是丹麥那份 DTU 報告與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BfR)的資料。結論分成兩句:一是需要更多資訊才能為 Withania somnifera 訂出安全上限;二是每日超過 450 毫克萃取物的攝取,看起來與肝損傷有關聯。因此,若某項膳食補充劑在建議每日攝取量中含有超過 450 毫克的南非醉茄萃取物,該產品即不再符合食品法第 8 條 a。
冰島會盯上這個數字並不意外。2018 年 4 月 23 日,冰島藥品管理局公告一款產品回收:NOW Ashwagandha 450 毫克、90 顆裝,起因是兩起被認為與食用該產品有關的黃疸個案。三年後那份意見書把界線畫在 450 毫克,數字上的呼應相當直接。
把三個數字並排會看到一件事:丹麥說訂不出來,冰島訂在每日 450 毫克萃取物,台灣訂在每日 250 毫克水粗萃取物乾品。三個歐洲與亞洲的主管機關讀的是高度重疊的同一批文獻,得到的是「不准」「450」「250」三種答案。這說明的是風險評估在資料不足時的裁量空間有多大,而不是誰對誰錯。
美國自由上架,但美國自己的資料庫給了它 B 級肝損傷評分
美國那一側的邏輯最單純,也最常被誤讀成安全背書。
1994 年的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DSHEA)把膳食補充劑放進一個不需要上市前核准的類別。依 FDA 自己的說明,該署不具備核准膳食補充劑上市的權限,產品的安全性與標示由製造與經銷業者自行負責。南非醉茄能在美國藥局、超市與電商自由陳列,靠的是這個分類,不是任何一次通過的安全性審查。
耐人尋味的是,同一個國家的另一個機構同時給出了相當明確的警訊。美國國家糖尿病與消化及腎臟疾病研究所(NIDDK)維護的 LiverTox 資料庫收有南非醉茄的專章,本文查證時的最後更新日期為 2024 年 12 月 3 日,給它的因果可能性評分是 B,也就是「可能造成臨床上明顯的肝損傷」;描述的典型型態為膽汁鬱積型或混合膽汁鬱積與肝細胞型,潛伏期為開始服用後 2 至 12 週。
支撐這個評分的個案系列有兩份值得知道。Björnsson 等人 2020 年發表於《Liver International》的研究收集了 5 名患者,其中 3 名於 2017 至 2018 年在冰島收案、2 名來自美國藥物性肝損傷網絡 2016 年的個案;平均年齡 43 歲(21 至 62 歲),全部出現黃疸並伴隨噁心、倦怠、皮膚搔癢與腹部不適,潛伏期 2 至 12 週,R 值 1.4 至 3.3,搔癢與高膽紅素血症持續 5 至 20 週,4 名患者的肝功能在 1 至 5 個月內恢復正常,沒有人進展到肝衰竭。
Philips 等人 2023 年發表於《Hepatology Communications》的印度多中心系列則描繪了另一種情境。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間共 23 名南非醉茄相關肝損傷患者,其中 8 名使用的是單方製劑;以男性為主,最常見的表現是膽汁鬱積型肝炎;5 名有既存慢性肝病,3 名以慢性肝病急性發作表現,這 3 名在追蹤期間死亡。作者群對取得的製劑作了化學分析,只測到天然植物成分,沒有摻偽或污染。
這兩份研究合起來給的訊息很具體:多數人是可自限的,但既有肝病是把嚴重度往上推的關鍵變數。「天然草本所以安全」這個推論的問題,本站在天然草本一定安全嗎一文有更完整的處理。
印度動的是葉子,而台灣的許可欄位寫著「葉、根」
原產地的動作往往最少被報導,卻常常最關鍵。
印度 Ayush 部在 2026 年 4 月 15 日發出函令,文號 T-13020/4/2022-DCC-Part(2),收文對象是全體 Ayush 藥品製造商與公會。函令先回顧該部 2021 年 10 月 6 日就發過的建議(文號 L.11011/9/2021-DCC),指出仍有製造商在產品中使用南非醉茄葉,接著列出三點理由:南非醉茄根在 Ayush 體系中是廣泛使用的藥材;該部 2024 年透過多學科專家委員會出版了更新的南非醉茄安全性檔案,明確建議應以根部供健康用途;現有科學研究報告葉部因反應性睡茄內酯(特別是 withaferin A)濃度較高而有安全疑慮。
指令本身寫得毫無彈性:單方或複方的 Ayush 藥品與產品只得使用根,葉部無論以粗品、萃取物或任何形式一律嚴格禁止;並要求依 1945 年藥品規則第 161 條在標籤上明確標示所用植物部位。這份函令副本抄送印度食品安全標準局(FSSAI),檔案就掛在 FSSAI 的公告區。
把這件事放回台灣的表格會看到一個沒人注意的細節:食藥署那筆資料的部位欄寫的是「葉、根」。也就是說,印度剛剛切掉的那個部位,在台灣的文字上仍在許可範圍內。市面上的標準化萃取物有的只取根,有的根與葉都取,後者在包裝上不一定會標明。所以這一格對消費者的實際意義是:你買到的規格未必看得出來。它也是這張對照表上最可能先被修訂的一格。
五地七維度對照表
| 項目 | 台灣 | 美國 | 丹麥/荷蘭 | 印度 |
|---|---|---|---|---|
| 法規定位 | 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集詮釋資料更新 2026-07-29) | 膳食補充劑成分(1994 年 DSHEA,無上市前核准) | 丹麥:不得作為食品販售(Fødevarestyrelsen 頁面,依 DTU 2020-05-15 評估);荷蘭:草案列入禁用附件(VWS 2026 年 1 月送出,程序進行中) | Ayush 體系傳統藥材,根部可用(Ayush 部函 2026-04-15) |
| 能不能作為一般食品原料販售 | 可以,但限水粗萃取物乾品每日 250 mg 以下 | 可以,業者自負安全與標示責任 | 丹麥:不可以;荷蘭:現行可以,草案通過後不可以 | 食品端由 FSSAI 管理,Ayush 端限根部 |
| 市面上常見的產品形式 | 膠囊、錠劑、粉包,多為標準化根部萃取的複方或單方 | 膠囊、錠劑、軟糖、機能飲品 | 丹麥:合法市面無此品項;荷蘭:膠囊、錠劑與草本茶 | 傳統粉劑、藥膳配方與現代萃取物 |
| 官方允許的健康聲稱 | 無。未取得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者不得標示保健功效 | 得作結構/機能聲稱並附法定免責語,不得宣稱治療疾病 | 歐盟未核准任何相關健康聲稱;EMA/HMPC 2013-07-09 認定無法建立草藥專論 | 依 Ayurvedic 典籍之傳統用途,與現代療效聲稱不同體系 |
| 人體研究常用劑量 vs 市售劑量 | 研究常用每日 300 至 600 mg 標準化根部萃取物;法規上限為萃取物乾品 250 mg | 同左區間;FDA 未訂每日上限 | RIVM 盤點的臨床試驗劑量為每日 240 至 675 mg 萃取物或 5 g 粉末;個案報告的暴露為每日 77 至 1350 mg | WHO 專論記載乾燥根粉每日 3 至 6 g,另有每日兩次各 250 mg 的抗壓用法 |
| 安全性警語與限量 | 每日 250 mg 以下,並強制標示「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 | 未訂限量;LiverTox 給予肝損傷可能性評分 B,NCCIH 建議孕期與哺乳期避免 | 丹麥:無限量(因不得販售);冰島另訂每日 450 mg 萃取物為界線;荷蘭建議孕婦與一般民眾勿用 | 葉部一律禁用,標籤須依藥品規則第 161 條標明部位 |
| 主管機關與查證來源 |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集 | FDA/膳食補充劑專區;NIH LiverTox、NCCIH | Fødevarestyrelsen 與 DTU Fødevareinstituttet/RIVM 與荷蘭 VWS/冰島 Matvælastofnun | Ayush 部與 FSSAI |
一句話結論: 沒有任何一地是因為驗出危害而禁售,五地的差別在於制度遇到「毒理資料不足以訂出安全上限」時的預設動作——丹麥與荷蘭選擇不准,台灣與冰島選擇設一個保守的數字加警語,美國選擇讓業者自負舉證責任,印度則選擇縮小可用的植物部位。
落差的三個成因:預設方向、資料門檻、部位邊界
把五張理由卡並排,成因收斂成三種。
第一種是制度預設的方向相反。丹麥與荷蘭走的是預警原則:訂不出健康指引值,就不讓它進食品。美國走的是 DSHEA 建立的事後管制:業者自負責任先上市,FDA 出手要等到有具體證據。台灣選了第三條路——放進可用原料,但同時綁上限量與警語。三種路徑分開的地方在舉證責任歸誰,不在對安全性的判斷有多大差距。
第二種是資料門檻的定義不同。丹麥要的是一個可以支撐 NOAEL 的長期毒理資料庫,沒有超過 28 天的試驗就不算數;台灣則接受以既有攝食經驗與限量搭配警語的管理方式。這兩種門檻沒有優劣,它們回答的是不同的問題:一個問「這個成分的安全上限在哪裡」,一個問「在什麼條件下這個成分可以被容許使用」。
第三種是部位邊界。印度切在葉與根之間,冰島最初切在磨碎的根與萃取物之間,台灣的欄位同時涵蓋葉與根。同一個學名底下,不同部位的睡茄內酯組成差很多,而「Withania somnifera」這五個字本身不帶部位資訊。這種同名不同物的問題在保健成分裡是常態,紅麴的 monacolin K 與 lovastatin 是同一個結構那件事也屬於這一類,本站在紅麴的品管與本質困境寫過。
順帶一提,方向相反的例子在台灣並不罕見。褪黑激素在美國是超市貨架上的膳食補充劑,在台灣卻是藥品,本站在同樣是褪黑激素,為什麼美國超市整罐賣、台灣卻是處方藥處理過那組落差。南非醉茄走的方向正好是它的鏡像。
有效期限與變動風險:這張表最可能先動的三個地方
法規對照的保存期限比多數健康資訊短。本文各項法規狀態的查證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5 日,以下是接下來最可能變動的位置與各自的官方查詢入口。
最可能先動的是歐盟層級。 瑞典國家食品署在 2025 年 5 月 2 日更新的頁面裡寫著:歐盟正在檢視 12 種常見於膳食補充劑的物質或植物,南非醉茄是其中之一,瑞典等待檢視結果後才更新自家資訊,並已把先前引用丹麥那份評估的內容撤下。學術端的觀察也指向同一件事:Brendler 等人 2026 年發表於《Phytotherapy Research》的法規回顧,摘要就寫著歐盟已出現依 Regulation (EC) No 1925/2006 第 8 條啟動程序的建議,一旦執行,可能導致禁止用於食品補充劑。第 8 條程序的三種結果分別是列入禁止、限制、或列為共同體審視中,三種的市場後果差很多。查詢入口是歐盟執委會關於該規則附件三的頁面,以及各國食品主管機關的公告。
荷蘭的草案有明確時程。 那份修正草案在 2026 年 1 月送進程序,附件一列有 Withania somnifera。草案是否原案通過、是否改列為附件二(附條件允許),在本文查證時尚未定案。查詢入口是荷蘭的公開徵詢平臺與該國政府公報。
台灣的變動點在「升格」而不是「開放或禁止」。 衛福部在 2023 年 7 月 27 日預告了魔鬼爪葉等 8 項食品原料的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南非醉茄萃取物是其中一項,依據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之 1,評論期 60 日。2024 年 1 月 4 日的衛授食字第1121302837號公告正式訂定了其中四項(魔鬼爪葉、長柄菊、諾麗葉、洋車前子殼),南非醉茄萃取物不在那次公告的四項之內。換言之,目前約束它的仍然是查詢平臺上的載列內容,尚未升格為具備第 15 條之 1 效力的正式規定。若後續補公告,違規的罰責層級會不一樣。查詢入口是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與該署的「本署公告」;想確認資料新舊,可以看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同一份資料集標註的更新時間。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變數是部位。 印度已經在 2026 年 4 月把葉部切掉,而台灣平臺的部位欄仍寫著「葉、根」。原產國對原料的判斷通常會外溢,這一格值得追蹤。
實務上有個省事的作法:不要記結論,記入口。把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丹麥食品獸醫署的植物風險評估清單頁、荷蘭的公開徵詢平臺這三個網址存起來,要用的時候當場查一次,比背下今天的答案可靠得多。
吃之前的六個判斷步驟,以及什麼情況該停用就醫
- 先看包裝上有沒有那行警語。 「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是台灣的強制標示。沒有這行字的產品,多半沒有經過台灣的標示查核,也就無從確認它有沒有踩到 250 毫克這條線。
- 把每日建議量換算成萃取物乾品再比對上限。 標示寫的是萃取物重量還是原生藥材當量,差距可以到十倍以上。看不懂標示就直接問客服要求說明萃取比例,問不出來的產品沒有必要冒險。
- 孕期、備孕與哺乳期不要用。 這是丹麥評估、荷蘭 RIVM 建議、美國 NCCIH 與台灣強制警語四邊唯一完全一致的一項,理由包含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傳統上曾用於引產的記載,以及早期妊娠的生殖毒性資料缺口。
- 有肝病史的人另外算一種風險等級。 Philips 等人的印度系列中,3 名以慢性肝病急性發作表現的患者在追蹤期間死亡,5 名有既存慢性肝病。肝功能異常、脂肪肝追蹤中、B 型或 C 型肝炎帶原者,把這個成分排除是合理的預設。
- 正在服用甲狀腺、鎮靜安眠、免疫抑制或降血糖藥物的人先問醫師。 這幾類藥物的劑量調整仰賴穩定的檢驗值,加進一個可能干擾荷爾蒙或中樞神經的成分,會讓判讀變得困難。亞臨床甲狀腺低下的追蹤邏輯可以參考TSH 偏高但 Free T4 正常該不該吃藥;藥物與保健品併用的通則見慢性病藥和保健食品並用要知道的事。預定手術者請一併看開刀前要停哪些保健食品。
- 出現這幾個症狀立刻停用並就醫抽血: 皮膚或眼白變黃、尿色變深如茶、持續搔癢、異常疲倦、右上腹不適、食慾明顯下降。個案系列的潛伏期是 2 到 12 週,症狀出現時距離開始服用可能已經超過一個月,很容易不被聯想在一起。就醫時把產品盒帶去,成分與批號對醫師的判斷有用。
回到開頭那個對比。丹麥的貨架空著、台灣的貨架滿著,這件事本身不提供任何關於南非醉茄有沒有用的資訊,它告訴你的是兩地的行政抽屜長得不一樣。真正該拿來做決定的,是那批規模不大、療程多在 8 到 12 週的人體試驗,以及你自己的肝功能、用藥清單與懷孕計畫。想從「為什麼會覺得需要它」這一端往回想的話,提神保健品與疲勞恢復不是同一回事可能比再多讀一篇成分介紹更有幫助。
常見問題
台灣的南非醉茄產品到底合不合法?我在架上看到的算不算違規?
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把「南非醉茄萃取物」放在「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這一大類,所以它作為食品原料是有位置的,不是灰色地帶。但同一筆資料的備註欄附帶兩個條件:水粗萃取物之乾品每日攝食限量為 250 毫克以下,而且產品必須加標「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的警語。判斷架上那一瓶合不合規,看的就是這兩件事:包裝上的每日建議量換算成萃取物乾品是否超過 250 毫克,以及那行警語有沒有印出來。找不到警語的產品,最可能的情況是它走的是跨境電商或個人代購,沒有經過台灣的標示查核。
丹麥禁了、荷蘭要禁,是不是代表南非醉茄被證實有毒?
丹麥技術大學食品研究所 2020 年那份評估的結論寫得很直接:依現有資料無法指出是哪一個或哪幾個成分造成人與動物身上觀察到的效應,也無法訂出一個攝取量,低於它就可以說沒有有害風險。這是「訂不出安全門檻」,跟「測到有害劑量」是兩種不同的科學狀態。丹麥採取的是預警原則,資料不足時傾向不准;美國走的是事後管制,沒有明確危害就先讓它上市。荷蘭 RIVM 2024 年的報告也用了幾乎相同的措辭:無法建立健康指引值,因此無法決定安全使用量,並補上一句「不知道哪些人屬於敏感族群」。這些句子描述的是資料的空缺,不是危害的結論。
肝損傷的個案長什麼樣子?我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遇上了?
Björnsson 等人 2020 年發表在《Liver International》的個案系列收集了 5 名患者(冰島 3 名、美國藥物性肝損傷網絡 2 名),平均年齡 43 歲,全部出現黃疸,並伴隨噁心、倦怠、皮膚搔癢與腹部不適;從開始服用到發病的潛伏期是 2 到 12 週,肝損傷型態為膽汁鬱積型或混合型,搔癢與高膽紅素血症持續 5 到 20 週,4 名患者的肝功能在 1 到 5 個月內回復正常。美國 NIH 的 LiverTox 資料庫描述的典型潛伏期同樣是 2 至 12 週。實務上的辨識重點是黃疸、茶色尿、皮膚癢與異常疲倦這一組合,出現任一項就該停用並就醫抽血。
印度禁的是葉子,台灣的許可寫著「葉、根」,這代表台灣比較寬鬆嗎?
這兩件事處理的不是同一個問題。印度 Ayush 部 2026 年 4 月 15 日的函令要求 Ayush 藥品與產品只能使用根部,理由是葉部的反應性睡茄內酯(尤其是 withaferin A)濃度較高;台灣平臺的部位欄則寫著「葉、根」,也就是兩者都在許可範圍內。台灣同時設了每日 250 毫克的萃取物上限,印度的函令則沒有訂量、而是直接切掉一個部位。兩種作法各自針對不同的風險面向:一個管濃度總量,一個管原料來源。選購時可以把這件事當成一個具體的檢查點:標準化萃取物有的只取根,有的同時取根與葉,兩種規格在台灣目前都落在許可範圍內,包裝上未必會寫清楚,看不出來就直接問。
南非醉茄會影響甲狀腺,那有甲狀腺問題的人是完全不能碰嗎?
丹麥技術大學的評估在動物實驗中觀察到根部或其萃取物可影響甲狀腺荷爾蒙,並指出有少數研究提示人體荷爾蒙濃度上升,因而有發展成甲狀腺機能亢進的風險;荷蘭 RIVM 的個案盤點裡也有 1 例甲狀腺毒症。這些是訊號,不是發生率。實際的判斷順序應該是:本來就在服用甲狀腺素或抗甲狀腺藥物、或正在追蹤 TSH 的人,加進一個可能干擾甲狀腺荷爾蒙的成分會讓劑量調整變得難以解讀,這是先問醫師的理由,跟成分有沒有毒是兩回事。台灣的警語只列了嬰幼兒、孕婦、老年人與腸胃功能不佳者,甲狀腺族群並不在強制標示的範圍內,得靠自己留意。
從國外買南非醉茄寄回台灣,會不會被扣?
南非醉茄萃取物在台灣屬於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所以它不像 5-HTP 那樣落在藥品那一側,個人自用的膠囊錠狀食品有既定的免申請輸入查驗數量規範可依循。真正容易出問題的是兩種情況:一是把貨帶回來上架轉賣,這時產品必須符合台灣的每日限量與警語標示,賣的人要負責;二是產品的標示內容。國外包裝寫的機能訴求在台灣沒有對應的法定地位,看到中文貼標寫著抗壓、助眠、提升睪固酮這類字眼,先當作違規廣告處理。另外要留意丹麥、荷蘭這類已經或即將禁售的國家,從當地寄出的產品本身就可能在出境端遇到問題。
引用來源(20 筆)
- 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非醉茄萃取物/Ashwagandha extract/Withania somnifera」列於大分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次分類「草、木本植物類來源製取之原料」,部位「葉、根」,備註載明「水粗萃取物之乾品每日攝食限量為250 mg以下,且必須加標『嬰幼兒、孕婦、老年人及腸胃功能不佳者不宜食用』之警語」 官方機構
- 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提供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文查證時該資料集詮釋資料更新日期為 2026-07-29,下載之 CSV 共 1,708 筆,分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與「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兩大分類) 官方機構
- 預告訂定「魔鬼爪葉」等 8 項食品原料的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衛生福利部,2023 年 7 月 27 日,發文字號 1121301408;8 項含南非醉茄萃取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之 1 訂定,預告評論期 60 日) 臨床指引
-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837號(行政院公報第 030 卷第 003 期):正式訂定魔鬼爪葉、長柄菊、諾麗葉與(洋)車前子殼等四項食品原料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南非醉茄萃取物不在該次公告的四項之內 官方機構
- Ashwagandha i kosttilskud og drikkevarer(丹麥食品獸醫署 Fødevarestyrelsen):載明含南非醉茄的產品在丹麥作為食品販售屬違法,並引丹麥技術大學對該植物(含其根)的風險評估,指其對男女性荷爾蒙與生殖有負面影響,並可能影響代謝、免疫系統與中樞神經系統 官方機構
- Risikovurdering af roden fra Withania somnifera(丹麥技術大學食品研究所 DTU Fødevareinstituttet 致丹麥食品獸醫署膳食補充劑小組,2020 年 5 月 15 日,DTU DOCX nr. 19/1030299):文獻檢索止於 2019 年 8 月 26 日;結論為現有資料無法指出造成人與動物效應的成分,且無法訂出一個攝取量門檻使其低於該值即無有害風險 官方機構
- de Heer JA. Risk assessment of herbal preparations containing Withania somnifera (Ashwagandha). RIVM letter report 2024-0029(荷蘭國家公共衛生與環境研究院,DOI 10.21945/RIVM-2024-0029):9 篇個案報告含肝損傷 7 例、甲狀腺毒症 1 例、腎上腺功能抑制 1 例,每日暴露 77 至 1350 毫克萃取物;荷蘭藥物警戒中心 Lareb 另收到 4 件肝損傷通報;無法建立健康指引值,故無法決定安全使用量 官方機構
- Regeling van de Staatssecretaris van Volksgezondheid, Welzijn en Sport houdende wijziging van de Warenwetregeling voedingssupplementen(荷蘭衛生福利暨體育部草案,公開徵詢文件):Withania somnifera (Ashwagandha) 列於附件一(禁用清單),理由段落引 RIVM letter report 2024-0029 臨床指引
- Álit Matvælastofnunar: Withania somnifera (Ashwagandha)(冰島食品獸醫署,2021 年 5 月):冰島過去僅允許磨碎的根,萃取物依食品法第 93/1995 號第 11 條不得上市;該意見結論為每日超過 450 毫克萃取物的攝取似與肝損傷有關,超過該量的產品不符同法第 8 條 a 官方機構
- Fæðubótarefni innkallað – neysla þess talin hafa valdið gulu(冰島藥品管理局 Lyfjastofnun,2018 年 4 月 23 日):NOW Ashwagandha 450 mg(90 顆裝)因兩起黃疸個案由進口商回收 官方機構
- Livsmedelsverket omarbetar informationen om ashwagandha(瑞典國家食品署,頁面最後更新 2025-05-02):歐盟正在檢視 12 種常見於膳食補充劑的物質或植物,南非醉茄為其中之一;瑞典等待檢視結果,並已移除先前引用丹麥評估的頁面內容 官方機構
- Public statement on Withania somnifera (L.) Dunal, radix(歐洲藥品管理局草藥製品委員會 HMPC,EMA/HMPC/681519/2012,2013 年 7 月 9 日通過):因無法取得足以描述草藥製劑的資料(萃取物規格不符藥品品質要求),且無法證明至少 30 年藥用(含歐盟境內 15 年),認定無法建立歐盟草藥專論 官方機構
- Brendler T, Al-Mondhiry R, Lang L, Marles R, Tallon M, Raghu A. (2026). Ashwagandha: Is It Safe? Part 1: A Regulatory Review. Phytotherapy Research 40(8):4845-4857(摘要載明歐盟監管機關對南非醉茄用於食品補充劑的安全性審視升高,已出現依 Regulation (EC) No. 1925/2006 第 8 條啟動程序的建議) 文獻回顧
- Ashwagandha. LiverTox: Clinical and Research Information on Drug-Induced Liver Injury(美國 NIDDK,NCBI Bookshelf,本文查證時最後更新日期為 2024 年 12 月 3 日):因果可能性評分為 B(likely cause),典型為膽汁鬱積型或混合型,潛伏期 2 至 12 週 安全性資料庫
- Björnsson HK, Björnsson ES, Avula B, et al. (2020). Ashwagandha-induced liver injury: A case series from Iceland and the US Drug-Induced Liver Injury Network. Liver International 40(4):825-829(5 例,冰島 3 例採集於 2017-2018、美國 DILIN 2 例來自 2016;平均年齡 43 歲,潛伏期 2 至 12 週,R 值 1.4 至 3.3,4 例肝功能於 1 至 5 個月內回復) 其他來源
- Philips CA, Valsan A, Theruvath AH, et al. (2023). Ashwagandha-induced liver injury—A case series from India and literature review. Hepatology Communications 7(10):e0270(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共 23 例,其中 8 例為單方製劑;5 例有既存慢性肝病,3 例以慢性肝病急性發作表現並於追蹤期間死亡;化學分析僅測得天然植物成分,未見摻偽或污染) 其他來源
- Mandatory use of Ashwagandha (Withania somnifera) roots in Ayush products(印度 Ayush 部函,文號 T-13020/4/2022-DCC-Part(2),2026 年 4 月 15 日,經印度食品安全標準局 FSSAI 公告區轉載):明令 Ayush 藥品與產品只得使用根部,葉部無論粗品或萃取物一律嚴格禁止,並應依 1945 年藥品規則第 161 條於標籤標明所用植物部位 官方機構
-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Dietary Supplements(美國 FDA):說明 1994 年 DSHEA 之下 FDA 不具膳食補充劑上市前核准權,產品安全與標示由業者自行負責 官方機構
- Ashwagandha: Usefulness and Safety(美國國家補充與整合健康中心 NCCIH):整理南非醉茄的人體研究現況、肝損傷通報、甲狀腺與藥物交互作用,並建議孕期與哺乳期避免使用 官方機構
- Cheah KL, Norhayati MN, Husniati Yaacob L, Abdul Rahman R. (2021). Effect of Ashwagandha (Withania somnifera) extract on sleep: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PLoS ONE 16(9):e0257843(整合 5 項 RCT、約 400 人;整體睡眠有小幅但具統計意義的改善,效果在確診失眠者、每日 600 毫克以上、療程 8 週以上較明顯) 統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