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發前 4 週,是帶著長期用藥出國的人該開始查資料的時間點。這個數字不是保守估計,是把三段等待疊起來算出來的:台灣食藥署受理管制藥品攜帶出入國的備查約 7 個工作天,日本地方厚生局麻薬取締部要求旅行前 14 天送件,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的法定處理期是 10 個工作天,新加坡衛生科學局建議抵達前至少 2 週提出申請。三段都是各自獨立的作業,機場櫃檯不受理補辦。
這篇只回答一件事:你人在台灣、身上有醫師開的藥,下週要飛出去,該怎麼準備。 從國外買藥帶回台灣是反方向的問題,入境限量、代購刑責那一套規則不在這裡談,需要的話直接看日本藥妝店感冒藥能不能帶回台灣與國外買的 GLP-1 減重針劑帶回台灣的認定。
先確定一件事:會出事的是成分,不是數量
多數人準備出國帶藥時,腦子裡的問題是「可以帶幾盒」。這個問題在出境方向幾乎不會害到你。真正讓旅客在對方國家的機場被攔下、被沒收、甚至被移送的,是手上那顆藥的成分落在對方國家的管制清單上,而自己完全不知道。
台灣的家庭醫學科、精神科、耳鼻喉科很日常地會開出這幾類藥:佐沛眠或苯二氮平類的助眠藥、含可待因的止咳藥水、曲馬多(tramadol)止痛錠、含右美沙芬(dextromethorphan)的綜合感冒藥、含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的鼻塞藥、ADHD 用的派醋甲酯(methylphenidate)。這六類在台灣的取得門檻從處方箋到成藥都有,但每一類在下面至少兩個國家是要事先申請的管制品。
方向感先建立起來:台灣這端管的是「你有沒有帶著能證明這是你的藥的文件」,對方國家管的是「這個成分在我這裡算什麼」。兩件事各辦各的,台灣核准了不代表對方會放行。
出發前第一步:台灣這端要辦什麼
如果你帶的不是管制藥品,台灣端不需要任何申請。 食藥署 2024 年 7 月 3 日的說明只提醒一件事:有在使用慢性病藥或管制藥品且需要隨身攜帶出國的,記得帶醫師開立的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沒有出境數量表,沒有申報表格。
如果你帶的是台灣第一級到第三級管制藥品,有一道程序。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病人為治療本身疾病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入國者,可檢附聲明書與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食藥署備查。食藥署的說明頁列出要準備的四樣東西:
- 「病人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食藥署網站可下載)
- 醫師診斷證明書,須載明病名、治療經過,以及必須施用管制藥品的理由
- 病人護照影本
- 實際攜帶的管制藥品數量,以及藥袋或仿單影本
收件辦理約需 7 個工作天,不收費。第四級管制藥品不適用這份聲明書,衛福部的說明是備妥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即可。
這份備查文件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用途:韓國的自我治療用麻藥類攜帶入境申請,在必要文件裡列了「居住國政府機關核發的麻藥、精神藥物攜出核准文件」。台灣食藥署的這份備查證明,正好就是對方要的那張紙。
英文診斷書:什麼時候真的需要
一般慢性病藥不需要。 血壓藥、降血糖藥、甲狀腺素、抗凝血劑這些,帶處方箋影本或留著藥袋標籤就足夠應付絕大多數情境。
需要英文文件的是四種情況:
- 藥品屬對方國家的管制品項,而你要走事前申請流程。申請表與附件幾乎一律要求英文。
- 要帶注射劑或針具。針頭在安檢線是要被問的,有一張寫明病名與必要性的文件會省掉很多解釋。
- 停留時間長到可能要在當地就醫。當地醫師看不懂中文藥名,英文的學名與劑量是他唯一能接上的資訊。
- 對方國家的清單把你的藥列進去,但你判斷不出劑型與含量落在哪一邊。這種時候文件的功能是讓海關官員有東西可以看。
英文文件的內容比有沒有更重要。 日本麻薬取締部對麻藥與覚醒剤原料申請的醫師證明書有一份明確的要件清單:姓名、現居地址、為什麼要吃這個藥的具體理由、藥品清單含劑量與含量、開立醫師簽名、開立日期須在 3 個月內。該頁還特別加註,理由欄只寫「for personal use」「for medical conditions」「for treatment」不會被接受。韓國的指引要求診斷書載明醫療機構名稱、病人姓名、處方醫師姓名與簽名、診斷名與藥品名。
在台灣怎麼拿。 找原就診醫院的病歷室或服務台,不是找健保署。醫療法第 76 條規定醫院、診所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醫師法第 11 條要求親自診察才能開立,實務上多數醫院會請你掛號由醫師開立。費用各院自訂,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公告的收費標準為例,中文診斷證明書首份 100 元、英文診斷證明書首份 200 元、影印本每份 15 元;代辦要帶病人親簽的委託書與雙方身分證件。
處方箋本身也可以請醫師加註英文學名,這比事後翻譯可靠。台灣核准的商品名與當地商品名往往對不上,學名是跨國唯一共通的識別。
目的地 × 藥物類別 風險對照表
下表的每一格都對應一份官方文件。查不到官方明文的格子寫「查無明文」,沒有用推測填滿。
| 藥物類別 | 日本 | 韓國 | 新加坡 | 阿聯(含杜拜) | 美國 |
|---|---|---|---|---|---|
| 安眠鎮靜劑(zolpidem、alprazolam、lorazepam、triazolam、diazepam) | 可帶,有量的上限 | 須事前申請 | 須事前申請 | 須文件 | 須文件並申報 |
| 含可待因(codeine)的止咳、止痛藥 | 須事前申請 | 須事前申請 | 須事前申請 | 須文件 | 須文件並申報 |
| 曲馬多(tramadol)止痛藥 | 可帶 | 查無明文 | 可帶 | 須文件 | 須文件並申報 |
| ADHD 用藥(methylphenidate) | 可帶,有量的上限 | 須事前申請 | 須事前申請 | 須文件 | 須文件並申報 |
| 含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的鼻塞、感冒藥 | 須事前申請 | 查無明文 | 可帶 | 須文件 | 查無明文 |
| 含右美沙芬(dextromethorphan)的止咳、綜合感冒藥 | 可帶 | 須事前申請 | 須事前申請 | 查無明文 | 可帶 |
| 需冷藏注射劑(胰島素、GLP-1 筆針) | 可帶,超過 1 個月份須申請 | 可帶 | 可帶 | 可帶 | 可帶 |
逐列依據
安眠鎮靜劑。 日本把這幾個成分歸在向精神薬,麻薬取締部另掛一張分量表,表列量以內攜帶不需要許可、也不需要醫師證明書:佐沛眠 300 毫克、阿普唑他 72 毫克、樂耐平(lorazepam)90 毫克、三唑他 15 毫克、地西泮 1.2 公克、佐匹克隆(zopiclone)300 毫克。超過表列量或攜帶注射劑,須備醫師證明書;超過 1 個月份須事先取得輸入確認証(依厚生労働省個人輸入頁面)。韓國關稅廳的說明把含 zolpidem、zopiclone 的安眠藥列為須依麻藥類管理法處理的品項,須經食藥處長核准;申請走食藥處線上系統,法定處理期 10 個工作天。新加坡衛生科學局 2026 年 3 月 17 日版的文件指引,Appendix A 管制物質清單列有 Alprazolam、Diazepam、Lorazepam、Triazolam、Zolpidem,含清單成分者須事前申請核准。阿聯官方入口網站掛載、2022 年 9 月 15 日更新的管制藥品清單,把 Zolpidem、Alprazolam、Diazepam、Lorazepam、Triazolam 全部列管,允許量為「停留期間用量或最多 3 個月份,取其少者」,並要求隨身攜帶處方或經醫療機構認證的醫療報告。美國把這些成分列在第四級,依 21 CFR 1301.26,旅客攜帶第二至第五級管制物質須置於原領藥容器內,並向海關官員申報用途與品名(或藥局名稱地址與處方號碼)。
含可待因的止咳、止痛藥。 日本把可待因列為麻藥,須事前取得携帯輸入許可,建議旅行前 14 天送件;但官方管制清單另有一條排除規定,含量 1% 以下的可待因或其鹽類製劑不在列管範圍,所以同樣叫「止咳藥水」的東西會因濃度落在兩邊。韓國把可待因列為麻藥,須事前核准。新加坡 Appendix A 列有 Codeine。阿聯清單把 Codeine 列為 Narcotic Schedule II,複方中每單位劑量超過 30 毫克者另列為 CD,兩者都適用 3 個月份上限與文件要求。美國依 schedule 走申報與原包裝那條路。
曲馬多。 日本麻薬取締部的頁面上有一行明確的註記:TRAMADOL 不是麻藥。它在日本按一般處方藥處理,1 個月份以內免輸入確認証。新加坡 2026 年 3 月版的 Appendix A 全表查過,T 開頭有 Tapentadol、Temazepam、Tetrazepam、Thebacon、Thebaine、Tilidine、Triazolam、Trimeperidine,沒有 Tramadol。阿聯清單第 261 項就是 Tramadol,歸類為 CD,須備處方或經認證醫療報告。這是台灣旅客最容易忽略的一格,因為曲馬多在台灣只是第四級管制藥品,門診很常開。美國緝毒署的管制物質字母序清單把 Tramadol 列在第四級(代碼 9752)。韓國方面,我查了關稅廳的麻藥成分含有醫藥品注意事項與外交部轉發的食藥處自我治療用麻藥類指引,兩份文件都沒有把 tramadol 列入舉例,我也沒有找到把它納入韓國麻藥類的官方公告,因此這一格標「查無明文」,不代表安全,代表出發前要直接向韓國食藥處確認。
ADHD 用藥。 這一格的實際結果跟多數旅遊攻略寫的相反。日本把派醋甲酯歸在向精神薬而非麻藥,分量表上的免許可量是 2.16 公克,在此量以內不需要許可也不需要醫師證明書;真正被日本絕對禁止的是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對應美國核准的 ADDERALL),麻薬取締部的常見問答直接寫「No」,即使有處方也不得攜入。另一個成分離胺右苯丙胺(lisdexamfetamine,VYVANSE)歸在覚醒剤原料,可以帶但必須事前取得許可。韓國把派醋甲酯列為向精神性醫藥品,須事前核准。新加坡 Appendix A 列有 Methylphenidate、Dexmethylphenidate、Serdexmethylphenidate。阿聯清單把 Methylphenidate 列為 Psychotropic Schedule II。
含假麻黃鹼的鼻塞、感冒藥。 日本把麻黃鹼與假麻黃鹼列為覚醒剤原料,屬於須事前取得携帯輸入許可的類別,麻薬取締部的參考清單直接把 Pseudoephedrine 舉為例子;管制清單另有排除規定,含量 10% 以下的製劑不在列管範圍內,所以同一個成分會因為製劑濃度落在不同結論上,旅客自己算不出來,要問開藥的醫師或藥師。阿聯清單第 236 項 Pseudoephedrine 註明依 1988 年聯合國公約列管,須備文件。新加坡 Appendix A 的 P 開頭沒有 Pseudoephedrine,適用 3 個月份免申請的一般規則。韓國與美國兩格標「查無明文」:韓國關稅廳與食藥處的文件都沒有把假麻黃鹼列入麻藥類舉例,美國緝毒署的管制物質清單裡查不到 Pseudoephedrine 這一項(美國對含假麻黃鹼成藥的限制是零售販賣端的購買量管制,跟旅客攜帶自用藥是兩件事),兩者我都沒有查到針對旅客攜帶的專門明文。
含右美沙芬的止咳、綜合感冒藥。 這一格最反直覺。新加坡 Appendix A 的 D 開頭清清楚楚列著 Dextromethorphan,依 HSA 的規則,含管制清單成分的藥品需要事前核准,而右美沙芬幾乎是台灣綜合感冒藥的標準配方。韓國關稅廳的頁面把「含右美沙芬的感冒藥」直接當成含麻藥成分醫藥品的例子。日本的管制物質清單裡查不到 Dextromethorphan,按一般處方藥或成藥處理。阿聯的清單裡也沒有這個成分,標「查無明文」。美國緝毒署的清單同樣查無此項。要注意的是,韓國與新加坡對複方與單方、高劑量與低劑量的處理方式可能不同,出發前請直接向對方主管機關確認你手上那一盒。
需冷藏注射劑。 胰島素與 GLP-1 筆針都不是管制物質,五個目的地都不在管制清單上。唯一的數量門檻在日本:厚生労働省的個人輸入規定,處方箋醫藥品自用攜帶免輸入確認証的上限是 1 個月份,超過就要申請薬監証明(輸入確認証)。美國方面 FDA 2025 年 8 月 18 日更新的個人輸入頁面說明,對外國人士攜帶或寄送自用藥品的一般政策是 90 天份。新加坡與阿聯都是 3 個月份。
一句話結論:安眠藥、含可待因的止咳藥、ADHD 用藥這三類,只要目的地是韓國或新加坡就一定要事前申請;曲馬多與假麻黃鹼的風險集中在阿聯(含杜拜轉機)與日本;右美沙芬這種在台灣隨手可得的感冒藥成分,反而是新加坡與韓國的地雷。
為什麼同一顆藥的待遇差這麼多
這五個國家用了四種結構不同的分類方法,落差來自分類方法本身,跟各國對同一份藥理證據的看法無關。
日本按「成分加含量百分比」切。 管制清單上的可待因後面跟著一條排除規定:含量 1% 以下者不在此列;麻黃鹼與假麻黃鹼則是 10% 以下排除。這種寫法的歷史來源是日本要同時處理兩件事:市面上開架販售的止咳與感冒成藥本來就含這些成分,但高濃度的同一成分是製毒前驅物。用濃度切線可以讓藥局照常賣、同時卡住原料流出。代價是旅客拿著一盒藥,法律地位完全取決於一個他看不到的百分比。
韓國與新加坡按「成分名單」切。 名字在清單上就是管制,劑型與含量不改變結論。新加坡把右美沙芬放進 Appendix A,於是連綜合感冒藥都被掃進申請流程;韓國同樣把含右美沙芬的感冒藥列為注意品項。這種做法對執法端最單純,對旅客最不留餘地。
阿聯把 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公約的前驅化學品一起納入。 所以假麻黃鹼與曲馬多都落在需要文件的那一欄。阿聯清單的最後一頁還有一句話值得抄下來:本清單意在涵蓋含有上列任一物質的醫藥製劑,以及在阿聯具有相同調劑方式的其他物質,未列入不代表不受法律規範。這是一份預設「你要自己證明沒事」的清單。
美國按 schedule 分級,但關鍵的那條上限有身分限制。 網路上流傳最廣的說法是「入境美國帶管制藥品最多 50 個劑量單位」。查 21 CFR 1301.26 的原文,這條的適用對象寫得很死:a United States resident,而且法條還特地補了一段定義,指的是實際主要居所在美國的人。台灣旅客帶著台灣處方的藥入境美國,走的是同條 (a)(b) 兩款:藥放在原領藥容器裡,並向海關官員申報這是自用、以及品名與級別(或藥局名稱地址與處方號碼)。把 50 錠當成自己的上限並不會害到你,但因此以為「超過 50 錠一定違法」就是誤讀。
打包:旅程中要用的隨身,備份才託運
原則是隨身。 託運行李有遺失與延遲的機率,而貨艙沒有恆溫,需冷藏的針劑可能在飛行中結冰、落地後解凍,反覆一輪藥效就回不來。航空警察局對糖尿病旅客的常見問答給了一個很好用的切法:出境時備妥醫生診斷及旅程中所需的藥劑與針頭數量,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即可;非屬旅程中所需的藥劑及針頭,請置放於託運行李中以維飛安。
照這條翻譯成動作就是:算出這趟旅程實際會用到的量(含轉機與延誤的緩衝),這些隨身;多帶的備份放託運。兩邊都有,就不會因為單一件行李出狀況而全部沒藥。
不要分裝進藥盒。 這是最常見的錯誤。海關與安檢人員看的是包裝上的成分、劑量與領藥人姓名;散裝的白色藥丸讓他們無從判斷,而美國 21 CFR 1301.26 更是把「置於原領藥容器內」寫成法定條件。藥袋、標籤、仿單都留著。
藥品的申報跟免稅額度是兩套規則。 帶藥出境不會佔用行李免稅額,也不因為金額低就免除對方國家的管制規定。
過安檢:100 毫升那條線,醫療液體有豁免
台灣的規定寫在航空警察局的轉機 LAGs 物品管制措施裡:隨身攜帶的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單一容器容積不可超過 100 毫升;所有此類物品應置於不超過 1 公升且可重複密封的透明塑膠袋內,每位旅客僅能攜帶 1 個,並在安檢時取出受檢。
豁免的寫法是關鍵。 同一份規定接著寫:攜帶嬰兒牛奶或食品、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的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應先向航空公司詢問,並在安檢時向檢查人員申報,經同意後可不受上述限制。
實務上這句話的重點是「申報」兩個字。沒有申報而被翻出一瓶 200 毫升的藥水,處理起來會是丟棄;主動說明是醫療用品,多數情況就是開袋檢視後放行。有英文診斷書或處方箋當然更順,但台灣端的規定沒有把文件寫成必要條件。
針具的處理也一樣。航警局的答覆是備妥醫生診斷與旅程所需數量,在安檢線申報即可,沒有另外的申辦手續。
需冷藏的藥:胰島素與 GLP-1 筆針
絕對不要託運。 這是所有與冷藏藥品有關的建議裡唯一沒有例外的一條,理由在前面講過:貨艙溫度不受控,結冰與解凍對蛋白質類藥物是不可逆的。
保冷不等於冷凍。 用保冷袋加冰寶時,讓藥品與冰源之間隔一層,避免直接貼著。多數胰島素製劑與 GLP-1 筆針在開始使用後可以室溫保存一段期間,但天數與溫度上限逐品項不同,請以你手上那支的仿單為準,不要套用別人的經驗值。
當地取得替代品這件事要提前規劃。 台灣核准的商品名到了當地可能完全不存在,能溝通的只有學名與劑量。把學名、單位劑量、每日用法寫進英文診斷書或請醫師在處方箋上加註,比到了當地才查有用得多。GLP-1 這類藥在多國都是處方藥且供應不穩,國外買 GLP-1 針劑再帶回台灣的法律定性是另一件事,回程方向的規則跟出境完全不同。
時差與服藥時間。 需要固定間隔的藥(胰島素、抗排斥藥、避孕藥、部分抗癲癇藥)在跨時區時要不要調整,是醫師的判斷,出發前回診時直接問,不要在飛機上自己算。順帶一提,時差本身的處理方式另有專文談,見飛歐美與飛紐澳的時差調整。
轉機算不算入境
新加坡有明文,而且答案是分情況的。 衛生科學局的說明是:過境轉機、不辦理入境查驗的旅客不需要申請核准,但仍然不得攜帶第四附表的禁止成分。那份禁止清單裡包含 Cannabidiol(CBD)、Cannabinol、Tetrahydrocannabinol 與大麻萃取物,所以含 CBD 的產品即使只是轉機也不行。CBD 在台灣的定位與帶回台灣的風險是另一篇的範圍,見國外買的 CBD 產品帶回台灣為什麼可能變成運輸毒品。
其他四個國家,我沒有查到針對轉機旅客的官方明文。 日本麻薬取締部的申請指引只講入境與出境,韓國的指引以入境日與航班為申請基準,阿聯官方清單是以「攜帶入境的旅客」為對象,美國 21 CFR 1301.26 寫的是 enter or depart the United States。這幾格我標「查無明文」。
實務上的判準請用行為而非印象:一旦你出關、領行李、過夜、或換航廈重新辦理入境查驗,法律上就不是單純過境。 杜拜這種常見的長時間轉機點尤其要小心,因為許多人會利用空檔出關進市區。
到了當地:藥不夠、生病了怎麼辦
健保的海外核退不是用來續拿慢性病藥的。 衛福部說明的適用範圍是到國外、大陸地區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慢性病用藥斷了要補,不在這個定義裡。
真的急診了,記得把三份東西帶回來。 申請要檢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住院案件另附出院病歷摘要。期限是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提出。收據正本在國外拿不到就沒有第二次機會,當場要。
核退金額會比你想的少。 給付方式是審查後核實支付,但以前一季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的平均費用為上限。這個上限按季公告,本文不寫數字,因為它每季都會變;要查當季金額請到健保署的「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頁面。這個設計的意思是:在醫療費用遠高於台灣的國家,你拿回來的會是台灣的平均值,差額自負。旅平險的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給付是另一層,兩者可以並行,出發前確認保單有沒有這一項。
在當地掛號拿藥能不能成立,取決於藥的性質。 非管制的慢性病藥,多數國家的診所憑你的英文診斷書就能重新開;管制類的藥在哪一國都不會因為你是觀光客而放寬,這也是為什麼備份量要在出發前就算好。
有效期限與變動風險
這份對照的時間座標是 2026 年 9 月 13 日,以下是每一份底層文件自己標示的版本日期,落差很大:
| 來源 | 文件自標日期 |
|---|---|
| 日本.麻薬取締部 Controlled Substances List | 2024-12-12 |
| 日本.厚生労働省 個人輸入頁面 | 未標示更新日期 |
| 韓國.食藥處自我治療用麻藥類攜帶入境指引 | 2024-07-08 |
| 新加坡.HSA Document guide(含 Appendix A) | 2026-03-17 |
| 阿聯.官方入口網站管制藥品清單 | 2022-09-15 |
| 美國.FDA Personal Importation | 2025-08-18 |
| 台灣.食藥署出遊常備用藥新聞稿 | 2024-07-03 |
阿聯那份是其中最舊的,也是唯一在文件末尾自己加註「未列入不代表不受法律規範」的。清單越舊、免責寫得越寬,你越不能只靠它。
各國的官方查詢入口如下,出發前請自己再查一次:
- 日本:厚生労働省地方厚生局麻薬取締部(攜帶管制物質藥品的英文說明頁)與厚生労働省個人輸入頁面
- 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線上申請系統
- 新加坡:HSA 個人藥品攜帶頁
- 阿聯:官方入口網站的管制藥品清單
- 美國:FDA Personal Importation
- 台灣:食藥署攜帶管制藥品出入境專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各國旅遊資訊頁也會轉載當地的入境藥品注意事項,衛福部在說明中明確建議出國前查詢。
出發前 4 週的動作清單
把上面所有內容壓成一條時間軸:
- 4 週前:把藥袋拍照,對著目的地的官方清單逐一核對成分(看學名不看商品名)。判斷不出來的,把成分表帶去回診時問醫師或藥師。
- 3 週前:需要台灣端備查的,備齊聲明書、診斷證明書、護照影本與藥品清單送食藥署;需要英文診斷書的,回診請醫師開立並確認內容含病名、必要性、劑量與簽名日期。
- 2 週前:向目的地主管機關送出申請。韓國 10 個工作天、日本建議 14 天前、新加坡至少 2 週,這三條都不能壓線。
- 1 週前:確認核准文件到手並列印;把旅程中要用的量與備份量分開打包;保冷袋與冰寶備妥。
- 出發當天:藥留在原包裝,旅程量放隨身行李,超過 100 毫升的液體藥品與針具在安檢線主動申報。
判斷不了自己手上那盒藥算什麼的時候,最有效率的一步是拿成分表去問開藥的醫師或藥局藥師。他們看得懂劑型與含量,而那正是日本 1% 與 10% 那兩條線真正卡住旅客的地方;自己在網路上比對清單,卡住的往往就是這一關。
常見問題
藥品到底該放隨身行李還是託運行李?
旅程中會用到的量放隨身行李,多帶的備份才放託運。理由有兩個:託運行李有遺失與延遲的機率,而貨艙溫度不受控,需冷藏的針劑可能在飛行途中結冰、落地後解凍,反覆一次藥效就回不來了。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的常見問答也是同一個切法:旅程中所需的藥劑與針頭在安檢線申報後隨身攜帶,非屬旅程所需的部分請放託運行李。分裝到藥盒會讓海關看不出這是誰的藥、什麼成分,原包裝與藥袋標籤請留著。
一般慢性病藥出國需要英文診斷書嗎?
多數情況不需要,帶處方箋影本或藥袋標籤就夠了。需要英文文件的是四種情形:藥品屬對方國家的管制品項、要向對方國家線上申請事前核准(申請表通常要求英文的醫師證明)、隨身帶注射劑與針具、或是停留時間長到可能要在當地就醫續藥。日本地方厚生局麻薬取締部對麻藥與覚醒剤原料的申請,明文要求醫師證明書須載明你的姓名、住址、為什麼要吃這個藥的具體理由、藥品清單與劑量、醫師簽名,而且開立日期要在 3 個月內;只寫「for personal use」會被退件。
英文診斷書在台灣怎麼申請,要多久、多少錢?
向原就診醫院的病歷室或服務台申請,不是向健保署。醫療法第 76 條規定醫院、診所沒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費用各院自訂,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公告的收費為例,中文診斷證明書首份 100 元、英文診斷證明書首份 200 元,影印本每份 15 元。醫師法第 11 條要求親自診察才能開立,所以通常要掛號請醫師開,不是到櫃檯就能領。時程上以工作天計算,趕著出國的話不要排在出發前一週。
在台灣拿的安眠藥帶去日本,會有問題嗎?
日本把佐沛眠(zolpidem)、阿普唑他(alprazolam)這類藥歸在向精神薬,訂有一張分量表,在表列量以內攜帶不需要許可、也不需要醫師證明書;表上佐沛眠是 300 毫克、阿普唑他 72 毫克、三唑他(triazolam)15 毫克、地西泮(diazepam)1.2 公克。超過表列量或帶的是注射劑,就要備醫師證明書;攜帶超過 1 個月份,要事先取得輸入確認証。這張表 2026 年 9 月查證時仍掛在麻薬取締部網站上,但分量是以毫克計的總量,換算成幾顆要看你手上的劑型。
轉機不入境,也要辦對方國家的核准嗎?
各國答案不一樣,而且這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新加坡衛生科學局的說明是:過境轉機、不辦理入境查驗的旅客不需要申請核准,但仍然不得攜帶第四附表的禁止成分,大麻與含大麻萃取物的產品在此列。其他國家我沒有查到針對轉機的官方明文,所以務必以你實際的行程為準。一旦在轉機點過夜、出關領行李或換航廈重新辦理入境查驗,法律上就不是單純過境了。
藥在國外吃完,能在當地看醫生拿藥再申請健保核退嗎?
健保的海外核退只涵蓋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不是為了續拿慢性病藥。衛福部說明的申請條件是到國外、大陸地區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必須在當地立即就醫,並在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要檢附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與費用明細、診斷書、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住院案件另附出院病歷摘要。給付方式是核實支付但設有上限,以前一季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的平均費用為天花板,所以在醫療費用高的國家,實際拿回來的比例會很低。
台灣這端有沒有什麼手續一定要先辦?
如果你帶的是台灣列管的第一級到第三級管制藥品,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病人為治療本身疾病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入國,可檢附聲明書與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食藥署備查。食藥署說明收件辦理約需 7 個工作天、不收費,要附的是聲明書、載明病名與治療經過及必須施用理由的醫師診斷證明書、護照影本,以及實際攜帶數量與藥袋或仿單影本。第四級管制藥品不適用這份聲明書,備妥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即可。
引用來源(24 筆)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出遊常備用藥及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2024-07-03 發布;出境時攜帶慢性病藥或管制藥品應備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並注意目的國規定)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攜帶管制藥品入出境,要注意(2023-01-25 建檔;出境應備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第一級至第三級可向食藥署申請證明文件)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病人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相關說明(應檢附文件清單、約 7 個工作天、免費、第四級不適用)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病人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入國,檢附聲明書與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食藥署備查)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第 76 條(醫院、診所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 官方機構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中文診斷證明書首份 100 元、英文首份 200 元、影印本每份 15 元) 官方機構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轉機 LAGs 物品管制措施(單一容器 100 毫升上限、1 公升可重複密封透明塑膠袋、每人 1 袋;藥物與醫療所需液體向安檢人員申報後可不受限制) 官方機構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常見問答:出國攜帶糖尿病胰島素及相關醫療器材(含針頭)之手續(備妥醫生診斷與旅程所需數量、安檢線申報;非旅程所需者置於託運行李) 官方機構
- 日本厚生労働省地方厚生局麻薬取締部.Carrying medicine containing controlled substances for travelers entering or leaving Japan(麻藥與覚醒剤原料須事前許可、須於旅行前 14 天送件;可待因列為麻藥、假麻黃鹼列為覚醒剤原料;明示 tramadol 非麻藥;安非他命類禁止攜入) 官方機構
- 日本厚生労働省地方厚生局麻薬取締部.Table (List of Psychotropics)(向精神薬免許可分量表:Zolpidem 300 mg、Alprazolam 72 mg、Diazepam 1.2 g、Triazolam 15 mg、Methylphenidate 2.16 g) 官方機構
- 日本厚生労働省地方厚生局麻薬取締部.Controlled Substances List in Japan(2024-12-12 版;可待因含量 1% 以下之製劑、麻黃鹼與假麻黃鹼含量 10% 以下之製劑排除於列管外) 官方機構
- 日本厚生労働省.医薬品等の個人輸入について(旅客自用攜帶免輸入確認証之數量:處方箋醫藥品 1 個月分以內、其他醫藥品 2 個月分以內、外用藥與化粧品每品項 24 個以內;向精神薬超過 1 個月分或注射劑須事先取得輸入確認証) 官方機構
- 대한민국 외교부/식품의약품안전처.Guideline on permit to bring in narcotics for self-treatment(2024-07-08;須於入境前 10 個工作天送件,數量不得超過 90 日份,因班機延誤等預留量最多 5 日份) 官方機構
- 대한민국 관세청.마약성분 함유 의약품 주의사항(含麻藥類成分之醫藥品自海外攜入依마약류관리법處理;舉例含 dextromethorphan 之感冒藥、含 zolpidem 與 zopiclone 之安眠藥) 官方機構
- 식품의약품안전처 의약품안전나라.자가치료용 마약류 휴대반입 민원 신청(韓國自我治療用麻藥類攜帶入境線上申請系統) 官方機構
- 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Singapore.Travelling with medications to Singapore(3 個月份以內且不含管制或禁止成分免申請;含管制成分須於抵達前至少 2 週申請;不辦理入境查驗之轉機旅客免申請但禁止成分仍不得攜帶) 官方機構
- 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Singapore.Document guide for bringing in personal medications(2026-03-17 版;Appendix A 管制物質清單含 Codeine、Zolpidem、Alprazolam、Diazepam、Lorazepam、Methylphenidate、Dextromethorphan;第四附表禁止成分含 Cannabidiol 與 Tetrahydrocannabinol) 官方機構
- The Official Portal of the UAE Government.Alphabetical list of INCB and MOH&P controlled narcotics/psychotropics and controlled (CD) drugs(2022-09-15 更新;Codeine、Tramadol、Pseudoephedrine、Methylphenidate、Zolpidem 均列管,攜帶量以停留期間或 3 個月份取其少者,須備處方或經認證之醫療報告;大麻與 THC 禁止) 官方機構
- Embassy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in Washington DC.Permitted Prescriptions/Drugs While Entering the UAE(CDa 為麻醉與精神藥物、CDb 為半管制;攜帶管制藥品之旅客應先於衛生部網站申請核准) 官方機構
-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21 CFR 1301.26 Exemptions from import or export requirements for personal medical use(第二至第五級須置於原領藥容器並向海關官員申報;50 dosage units 上限之適用對象明定為 United States resident) 官方機構
-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Personal Importation(2025-08-18 更新;FDA 對外國人士攜帶或寄送自用藥品的一般政策為 90 天份)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出國在外緊急就醫,可申請健保自墊醫療費用核退(門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實支付並以前一季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平均費用為上限)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醫師法第 11 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官方機構
- U.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Controlled Substances - Alphabetical Order(Tramadol 第四級、Zolpidem 第四級、Methylphenidate 第二級、Codeine 第二級與其複方製劑分級;清單未列 Pseudoephedrine 與 Dextromethorphan) 官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