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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有據
文章 臺灣法規 主編把關
發佈 2026-10-05 最後更新 2026-09-22 閱讀 12 分鐘

iHerb 這類海外網購的保健品寄到台灣,規定跟自己帶回來一樣嗎?

主編把關
兩人交接一個貼著標籤的紙箱包裹,畫面只拍到雙手與紙箱
圖片/RoseBox

購物車裡有一罐魚油、一罐每顆 5,000 IU 的維生素 D、一瓶 DHEA、一罐硫酸鹽葡萄糖胺,按下結帳之前,這四樣東西在台灣海關眼裡分屬三種身分,適用三套規則。跟自己從國外拎回來比,食品那一側的額度相同,藥品那一側差很多:手提入境有自用例外,郵寄與快遞沒有,每一件都要先向食藥署申請。

這篇只處理「從海外網站下單、用郵包或快遞寄到台灣」這條路。人在國外買了自己帶回來的規則,日本藥妝店感冒藥那篇已經把旅客限量表整理過;東西被機場海關留下之後的程序,也不在這篇的範圍。

先看結論:食品額度一樣,藥品是兩套

錠狀、膠囊狀食品不論寄或帶,都是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藥品寄進來一律要事先申請,旅客手提的自用限量表在郵包上不適用。

項目旅客手提入境郵包快遞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 12 瓶,合計 36 瓶同左同左
其他食品1,000 美元以下且 6 公斤以內同左,以報單單一項次計同左,以報單單一項次計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 12 瓶,合計 36 瓶,免申請每次事先申請,合計 12 件且 1,200 顆以內,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同郵包
處方藥無處方 2 個月用量;有處方最多 6 個月用量事先申請,附診斷證明與處方,不超過處方合理用量同郵包
管制藥品須處方、以本人治療為限、最多 6 個月用量不得郵寄不得快遞
次數限制查無明文食品查無明文;非處方藥 6 個月一次同郵包
免稅門檻旅客行李另有規定,本篇不處理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內,半年逾 6 次不適用同郵包

食品欄依衛福部 108 年 4 月 16 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公告原文節錄於臺北市政府 110 年的訴願決定書)與食藥署 2025 年 6 月 25 日新聞稿;藥品欄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111 年 11 月 3 日修正)與食藥署個人輸入自用藥品問答集;稅欄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109 年 4 月 1 日修正)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15 年 9 月 11 日更新的說明。「食品查無明文」是指現行公告只訂瓶數、金額與重量,查不到每年幾次的上限。

一句話:寄保健食品回台灣,額度跟自己帶一樣;寄任何一種藥,都要先拿到食藥署的同意書才能通關。

為什麼同樣是自用,寄的比帶的嚴

藥事法第 22 條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定為禁藥,但書只替旅客與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開了例外,郵包不在但書裡。

這個落差是法條結構造成的。旅客手提的藥品有但書保護,自用限量再由衛福部會同財政部公告,所以才有「非處方藥每種 12 瓶」那張表。郵包與快遞沒有被寫進但書,寄進來的藥品回到原則,要走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這條路,先申請、後進口(全國法規資料庫.藥事法)。

在 104 年 7 月 1 日以前,郵寄藥品只要數量落在旅客限量表內也會放行。衛福部 103 年 6 月 5 日的新聞稿說明了改制理由:有業者把不法藥物拆成限量內的小包分批寄進來,所以改採事前申請加限量。同一份新聞稿列出 99 年 4 月到 103 年 3 月海關查獲的不法藥物 670 件,其中郵包 41 件(衛生福利部)。

食品這一側就沒有這種結構差異。食安法第 30 條第 3 項給的免查驗條件是「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條文沒有區分運送方式,所以郵包、快遞、手提共用同一份公告(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一步:把購物車拆成四種身分

美國網站上寫 dietary supplement 的東西,回到台灣可能是食品、藥品、不得作食品原料的品項,或管制藥品,額度要依身分分開算。

美國的分類來自 1994 年的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DSHEA),它把維生素、礦物質、草本、胺基酸、益生菌等「供補充飲食」的口服產品劃成一類,而且 FDA 在上市前沒有核准權(U.S. FDA)。台灣沒有對應的這一整格,依成分與劑量逐項歸位:

常見品項在台灣的身分依據(2026-09-22 查詢)寄進來走哪條路
魚油、一般劑量綜合維他命、益生菌食品(錠狀膠囊)108 年公告12 瓶/36 瓶免查驗
維生素 D 每日超過 800 IU超出「得不以藥品列管」上限口服藥品基準表依基準表可能列為藥品
維生素 D 每日超過 2,000 IU處方藥口服藥品基準表事先申請,附診斷證明與處方
硫酸鹽葡萄糖胺指示藥食藥署問答集事先申請
鹽酸鹽葡萄糖胺不以藥品列管食藥署問答集依食品規則
褪黑激素藥品85 年公告事先申請
DHEA、黑升麻、乳薊、纈草、純化 NMN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見下方專節
含可待因等管制成分的藥管制藥品食藥署問答集不得郵寄或快遞

維生素與礦物質的判準是食藥署「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113 年 4 月 18 日衛授食字第1131401394號修正)。以維生素 D 為例,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的上限是 800 IU,指示藥上限是 2,000 IU,超過指示藥上限列屬處方藥(食藥署基準表)。算的是每日用量,一天吃兩顆就要乘兩倍;同時吃好幾瓶含維生素 D 的產品,脂溶性維生素疊加那篇有算法。

葡萄糖胺差在一個鹽類,食藥署問答集寫得很清楚:不含鹽類與鹽酸鹽兩種不以藥品列管,硫酸鹽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要申請。翻到瓶身成分欄找 sulfate 或 hydrochloride,這一個字決定整罐走哪條路,成分本身的證據可以看葡萄糖胺的成分整理。

褪黑激素在台灣是藥品,標示含褪黑激素的產品依 85 年的公告以藥品管理。它在美國開架、在台灣要處方的來由,褪黑激素為什麼國外是成藥、台灣是處方藥那篇講過,這裡只提醒一件事:放進購物車,它就佔用藥品那一格。

食品那條路:12 瓶怎麼算,超過怎麼辦

錠狀膠囊食品算「種」與「瓶」,一般食品算每一報單項次的金額與重量;現行公告沒有每年次數上限。

「瓶」包含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每種至多 12 瓶,所有種類加起來不超過 36 瓶。這組數字在 104 年 12 月 1 日由舊制「每種 1,200 粒」改來,當時衛福部就寫明適用郵包或貨運途徑(衛生福利部)。108 年 4 月 16 日的現行公告沿用同一組數字,並給了通關代碼 DH000000000002,報關時填在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聲明符合免查驗規定。

錠狀膠囊以外的食品,例如蛋白粉、沖泡飲品,條件是價值 1,000 美元以下且重量 6 公斤以內,公告原文括號註明「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

用快遞寄的人要多知道一件事。保健食品受食品輸入規定管制,不能用快遞的簡易申報單通關,要以一般進口報單辦理。2021 年 iHerb 宣布暫停台灣市場時,關務署出面說明這條規定「從未變更」,並透露臺北關當年 10 月上旬查到 6 批、1 萬餘件以簡易申報單報關的 iHerb 網購健康食品與藥品,多數因補不出委任書、發票與輸入許可而退運(財政部關務署)。買家這一端能做的,是在手機收到報關委任的實名認證通知時確實完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出的委任方式包含經由通關網路業者建置的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超過額度有兩條合法路徑。一條是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另一條是食藥署的申辦項目「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服務說明的適用對象就寫著輸入自用品超過公告免驗數量及金額者,要附身分證明、產品資訊與進口報單,作業天數 7 天(我的E政府)。

藥品那條路:先申請,再寄

寄藥品回台灣,要在寄出前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書;非處方藥每次所有品項合計不超過 12 件,同時不超過 1,200 顆,而且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的文字是: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每次數量「不得超過十二瓶或軟管類十二支或總量一千二百顆」(全國法規資料庫)。食藥署問答集補充了兩個常被誤會的計算方式:

  • 12 是所有品項的總數,跟手提的「每種 12 瓶」不同。寄 4 種藥、每種 3 瓶,就已經用滿。
  • 件數與顆數兩個條件同時算。問答集舉的例子是一瓶 1,000 顆的若元錠,單瓶就吃掉大半的顆數額度。

處方藥沒有 6 個月的次數限制,但每次都要附國內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與處方,或食藥署認定的國外原就診醫療院所出具的文件,數量不得超過處方的合理用量;申請的產品名稱要和處方箋上的名稱相符。問答集寫明處理天數是 60 天,核准的同意書有效期限 6 個月。拿到同意書後,交給郵局、快遞公司或海關即可放行。

管制藥品是另一回事,食藥署問答集的原句是「不得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含可待因、二氫可待因這類成分的止咳藥在國外開架就買得到,日本藥妝店感冒藥那篇列過常見成分。這條路是關閉的,走申請流程也打不開。

至於衛福部新聞稿標題上的「每年限兩次」,是從「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換算來的說法。條文本身沒有「每年兩次」這幾個字,而且只約束非處方藥。

不得作食品原料的那一格,額度救不了

DHEA、黑升麻、乳薊、纈草、純化 NMN 在食藥署平臺上列為「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12 瓶的免查驗額度處理的是查驗程序,處理不了原料本身的身分。

2026 年 9 月 22 日下載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的開放資料比對,以下幾項都落在「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食藥署開放資料):

  • 脫氫表雄固酮(DHEA)純化物:備註寫「非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或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尚不得用於食品」。
  • 黑升麻(Actaea racemosa):未經確認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
  • 乳薊(水飛薊):同上,並註明衛福部核有含其萃取物的藥品許可證,水飛薊素的成分頁有完整說明。
  • 纈草:同上,也註明有藥品許可證,見纈草成分頁。
  • 菸醯胺單核苷酸(NMN)純化物:平臺備註要以食品添加物程序申請增列,購買面的細節在 NMN 在台灣合法嗎。
  • 聖約翰草(莖、葉):不得供為食品原料。

反過來也有「可以,但有條件」的例子。南非醉茄萃取物列在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限葉與根,水粗萃取物的乾品每日攝食限量 250 mg 以下,還要加標警語。所以同一個網站上的南非醉茄,會因為萃取方式與劑量不同而落在不同格。

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條文列出的動作包含輸入,沒有替個人自用另開例外。個人包裹實際上多常被攔、攔下後怎麼處置,查不到食藥署或關務署公開的統一說明,這一點這篇無法替讀者下結論。CBD 是這一格裡最危險的例子,含 THC 的產品還會碰到毒品規定,CBD 帶回台灣那篇專門處理;食藥署的個人自用藥品線上申請也明文排除含 CBD 的食品與化粧品。

稅是另一條線:2,000 元與半年 6 次

郵包與快遞的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2,000 元以內免稅,同一收件人半年度內適用免稅放行逾 6 次,第 7 次起就要繳。

完稅價格包含交易價格、運費與保險費,只看商品標價會低估。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1 條另規定,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兩件以上郵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同一個賣家拆成兩箱、同一天到,並不會各自免稅。第 12 條把「次數頻繁」定義為半年度內適用免稅放行逾 6 次,半年度指 1 至 6 月與 7 至 12 月(全國法規資料庫)。快遞這一側依關稅法第 49 條第 2 項,同樣是半年逾 6 次、第 7 次起不適用免稅,每年 1 月 1 日與 7 月 1 日重算。

自己用過幾次,可以在關港貿單一窗口查低價免稅次數(財政部)。這個次數跟食品的 12 瓶、藥品的半年一次是三套互不相干的計算,一個包裹可能三套同時適用。

包裹卡住了:依內容物分流

收到海關或郵局的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先認出卡住的是哪一種東西,再決定補件、退運或放棄。

卡住的東西可以怎麼做時程與依據
藥品(非處方或處方)線上申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或向郵局、快遞、海關詢問退運或拆單處理天數 60 天(食藥署問答集)
錠狀膠囊食品超過 36 瓶申請輸入查驗,或申請免輸入查驗(自用品)免輸入查驗申請 7 天(我的E政府)
不得作食品原料的品項查無公開的統一處理說明,直接問通知單上的承辦單位食安法第 15 條
管制藥品郵寄這條路不成立食藥署問答集

「拆單」是食藥署問答集裡的用語,意思是拆開包裹捨棄藥品部分,其他貨品自行取回。一個包裹同時裝了魚油與硫酸鹽葡萄糖胺,不想為了一罐藥等 60 天,這是最快的處理方式。

完全不處理也有結局。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20 條規定,無法投遞、招領逾期、寄件人聲明拋棄與收件人未領取的郵包,經海關查驗核准後由郵政機構處理。藥品一側比較嚴,衛福部 103 年的新聞稿寫明,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的藥品屬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禁藥,查獲的禁藥沒入銷燬;藥事法第 82 條對輸入禁藥的法定刑是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食藥署問答集給的是退運、銷毀或拆單這些行政選項,實際走到哪一步要看個案。

寄回來自己吃,跟寄回來轉賣

免查驗的每一個條件都建立在「非供販賣」上,拿去轉賣就是未申報輸入。

臺北市政府 110 年 8 月 31 日的訴願決定是一個具體的例子。一名賣家在網站上架 22 件國外輸入的食品,衛生局認定這些貨品輸入時未申請查驗並申報,違反食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依第 47 條第 14 款處罰鍰:第 1 件 3 萬元,每多 1 件加 1 萬元,合計新臺幣 24 萬元,訴願被駁回(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食藥署 2025 年 6 月的新聞稿也寫明,不論郵寄或親自攜帶,食品、藥品、醫療器材與化粧品帶回國內都限個人自用。

幫家人一起訂、分幾瓶給朋友,算不算販賣,法規沒有列舉清單。能確定的是,有收錢、有上架、有固定出貨,就很難再主張自用。

這份對照的有效期限與變動風險

這份整理的查證日是 2026 年 9 月 22 日,至少有兩處可能在之後變動。

第一處是食品額度的計算單位。衛福部在 109 年 7 月 15 日預告過修正草案,要把錠狀膠囊食品改成「每日每種至多 12 瓶、合計不超過 36 瓶」,一般食品改為「每日合計」計算,理由是有人以國際郵包分批輸入後轉售(衛生福利部)。截至查證日,食藥署個人輸入自用藥品問答集引用的仍是 108 年 4 月 16 日的公告,查不到該草案正式發布的公告。下單前若額度對你有影響,到食藥署「本署公告」搜尋「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看有沒有新版。

第二處是成分身分。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與口服藥品基準表都會修正,本站 2026 年 9 月就更正過好幾篇把乳薊、純化納豆激酶寫成保健食品的舊文。查詢方式:食品原料用食藥署開放資料或平臺網頁搜中英文名;藥品用食藥署的西藥許可證查詢以成分搜尋;稅費規定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應注意事項」的更新日期。

什麼情況要馬上就醫

包裹卡住本身不急,急的是人。以下情況不要等通關結果。

  • 每天要吃的處方藥靠海外寄送補貨,包裹卡住了:60 天的處理期可能比你手上剩下的藥還長。當天回原本的醫師或到台灣的門診,請醫師開台灣有許可證的同成分或替代藥,不要自行停藥或減量。
  • 已經在吃黑升麻,出現深色尿液、極度疲倦、皮膚或眼白變黃:美國國家輔助與整合健康中心(NCCIH)指出,標示為黑升麻的產品有肝損傷個案報告,部分嚴重,因果仍不確定,出現這類症狀應就醫(NCCIH)。就診時把瓶子帶去。
  • 吃了海外寄來、成分標示不清的產品後出現心悸、胸痛、呼吸困難或意識改變:直接掛急診,同樣帶著包裝。

這篇管不到的事

身分判斷的最後一哩、個案處分與用藥決定,都要回到主管機關或醫師藥師手上。

  • 某一瓶到底算食品還是藥品:成分、劑量與宣稱都會影響分類。食藥署問答集提供了保底做法:不確定時可以直接申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並附上產品資訊,由食藥署協助判定;食品類疑問可洽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
  • 你的包裹會怎麼被處理:這篇給的是法規框架,個案由海關、郵政機構與食藥署依實際內容物認定。
  • 該不該吃、吃多少:DHEA、黑升麻、高劑量維生素 D 適不適合你,跟你的疾病、正在吃的藥有關,這是醫師與藥師的判斷,這篇沒有處理。
  • 手提入境的限量與機場被留置之後的程序:規則跟郵寄不同,旅客限量表的整理在日本藥妝店感冒藥那篇。

常見問題

iHerb 的魚油、維他命一次可以訂幾瓶?

若產品在台灣屬於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超過 36 瓶,就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這組數字依衛福部 108 年 4 月 16 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郵包、快遞與手提入境適用同一組。維他命要另看劑量,超過「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的上限就改算藥品。

寄藥品回台灣是不是一年只能寄兩次?

法條寫的是「非處方藥品於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6 條),算下來一年最多兩次,這是衛福部 103 年新聞稿標題「每年限兩次」的由來。每次數量不得超過 12 瓶或軟管類 12 支或總量 1,200 顆,三個條件同時適用。處方藥沒有這條半年限制,但每次都要附國內外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與處方,數量不得超過處方的合理用量。

包裹被海關卡住,收到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怎麼辦?

先確認卡住的是哪一種東西。藥品可以向食藥署線上申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處理天數 60 天;不想等或不符規定,可以向郵局、快遞業者或海關詢問退運或拆單,把藥品部分捨棄、其他貨品取回。食品超過自用額度,可以申請輸入查驗,或以「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說明自用用途(作業天數 7 天)。

寄回台灣的保健品要繳稅嗎?

郵包與快遞的完稅價格(含運費與保險費)在新臺幣 2,000 元以內免徵關稅、貨物稅與營業稅;超過就全額課稅。同一收件人半年度內適用免稅放行逾 6 次,第 7 次起不再免稅,每年 1 月 1 日與 7 月 1 日重算。郵包另有一條: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寄給同一收件人的兩件以上,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自己寄回來吃不完,可以在網路上賣掉嗎?

不行。免申請查驗的前提是「非供販賣」。臺北市政府 110 年的一件訴願決定裡,一名賣家在網站上架 22 件國外輸入的食品,被認定輸入時未申請查驗,依食安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24 萬元罰鍰,訴願遭駁回。藥品轉售另依藥事法處理。

美國網站寫 dietary supplement,就代表在台灣是保健食品嗎?

不代表。美國依 1994 年的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DSHEA)把維生素、礦物質、草本、胺基酸等歸為膳食補充劑,上市前不經 FDA 核准;台灣是依成分與劑量個別決定。同一瓶東西回到台灣,可能是食品、藥品,或是不得作為食品原料的品項。

引用來源(18 筆)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常見問答集(郵寄須事先申請;非處方藥每次合計不超過 12 件且 1,200 顆、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處理天數 60 天;退運或拆單;同意書有效 6 個月;管制藥品不得郵寄或快遞;硫酸鹽葡萄糖胺屬指示藥;維他命依基準表判定;2026-09-22 查閱) 官方機構
  2. 全國法規資料庫.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民國 111 年 11 月 3 日修正;第 2 條第 4 款病患自用、第 6 條非處方藥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每次不超過 12 瓶或軟管類 12 支或總量 1,200 顆,處方藥不得超過處方合理用量;第 14 條應備文件) 官方機構
  3. 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1日起,寄送藥品進入國內有限量,且每年限兩次,並應事先申請同意(103-06-05 發布;說明郵寄藥品改採事前申請的理由) 官方機構
  4. 全國法規資料庫.藥事法(民國 115 年 3 月 4 日修正;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第 82 條輸入禁藥之刑責) 官方機構
  5. 衛生福利部.個人自用膠囊狀、錠狀食品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數量新制,104年12月1日上路(郵包或貨運途徑輸入,由每種 1,200 粒改為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 官方機構
  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入境攜帶食藥醫粧限自用,返國轉賣恐觸法(2025-06-25;郵寄或攜帶皆限自用;錠狀膠囊食品 12 瓶合計 36 瓶、一般食品 1,000 美元以下且 6 公斤以內;寄送一般藥品應事先申請核准,管制藥品不得郵寄或快遞) 官方機構
  7. 臺北市政府.110 年 8 月 31 日府訴三字第1106103259號訴願決定書(節錄衛福部 108 年 4 月 16 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全文:一般食品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食品代碼 DH000000000002;網站販售 22 件輸入食品處罰鍰新臺幣 24 萬元,訴願駁回) 官方機構
  8.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 108 年 6 月 12 日修正;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者不得輸入;第 30 條第 3 項非供販賣且符合公告金額數量者得免申請查驗) 官方機構
  9. 財政部關務署.臺灣未變更保健食品進口規定 業者應合法申報以加速貨物通關(2021-11-23;進口保健食品應以一般進口報單通關、部分高劑量維他命在國內屬藥品;臺北關查獲 iHerb 網購 6 批 1 萬餘件以簡易申報單通關,大部分退運) 官方機構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修正;第 7 條完稅價格新臺幣 2,000 元以內免稅、第 11 條同一寄件人同一到達日合併計算、第 12 條半年度逾 6 次不適用免稅、第 20 條拋棄或未領取郵包之處理) 官方機構
  11.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應注意事項(115-09-11 更新;快遞貨物涉及輸入規定者應以一般進口報單通關、快遞低價免稅半年逾 6 次第 7 次起不適用) 官方機構
  12. 財政部.海外網購雖容易 頻繁進口要留意(2024-10-01;半年度指 1 至 6 月與 7 至 12 月,可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低價免稅次數) 官方機構
  1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開放資料(2026-09-22 查詢;脫氫表雄固酮 DHEA 純化物、黑升麻、乳薊、纈草、菸醯胺單核苷酸純化物、聖約翰草列「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褪黑激素依 85 年衛署藥字第85059553號公告以藥品管理;南非醉茄萃取物可供食品使用但有每日限量) 官方機構
  14.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113 年 4 月 18 日衛授食字第1131401394號修正;維生素 D 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 800 IU、指示藥上限 2,000 IU,超過列屬處方藥) 官方機構
  15. 我的E政府.食品及相關產品免輸入查驗申請(適用輸入規定 F01;適用輸入自用品超過公告免驗數量及金額者;作業天數 7 天;115-07-21 更新) 官方機構
  16. 衛生福利部.預告修訂「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109-07-15;擬改為每日每種 12 瓶、每日合計計算) 官方機構
  17.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Dietary Supplements(DSHEA 1994 定義膳食補充劑;FDA 無權在上市前核准膳食補充劑;2026-08-27 更新) 官方機構
  18. National Center for Complementary and Integrative Health.Black Cohosh(標示為黑升麻的產品有肝損傷個案報告,因果不確定;出現深色尿液、疲倦等肝損傷症狀應就醫) 官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