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在桃園機場被打開,關員把幾盒藥放到一邊,請你到旁邊等。接下來會怎樣,取決於那幾盒是什麼、你走的是紅線還是綠線、手上有沒有處方。多數情況是行政程序:東西先留在海關,你有 2 個月可以補文件、退運或放棄。少數情況會轉進刑事程序,那是成分屬於台灣列管毒品的時候。
這篇只處理「已經被攔下之後」。哪些藥能帶、帶多少,日本藥妝店感冒藥那篇與韓國藥局那篇已經整理過限量表與成分清單,這裡不再重寫。以下每一條處置都引自關務署、食藥署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原文,媒體報導的個案不拿來當通則。
先對號入座:你是哪一條線
五種情節的後果差很多,先找到自己那一列,再往下讀對應的段落。
| 情節 | 最可能的處置 | 主要依據 | 你的下一步 |
|---|---|---|---|
| 一般藥品超過自用限量 | 留置,2 個月內補許可、退運或放棄 | 報驗稅放辦法第 17 條 | 立刻申請食藥署專案進口,或決定退運 |
| 處方藥沒帶處方證明 | 2 個月用量內放行,超過部分同上 | 臺北關自用藥物限量表 | 補醫師診斷證明與處方 |
| 管制藥品沒有處方 | 屬禁止攜帶,可能移送 | 臺北關禁止攜帶、衛福部說明 | 備妥處方;沒有處方就找律師 |
| 含毒品成分 | 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行使緘默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
| 錠狀膠囊食品超量 | 留置,補食品輸入許可、退運或放棄 | 限量表食品欄、第 17 條 | 申請食品輸入許可,或放棄 |
表上的「最可能」是法規給的路徑。個案怎麼認定,最後由海關與檢調依事實判斷。
紅線申報與綠線被查到,起點不一樣
同一盒超量的藥,主動在紅線檯申報,走的是補文件的行政程序;走綠線被翻出來,多了一個沒入與罰鍰的風險。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最近一次修正)第 7 條規定,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的行李物品,應填申報單走紅線檯。條文還有一句很實用的話:「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拿不準就走紅線,是法規本身的指示(全國法規資料庫)。
同一條的最後一段,決定了走錯線的人還有沒有補救空間。走綠線的旅客,在海關指定查驗之前主動申報,或對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海關仍會受理;過了那個時點,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申報。紅線這一側也有一個時點:海關受理申報、開始查驗之後,就不能再更正申報內容。
綠線被查到之後的後果,寫在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旅客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 36 條第 1 項論處,也就是處貨價三倍以下的罰鍰(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另訂有減免標準,第 4 條規定依第 36 條第 1 項應處罰鍰、完稅價格未逾新臺幣 5,000 元的案件免處罰鍰,但毒品不適用(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的是罰鍰,貨物仍依第 39 條沒入;個案是否適用,由海關認定。
關務署在說明紅綠線的頁面上把這層關係寫得很直白:旅客不遵照規定選擇綠線檯,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而匿不申報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辦理(財政部關務署)。相對地,報驗稅放辦法第 17 條處理超量物品時,給的是補許可、退運、放棄三種處理方式,條文本身沒有罰則;罰鍰出現在匿不申報的那一側。
有隨行家屬的話,第 8 條允許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一家人的藥放在同一個行李箱,由一個人填一張申報單講清楚誰吃什麼,比各自走綠線賭運氣穩當得多。
第一條線:一般藥品超過自用限量
超量的部分會被留在海關,你有入境翌日起 2 個月的時間,從三個出口裡選一個。
報驗稅放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是:攜帶的行李物品超過限制範圍,應自入境之翌日起 2 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或將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1 個月(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個出口各有代價:
- 補許可:向食藥署申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拿到許可後憑件向海關領回。
- 退運:把超量的部分運出台灣。運送方式與費用要向扣留的海關單位確認,由旅客自行處理。
- 書面放棄:簽了就結束,東西不會還給你。
期限過了還沒辦,條文寫的是依關稅法第 96 條處理。那一條的內容是:旅客以書面放棄或未依限退運的貨物,海關得變賣;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通知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由海關逕予銷毀,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關稅法第 96 條)。不處理,等於默認放棄,還可能多一筆銷毀費用。
補許可這條路要算時間。食藥署的常見問答集寫,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申請的處理天數為 60 天(食藥署常見問答集)。行李的期限是 2 個月加 1 個月延長,兩者之間的餘裕很小。想走這條,回家當天就上線送件,並同時向海關申請延長。申請文件清單裡有一項「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事先提出申請無須檢附)」,代表事後申請在制度上是存在的(我的E政府)。但許可有數量上限:非處方藥每次不得超過 12 瓶或總量 1,200 顆,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所以超量太多的情況,補許可也不一定補得回全部。
另一種情況是查驗當下無法當場驗放。第 10 條規定,這時物品會加封寄存在海關倉庫或管制區內的保稅倉庫,旅客本人或受託代理人要在入境翌日起 1 個月內,持收據與護照辦理完稅提領或出倉退運,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那張寄存收據是之後領回或退運的憑證,務必收好。
第二條線:處方藥,但身上沒有處方證明
沒帶處方不代表整批被沒收,2 個月用量以內可以帶,超過的部分回到第一條線的三個出口。
臺北關公告的自用藥物限量表寫得很清楚: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 2 個月用量為限;有處方箋者不得超過文件開立的合理用量,且以 6 個月用量為限;針劑產品則「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臺北關)。所以一支沒附處方的針劑,跟一盒沒附處方的口服處方藥,處理並不相同。
同一頁還有一句常被漏看的規定:「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在國外藥局開架買的藥,就算台灣列為處方藥,數量仍按每種 12 瓶、合計 36 瓶計算。這條只管數量,成分若屬管制藥品或毒品,要跳到第三、第四條線。
事後要補的文件,食藥署的問答集列得很具體:處方藥申請專案進口,須附國內外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要有病人姓名、醫師簽章、院所章戳、病名、診斷日期)與醫師處方箋(要有藥品商品名、劑型、劑量、數量、用法用量、開立日期),而且申請的產品名稱要與處方箋所載相符(食藥署常見問答集)。國外看診的人,最快的做法是直接寫信請原診所補開英文文件。
還有一個常見的擔心:這顆藥台灣根本沒核准,是不是就變成禁藥?藥事法第 22 條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列為禁藥,但同款緊接著寫:「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藥事法第 22 條)條文的但書保留給自用的旅客,前提仍是符合自用限量;超量、轉賣或成分屬管制藥品,就不在這個但書的範圍。
第三條線:管制藥品
有醫療院所的處方、治療本人、6 個月用量以內,管制藥品可以合法帶進來;少了處方,它就落進禁止攜帶的品項。
臺北關限量表對管制藥品的規定是: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攜帶量不得超過處方所載,且以 6 個月用量為限。第一級到第三級管制藥品,病人還可以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檢附聲明書與載明病名、治療經過及必須使用理由的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食藥署備查(施行細則第 18 條)。
沒有處方的管制藥品,臺北關把它和毒品列在同一欄:禁止攜帶的第一項就是毒品,「及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臺北關禁止攜帶)。衛福部的說明也指出,佐沛眠、三唑他、氟硝西泮等安眠藥與嗎啡、吩坦尼都屬管制藥品,依法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如來源不明或流為非法使用,即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衛福部)。
這兩套名單大量重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四的第四級毒品就列有佐沛眠與特拉嗎竇;可待因、二氫可待因則依製劑濃度分級,附表三與附表四各列有一段濃度區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以「沒有處方的管制藥品」在實務上很快就會接到第四條線。國外成藥常見的管制成分有哪些,日本藥妝店那篇有逐項列出。
身上有處方但被留下的人,現場要做的是把處方、診斷證明與藥品原包裝一起交給關員核對,並說明每天的用量與天數,讓關員能換算是否在 6 個月內。管制藥品不能郵寄或快遞,退運的選項因此受限,這點衛福部與食藥署都寫過(食藥署)。
第四條線:毒品,走的是刑事程序
成分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毒品,又沒有合法醫療依據,海關的處理是移送,接下來由檢警偵辦。
關務署的新聞稿列了七種常見成分:可待因、二氫可待因、佐沛眠、特拉嗎竇、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並寫明海關查獲未依規定進口者,「因涉違反該條例刑事犯罪行為,均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財政部)。那份稿子談的是郵包與快遞,機場行李適用的是同一部條例。
從境外帶進來,罪名是「運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的法定刑: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級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級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罰金,未遂犯也罰。查獲的第一、二級毒品依第 18 條沒收銷燬,第三、四級無正當理由持有者沒入銷燬。
刑度很重,條例也留了減輕的空間。第 17 條第 3 項:「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同條另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他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的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得減輕」是法院的裁量,不是保證。
CBD 產品是這條線最容易誤踩的一類。臺北關把 THC 含量大於 10ppm 的大麻產製品列為禁止攜帶,國外標示合法的商品仍可能超標,細節在 CBD 帶回台灣那篇。
走到這條線,現場能做的事跟前三條完全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符合資格者得請求法律扶助、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這些權利是法律明文給的,可以直接主張。
第五條線:錠狀、膠囊狀食品超量
保健食品的限量數字跟成藥一樣是 12 與 36,但它歸食品管,補的是食品的輸入許可。
臺北關限量表的食品欄寫: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 36 瓶為限;超逾者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並於入境時申報(臺北關)。一般食品另有一條線,食藥署 2025 年的說明是價值 1,000 美元以下、總重量 6 公斤以內可免申請輸入查驗(食藥署)。超過之後,同樣回到報驗稅放辦法第 17 條的 2 個月期限與三個出口,只是許可要向食藥署的食品端申請。
會把事情變複雜的是成分。包裝寫「食品」,不代表台灣也把它當食品。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的資料寫明,標示含褪黑激素的產品應以藥品管理、不得供作食品原料(食藥署開放資料),韓國睡眠軟糖那篇談過這種落差;同一份資料把純化的 NMN 列為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NMN 在台灣合法嗎有整理;含 CBD 的食品,食藥署在專案進口申請頁直接註明不得輸入(我的E政府)。遇到這類產品,數量是否在 36 瓶內已經不是重點。
事後還能做什麼:收據、期限與救濟
離開機場前拿到的每一張紙都有用;不服海關的處分,有 30 天的時間申請復查。
海關留下東西時會開立收據。臺北關每月公告的旅客行李扣押清單,每一筆都對應一個扣押收據或裁處書案號(臺北關查扣公告),這就是你之後追蹤案件、辦理退運或申請救濟時要報的號碼。連同海關申報單的副本、處方、藥品外盒照片,一起留存。
如果收到的是罰鍰或沒入的處分書,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 2 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必要時可延長一次,最長不逾 2 個月。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第 48 條讓你可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全國法規資料庫)。復查書裡值得寫的,是第 45 條之 1「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與前面提到的減免標準是否適用於你的個案。
如果被拒絕的是食藥署的專案進口申請,那是另一個機關的行政處分,救濟途徑是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 14 條為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訴願法第 14 條)。
移送偵辦的毒品案件不走以上這些程序。那是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後續在法院審理,需要的是律師。
還有一件跟救濟無關、但後果很重的事:帶回來的藥只能自用。食藥署提醒,入境藥品販賣者可依藥事法第 27 條及第 92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亦可能涉及第 83 條刑責(食藥署)。被留下的東西就算事後領回,也不要拿去轉賣或分送。
被留下的是每天要吃的藥:當天就回診
用藥不能等行政程序跑完。被扣的若是慢性病藥或需要持續使用的藥,入境當天或隔天就去掛號。
需要當天處理的情況,包括被留下的是降血糖藥或胰島素、抗癲癇藥、抗凝血藥、器官移植後的抗排斥藥、精神科用藥與安眠鎮靜藥這類不宜自行中斷的藥。把藥盒照片或處方影本帶去,請醫師開立台灣可取得的同成分或替代藥物。食藥署在專案進口的問答集裡也寫明,建議優先使用國內已核准相同成分之藥品。
停藥後已經出現不適,例如血糖明顯偏高或偏低、抽搐、胸痛或心悸,就不要等門診,直接到急診。也不要為了補上空窗,去找網路或熟人管道買同名的藥,那會把自己推回第四條線。
這篇管不到的事
個別藥物的分類、個案的法律判斷、用藥的替代方案,都需要回到專業的人手上。
- 某一顆藥在台灣算處方藥、管制藥品還是毒品:用食藥署的西藥許可證查詢以成分搜尋,或把成分表拿給藥師看。成分、濃度與劑型都會影響分級,這篇列出的只是最常見的幾種。
- 你的個案會不會被罰、會不會被起訴:法規給的是框架,個案由海關、檢察官與法院依事實認定。已經進入刑事程序,請找律師;經濟上有困難,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請求法律扶助。
- 被扣的藥要換成什麼:替代藥物的選擇、劑量換算與停藥風險,是醫師與藥師的判斷,這篇不提供。
- 出國時對方國家怎麼管你從台灣帶去的藥:那是另一套規定,要查目的地國家的官方公告。
這篇引用的條文與公告都標了修正或發布日期:報驗稅放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是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海關緝私條例是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臺北關限量頁面發布於 2025 年 6 月 24 日。法規會改,出發前或處理案件前,直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條文的最新版本,或打臺北關稽查組的業務諮詢電話確認。
常見問題
藥品被海關留下來,當天一定要決定退運還是放棄嗎?
不用當天決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7條給的期限是入境翌日起2個月,期間內可以補繳輸入許可、辦理退運或書面放棄,必要時還能申請延長1個月。當天要做的是拿到海關開立的收據、記下承辦單位與聯絡方式,回家後再決定走哪一條。
我走綠線被抽查到藥品超量,還能說我要補申報嗎?
要看時間點。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規定,走綠線的旅客在海關指定查驗之前主動申報,或對應否申報有疑義而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海關仍會受理;一旦海關已指定查驗,就不再受理任何方式的申報。所以被叫住之前主動開口,跟被翻出來之後才解釋,在法規上是兩種處理。
被留下的藥是我每天都要吃的慢性病藥,怎麼辦?
先處理用藥,再處理海關。入境當天或隔天就回原本看診的醫療院所,請醫師開立台灣可取得的同成分或替代藥物,不要等海關程序跑完。食藥署在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的常見問答裡,也建議優先使用國內已核准的相同成分藥品。
在國外是成藥、在台灣是處方藥的藥,數量要照哪一種算?
照成藥算。臺北關公告的自用藥物限量說明寫明,我國以處方藥管理的藥品,如國外以非處方藥管理,適用非處方藥的限量規定,也就是每種至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這條只處理數量;若成分屬於台灣的管制藥品或毒品,就不是數量問題了。
海關開了罰鍰處分書,我覺得不合理,可以申訴嗎?
可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受處分人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原則上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依第48條可以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這條路只適用於海關的行政處分,已經移送偵辦的毒品案件走的是刑事程序。
被查到含可待因的感冒藥,會直接被當成毒品嗎?
要看含量與你手上的文件。可待因在台灣依製劑濃度分屬不同級別的管制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附表三與附表四也依濃度各列有可待因製劑。有醫療院所開立的處方或證明、以本人治療為限且在6個月用量內,屬合法攜帶;沒有處方,就落入臺北關列的禁止攜帶品項,關務署的新聞稿寫明這類情形會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引用來源(20 筆)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藥物及醫療器材(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非處方藥每種12瓶合計36瓶、處方藥無處方2個月/有處方最多6個月、管制藥品須憑處方並以本人治療為限、錠狀膠囊食品12瓶合計36瓶;國外非處方藥在台為處方藥者適用非處方藥限量;發布日期2025-06-24,2026-09-22查閱) 官方機構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禁止攜帶(毒品,及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THC含量大於10ppm之大麻產製品;發布日期2026-08-24,2026-09-22查閱)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民國115年1月30日修正;第7條紅綠線與綠線補申報時點、第8條隨行家屬合併申報、第10條寄存一個月、第17條超量物品二個月內繳驗許可、退運或書面放棄)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關稅法第96條(不得進口之貨物限期退運;書面放棄或逾期未退運者得變賣,無法變賣者銷毀,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海關緝私條例(民國107年5月9日修正;第36條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第39條旅客匿不申報沒入貨物、第45條之1情節輕微得減免、第47條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第48條訴願及行政訴訟)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民國114年5月29日修正;第4條完稅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免處罰鍰,毒品等除外) 官方機構
- 財政部關務署.何謂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攜有管制或限制輸入物品不得經由綠線檯通關;發布日期2025-08-12) 官方機構
- 財政部.進口自用藥品請注意成分,以免不慎觸法(關務署新聞稿,列可待因、二氫可待因、佐沛眠、特拉嗎竇、麻黃鹼、假麻黃鹼、甲基麻黃鹼;查獲未依規定進口者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第4條運輸各級毒品之法定刑、第17條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8條沒收銷燬;附表四列佐沛眠、特拉嗎竇)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病人隨身攜帶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出入國,得檢附聲明書與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食藥署備查)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攜帶管制藥品入出境,要注意(國外就醫攜帶管制藥品回國以本人治療為限、不可郵寄或快遞;來源不明或流為非法使用即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常見問答集(專案進口應備文件、處理天數60天、退運或拆單選項;2026-09-22查閱)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入境攜帶食藥醫粧限自用,返國轉賣恐觸法(錠狀膠囊食品12瓶合計36瓶、一般食品1,000美元以下且6公斤以內、管制藥品不得郵寄;2025-06-25)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出遊常備用藥及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入境藥品僅能自用,販賣依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2024-07-03)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藥事法第22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但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官方機構
- 我的E政府.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申請(食藥署;應備文件含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事先申請者免附;CBD食品與化粧品不得輸入)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訴願法第14條(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法律扶助)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開放資料(褪黑激素:標示含褪黑激素產品應以藥品管理,不得供作食品原料;菸醯胺單核苷酸純化物、大麻二酚: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2026-09-22查詢) 官方機構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公告本關115年7月查扣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扣押清單欄位:扣押收據或裁處書案號;發布日期2026-08-17) 官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