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毒品清單是逐項列名的。翻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跟大麻有關的品項有六項:大麻(第 24 項)、大麻脂(25)、大麻浸膏(26)、大麻酊(27)、六氫大麻酚(125)、四氫大麻酚(155)。cannabigerol 不在裡面。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那份 24 頁的全表逐頁查過去,同樣找不到它。
所以「CBG 在台灣有沒有明文規定」這個問題,查證結果是:查無明文。
接下來的內容,都在解釋為什麼這個答案幫不上你的忙。
這篇只回答一件事:CBG 這個分子在台灣的法律定位,跟 CBD 是同一條線還是不同條線。 至於在國外買的大麻素產品帶回台灣會發生什麼、罪名怎麼成立、檢驗報告為什麼救不了你,站上談 CBD 的那一篇已經寫完,這裡不重寫。
順帶一提,CBG 的中文譯名在台灣沒有統一,大麻萌酚、大麻萜酚都看得到。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訊號:一個成分如果被主管機關正式處理過,通常會連中文名一起定下來。
台灣的清單管的是植物,不是分子
附表二第 24 項的完整寫法,把這件事說得很清楚。
它是這樣寫的:「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
這一行的主詞是植物,括號裡處理的是植物的哪些部位可以被排除。往下三項也是同樣的邏輯:大麻脂、大麻浸膏(Cannabis extracts)、大麻酊,全都是以「從大麻做出來的東西」為單位。
清單上以分子為單位的只有兩項,六氫大麻酚與四氫大麻酚。第 155 項的附註寫:「包括其異構物及立體化學變體,如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不得超過 10ug/g(10ppm)」。那個常被引用的 10ppm,原始出處就在這裡,而且它掛在「成熟莖及種子製品」這個豁免條件上,並非一個獨立適用於所有大麻素產品的通用門檻。
CBD 之所以不在清單上,正是因為它是一個分子,而清單沒有逐個列舉非精神活性的大麻素。CBG 不在清單上,理由完全相同。兩者的「不在清單上」是同一件事。
但清單上有一項叫「大麻浸膏」,而 CBG 只能從那裡來
這是本篇最需要被記住的一句:CBG 分子沒被列名,但取得 CBG 的原料型態被列名了。
大麻素不是平均分布在整株植物裡的。它們在腺毛(glandular trichome)裡合成並累積,而腺毛主要長在雌株花序的苞片組織上(Tanney 等人 2021,《Frontiers in Plant Science》)。第 24 項豁免的成熟莖與種子,恰好是腺毛密度最低的部位。
CBG 的處境又比 CBD 更極端一層。CBGA 是 THCA 與 CBDA 的生合成前驅物,在一般品系裡絕大部分會轉化成下游的大麻素,留在成品裡的量很少;Kearsey 等人 2023 年發表於《Synthetic Biology》的回顧直接寫大麻萃取物中目標化合物「含量甚低」,這也是為什麼學界在試微生物合成路線。Calapai 等人 2022 年的藥理回顧則指出,要拿到有意義的 CBG 含量,得靠選育出的 CBG 主導品系。
把這兩件事接起來:一個標示每份含 10 毫克或 25 毫克 CBG 的軟糖,原料幾乎必然是大麻花葉的萃取物。而「大麻浸膏(Cannabis extracts)」就是附表二第 26 項,本身就是第二級毒品品項,跟它裡面有多少 CBG 沒有關係。
所以「CBG 沒被列名」這句話在實務上不提供任何保護。它的結構跟「我買的是廣譜產品」很像,聽起來像一個辯護理由,但法條要問的是另一個問題。
食品是另一條獨立的線,而且它也是以來源封口
就算不談毒品那一條,CBG 軟糖作為食品在台灣也不成立。
食藥署的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是查這件事的正式入口。用「大麻」搜尋會得到一筆:
- 大麻(Hemp, Marijuana;Cannabis sativa L.、Cannabis indica L.)
- 分類: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
- 備註:「1.『大麻』列屬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之管制項目。2.大麻及其相關製品,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
同一個分類底下還有一筆「大麻二酚(Cannabidiol, CBD)」,備註是「大麻二酚及其相關製品,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
我把這個平臺的全量資料集(CSV,近三萬筆)下載下來逐字比對過,cannabigerol、CBG、大麻萌酚這幾組關鍵字都是零命中。
這裡有一個很容易搞錯的推論。平臺的使用說明第一行就寫著:「本平臺非正面表列,並非平臺未載列品項即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照這句話的邏輯,沒查到通常代表「還沒被評估」,而非「被禁止」。但 CBG 剛好不適用這個推論,因為大麻那一筆備註寫的對象是「大麻及其相關製品」,涵蓋範圍比任何單一分子都寬。來源被封住,從那個來源做出來的東西就一起被封住。
這條線的歷史也值得知道。食藥署在 102 年曾經預告把大麻籽油列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公告期間收到反對意見,綜合考量後沒有採認,所以大麻籽油到現在仍不得在台灣以食品名義販售或輸入(食藥署闢謠專區,108 年 7 月 9 日)。連不含大麻素的籽油都走不通,花葉萃取物就更不用推演了。
一旦包裝上開始講效果,藥事法第 6 條會接手
CBD 被歸進藥品的路徑不是毒品條例,是藥事法。這條路對 CBG 一樣開著。
藥事法第 6 條把藥品定義成四款,其中第 2 款是「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第 3 款是「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這兩款的涵蓋範圍很寬,寬到一個成分只要被賦予明確的生理作用宣稱,就有被認定為藥品的空間。
食藥署處理 CBD 用的就是這個框架。109 年 5 月 7 日衛福部的正式說明寫:「大麻二酚(CBD)不屬於毒品及管制藥品,考量具有多種藥理活性及可能的醫療用途,我國以一般藥品列管。」更早在 108 年 1 月 7 日談化粧品時,說法也一致。
CBG 目前沒有得到同樣的處理,但拿到這個定位需要的條件並不苛刻:一款主打抗焦慮或助眠的 CBG 軟糖,在宣稱層面已經站在第 3 款的射程內。所以「現在查無明文」的正確讀法是「還沒被個別處理」,而非「被確認不受管」。
這個模式在別的成分上反覆出現過。NMN 在台灣不能當食品賣、日本卻滿街都是,走的是同一種分類邊界爭議;日本藥妝店的感冒藥有幾種成分在台灣屬管制藥品,走的是同一種跨境落差。
七維度對照:台灣、美國、日本、泰國
下表每一格都標了依據的文件;查不到的就寫查無明文,並在表下說明查過哪裡。
| 項目 | 台灣 | 美國(聯邦) | 日本 | 泰國 |
|---|---|---|---|---|
| CBG 分子的法規定位 | 查無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均未列名。原料若為大麻花葉萃取,落入附表二第 26 項「大麻浸膏」,屬第二級毒品 | 非管制物質。FDA 藥品排除條款明文只涉 CBD 與 THC,並載明不含 THC 或 CBD 的植物部位成分可能落在排除範圍外(FDA 頁面 2024-07-16) | 查無明文。2024-12-12 起改以 Δ9-THC 殘留量判定,CBD 本身非規制對象,CBG 未被個別列名 | 查無明文。2565 年第 5 類毒品公告只以 THC 重量比為判準,未列 CBG |
| 能否作一般食品原料 | 否。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大麻」列為「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備註:大麻及其相關製品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 | 未獲准。僅去殼大麻籽、大麻籽蛋白粉、大麻籽油三項通過 GRAS 通知,其餘大麻來源成分未提出食品添加物申請 | 查無 CBG 專屬規定。產品須符合 Δ9-THC 殘留限度值(厚労省,令和 6 年 12 月 12 日施行) | 查無 CBG 專屬規定。CBD 另有食品端公告,CBG 未見對應規範 |
| 常見產品形式 | 無合法市售品項,市面所見多為境外攜入或跨境網購 | 軟糖、酊劑、外用品,多以 hemp-derived 名義販售 | CBD 與 CBG 油、軟糖、電子菸油 | 觀光區藥妝店與大麻店的軟糖、油品 |
| 官方允許的健康聲稱 | 查無明文。一旦宣稱療效或影響生理機能,依藥事法第 6 條有被認定為藥品的空間 | 無。FDA 未核准任何 CBG 健康聲稱 | 查無 CBG 專屬規定 | 查無 CBG 專屬規定 |
| 研究劑量與市售劑量 | 查無官方劑量規範。唯一人體試驗用單次 20 mg(Cuttler 2024),市售軟糖標示常見每份 10 至 25 mg | 同左,無官方劑量規範 | 同左,無官方劑量規範 | 同左,無官方劑量規範 |
| 安全性警語與限量 | CBG 本身查無限量。THC 限量 10ppm,且該門檻掛在「以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的豁免條件上(附表二第 155 項) | 2026-11-12 起 hemp 新定義:total THC(含 THCA)0.3%、成品每容器 total THC 及類似效果大麻素合計 0.4 mg,並排除於植物外合成者(P.L. 119-37 第 781 條) | Δ9-THC 殘留限度值:油脂及粉末 10ppm、水溶液 0.10ppm、其他 1ppm。軟糖屬「其他」 | 萃取物 THC 上限 0.2%(重量比),且僅適用泰國境內種植之原料;花穗自 2568 年起為管制草藥須處方 |
| 主管機關與查證來源 |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管制藥品公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關務署 | FDA(cannabis 專頁)、USDA AMS(Hemp Production Program)、DEA | 厚生労働省(大麻取締法改正頁)、国立健康・栄養研究所 hfnet | 公共衛生部泰醫與另類醫學司(管制草藥公告)、Thai FDA |
一句話結論:四個地方都沒有針對 CBG 立過規矩,但它們的預設立場相反,台灣與泰國從植物來源封起,美國與日本從分子與含量放行,所以同一顆軟糖在曼谷是商品、在台北是大麻花葉萃取物。
查無明文的那幾格,我查過的地方是:台灣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全文、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 24 頁 PDF 全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全量資料集 CSV;美國端為 FDA 的 cannabis 專頁與 GRAS 通知清單;日本端為厚生労働省大麻取締法改正頁與国立健康・栄養研究所的 CBD 專欄;泰國端為公共衛生部 2568 年管制草藥公告與 2565 年第 5 類毒品公告的整理文件。四地都沒有出現 cannabigerol 或 CBG 這個字。
落差為什麼長這樣:一邊數分子,一邊看來源
美國放行 CBG 不是因為它更安全,是因為卡住 CBD 的那條規則按分子寫。
美國的邏輯是這樣:CBD 已經是核准藥品(Epidiolex)的活性成分,所以依聯邦食品藥物化粧品法第 201(ff)(3)(B) 條,CBD 被排除在膳食補充劑的定義之外,含 CBD 的食品也被第 301(ll) 條擋住。FDA 在自己的說明頁上補了一句關鍵的話:「來自不含 THC 或 CBD 的大麻植物部位的成分,可能落在這項排除的範圍之外,因此或許能以膳食補充劑的形式上市。」
這句話就是 CBG 在美國市場長出來的法律縫隙。CBG 沒有被做成核准藥品,也沒有被實質臨床調查搶先佔位,於是同一條規則對它無話可說。整個「次要大麻素」品類(CBG、CBN、CBC)在美國興起的時間點,跟業界讀懂這條規則的時間點高度重疊。
台灣的邏輯從一開始就不在同一個維度上。附表二列的是大麻、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處理的是「這東西從哪裡來」。一個新的大麻素分子出現時,美國要問「它是不是那個被點名的分子」,台灣要問「它是不是從大麻做出來的」。前者對新分子的預設是放行,後者的預設是涵蓋。
這無關誰比較嚴謹,是兩套制度在回答不同的問題。知道這一點,你就能自己推演下一個還沒出現在新聞裡的大麻素(例如 CBN 或 CBC)在兩地會得到什麼待遇,而不用等別人寫一篇。
日本那一格,跟「台灣最嚴」的印象剛好相反
軟糖在日本適用的 THC 上限是 1 ppm,比台灣的 10 ppm 嚴十倍。
日本在 2024 年 12 月 12 日做了一次結構性的改法。舊制是部位規制:管的是大麻植物的哪些部位可以用(成熟莖與種子可以,花穗與葉不行)。新制改成成分規制:原料用哪個部位都行,成品的 Δ9-THC 殘留量達標就行。
厚生労働省依令和 6 年 10 月 4 日的通知,把殘留限度值分成三格:油脂及粉末 10 ppm、水溶液 0.10 ppm、其他 1 ppm。国立健康・栄養研究所的說明寫得很直接,CBD 本身不是規制對象,判斷產品合法與否只看 Δ9-THC 的殘留量。
軟糖屬於菓子類,落在「其他」這一格,上限 1 ppm。換算下來,一顆在東京合法販售的 CBG 軟糖,THC 殘留要求比台灣的 10 ppm 還嚴格一個數量級。
這件事對兩種讀者都有用。如果你記得的是「日本的門檻是 0.3%」,那個數字已經不反映日本現在的規則了,2024 年底之後日本的判準是殘留 ppm,而不是植物的 THC 百分比。如果你的直覺是「台灣什麼都最嚴」,這一格剛好是反例,而且反例出現在最貼近你要買的那個劑型上。
至於劑型本身還有另一組麻煩(每顆含量的落差、吃起來像糖果),軟糖這個劑型的劑量精準度另有一篇談。
泰國的 0.2%,有一個很少被提到的前提
那個門檻只適用泰國境內種植的原料。
泰國在 2565 年(2022)把大麻從第 5 類毒品清單移除,但保留了一個例外:THC 含量超過 0.2%(重量比)的萃取物仍屬毒品。實務上被廣泛引用的就是這個 0.2%。
比較少被一起講的是它的適用條件。依該公告的架構,免列為毒品的萃取物限於「在泰國境內種植的大麻或漢麻」所製取者;進口的萃取物即使 THC 低於 0.2%,也不在豁免範圍內。
2568 年(2025)泰國再收緊一次,把大麻花穗列為管制草藥,須憑執業醫師處方,並禁止電子通路與自動販賣機販售。這一波改變的是你在泰國的處境,泰國睡眠軟糖那篇已經整理過對觀光客的實際影響。
放回 CBG 這個題目上,重點在於:泰國同樣是以「植物來源加上 THC 含量」在管,沒有針對 CBG 立過任何規矩。所以一款曼谷架上的 CBG 軟糖,在泰國的合法性取決於它的原料種在哪裡、THC 驗出多少,跟它含 CBG 這件事無關。而你手上那罐的原料來源,包裝上通常不會寫。
「不含 THC」這句話在 CBG 產品上特別站不住
因為 CBG 產品的宣稱,有一層額外的東西要驗:型態本身。
2024 年一份發表於《Frontiers in Pharmacology》的分析,測了 202 項美國市售 CBD 產品(100 項酊劑、48 項軟糖、34 項電子菸油、20 項外用品)。兩個數字值得記下來:26% 的產品不符合包裝上宣稱的產品型態(全譜、廣譜或分離株),74% 的實測含量偏離標示值 10% 以上。研究另外在 202 項裡的 44 項驗出重金屬、181 項驗出殘留溶劑。
這份研究由 Jazz Pharmaceuticals 資助,該公司持有 CBD 處方藥,利益方向要一起讀。即使打折看,「26% 的產品連型態都標錯」這個數字仍然有意義,因為「廣譜」與「分離株」正是消費者用來判斷有沒有 THC 的那個標籤。
必須誠實說明的是:這是 CBD 產品的實測,公開文獻裡沒有針對 CBG 產品的同等規模檢驗資料。把它拿來推論 CBG 產品的前提,是兩者出自同一批供應商與同一套萃取製程。這個前提我認為成立,但它是推論而非實測,讀的時候請自己保留這個折扣。
至於檢驗報告(COA)為什麼在台灣的認定面前幫不上忙,CBD 那一篇已經拆過,這裡不重複。
CBG 的效果,目前有多少人體證據
一項試驗,34 個人。
Cuttler、Stueber、Cooper 與 Russo 於 2024 年 7 月發表在《Scientific Reports》的雙盲、安慰劑對照、交叉設計試驗,是目前公開發表的第一項也是唯一一項 CBG 人體隨機對照試驗。34 名健康成人分兩次接受單次 20 毫克大麻來源 CBG 酊劑或安慰劑,中間隔一週。結果是服用後 20、45、60 分鐘的焦慮評分低於安慰劑,語文記憶測驗表現較佳,且未出現主觀的藥物效應或功能損害。
這個結果值得知道,但能推論的範圍很窄:單一試驗、樣本 34 人、受試者是健康成人、只測急性反應、沒有長期安全性資料。Calapai 等人 2022 年的藥理回顧在結論裡寫得直接,CBG 的多數效果只在臨床前實驗中被證明,仍需人體研究確認。
把這件事跟法規那一半放在一起看,結論不太浪漫:CBG 現在的處境是證據很薄,但法律風險很實在。這個組合跟大眾印象裡「新成分等於還沒被管、等於比較自由」剛好相反。
這份對照的有效期限與變動風險
法規資料的半衰期大約一年,而這個題目落在最不穩定的區間。本文的查證日是 2026 年 9 月 13 日,以下三件事在那之後很可能已經動了。
美國的 hemp 定義正在改寫。 P.L. 119-37 Division B 第 781 條改寫了 7 U.S.C. 1639o:total THC(納入 THCA)上限 0.3%、成品每容器的 total THC 與「具類似效果之大麻素」合計不得超過 0.4 毫克,並排除「非大麻植物天然可產生」或「可天然產生但於植物外合成或製造」的大麻素。國會研究處 2025 年 12 月 18 日的說明文件載明的生效日是 2026 年 11 月 12 日。這條規定在國會仍有反覆,例如 H.R. 6209 就是要把它整個廢掉的法案。要確認當下狀態,查 USDA 的 Hemp Production Program 頁面。
FDA 還有一份清單要交。 同一部法律要求 FDA 公布「哪些大麻素是大麻植物天然可產生的」清單。CBG 會不會出現在那張清單上,將直接決定美國市場上 CBG 產品的命運:在清單上,天然萃取的 CBG 過關;不在清單上,整個品類會被歸到管制物質法底下。截至本文查證日,我在 FDA 網站上找不到這份清單。
台灣這邊隨時可能出現第一份 CBG 函釋。 食藥署處理 CBD 的路徑是先有個案詢問、再出函釋、再進食品原料平臺的備註欄。CBG 現在停在「還沒有人正式問到它」的階段。真的要查當下狀態,兩個入口:食藥署管制藥品業務專區的公告,以及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用「大麻」當關鍵字,不要用 CBG,因為平臺不是正面表列,用分子名搜尋一定是空的)。
你現在能做的判斷
如果你人在泰國、日本或美國的貨架前,正在決定要不要把一罐 CBG 軟糖放進購物籃,這篇能給的是三個可以自己驗證的事實:
第一,「台灣沒規定 CBG」是真的,但它不是一張通行證。 附表二列的是大麻與其製品,而你手上那罐的原料是大麻花葉萃取。
第二,食品那條線是獨立的,而且已經關上。 食藥署的備註寫的是「大麻及其相關製品」,不是「大麻二酚」。
第三,這件事的下檔風險跟 CBD 是同一個量級。 因為決定風險等級的是原料型態與 THC 檢出值,不是包裝上印的是哪三個字母。
另外值得單獨留意的是,CBG 產品現在正被行銷成「CBD 的合法替代品」。這個說法在美國聯邦法的脈絡下有它的根據,在台灣則完全不成立,因為台灣從來沒有用「哪個分子」這個維度在管這件事。把美國市場的論述原封不動搬到台灣,剛好會在最重要的那一點上翻車。
常見問題
CBG 跟 CBD 在台灣是同一套規定嗎?
不是同一套,但結果很接近。CBD 有明確的官方定位:食藥署於 2020 年 5 月 7 日說明它不屬毒品及管制藥品,改以一般藥品列管。CBG 沒有任何對應的官方函釋或公告,屬於查無明文。兩者真正的共同點在上游:它們都不在毒品清單上,但取得它們的大麻花葉萃取物本身就是清單上的品項。
既然查無明文,是不是代表現在還可以買?
查無明文的意思是主管機關沒有針對這個分子說過話,不等於這件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台灣的毒品清單列的是大麻植物與其製品,不是逐個分子列舉,所以一個沒被點名的大麻素仍然可能因為它的原料型態而被涵蓋。食品端也一樣,食藥署的備註寫的是「大麻及其相關製品」,同樣以來源封口。
如果產品標示寫「THC free」或附了第三方檢驗報告呢?
標示與檢驗報告是照販售地的標準做的,跟台灣的認定標準不是同一把尺,這一點在 CBD 的專文裡有完整說明。額外要知道的是產品型態本身也可能標錯:2024 年一份針對美國市售 202 項 CBD 產品的分析發現,26% 不符合包裝上宣稱的產品型態(全譜、廣譜或分離株),74% 的實測含量偏離標示 10% 以上。
為什麼美國可以賣 CBG,台灣不行?
兩邊的管制單位不一樣。美國 FDA 的藥品排除條款針對的是特定分子,明文只涵蓋 CBD 與 THC,FDA 自己寫過「來自不含 THC 或 CBD 的大麻植物部位的成分,可能落在這項排除的範圍之外」。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列的則是大麻、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這類植物與製品名稱。一邊以分子為單位,一邊以來源為單位,同一個新興大麻素就會得到相反的待遇。
日本、泰國的 CBG 軟糖可以帶回台灣嗎?
入境台灣時適用的是台灣的認定標準,購買地合法與否不影響結果,這部分的風險與刑責在站上談 CBD 的那一篇已經寫完。要補充的是這兩地本身也沒有針對 CBG 的規定:日本 2024 年 12 月起改以 Δ9-THC 殘留量管理,軟糖所屬的類別上限是 1 ppm;泰國的 0.2% 萃取物門檻只適用泰國境內種植的原料。
CBG 的效果有多少人體證據?
到本文查證日為止,公開發表的人體隨機對照試驗只有一項:Cuttler 等人 2024 年發表於《Scientific Reports》的雙盲交叉試驗,34 名健康成人,單次 20 毫克大麻來源 CBG,服用後 20、45、60 分鐘的焦慮評分低於安慰劑,並未出現主觀的藥物效應或功能損害。單一試驗、樣本 34 人、只測急性反應,能推論的範圍很有限。
那我該怎麼查這件事有沒有變?
三個入口可以自己查。毒品與管制藥品的品項變動看食藥署管制藥品業務專區的公告;食品原料的定位查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用「大麻」當關鍵字;美國端的定義改寫追 USDA 的大麻生產規範頁面。法規資料的半衰期大約一年,而這個題目正好落在變動最劇烈的那一區。
引用來源(23 筆)
- 全國法規資料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毒品分級與第 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附表二為第二級毒品品項) 官方機構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二級毒品-大麻(列出附表二第 24 項大麻、25 大麻脂、26 大麻浸膏 Cannabis extracts、27 大麻酊、125 六氫大麻酚、155 四氫大麻酚,及第 24 項對成熟莖、不具發芽活性種子製品的排除文字與第 155 項的 10ug/g 即 10ppm 上限)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PDF 全表;用於查證 cannabigerol 與 CBG 未列於第一至四級管制藥品品項)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正式回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開放醫療用大麻」提案(109 年 5 月 7 日;CBD 不屬毒品及管制藥品、以一般藥品列管,含 THC 超過 10ug/g 者屬第二級管制藥品,自用循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專案進口)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澄清化粧品中大麻二酚(Cannabidiol, CBD)管理規定乙事(108 年 1 月 7 日;CBD 具藥理活性及可能醫療用途,我國以藥品列管,不得作為化粧品成分)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大麻」與「大麻二酚」列於「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備註載明大麻及其相關製品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平臺說明第一行載明本平臺非正面表列) 官方機構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與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資料集 CSV 全量下載(本文以此檔比對 cannabigerol、CBG、大麻萌酚等關鍵字,均無命中) 官方機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闢謠專區「大麻籽油在我國合法嗎?」(108 年 7 月 9 日;102 年曾預告大麻籽油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因反對意見未予採認,大麻及其相關產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 官方機構
-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未經許可購買 CBD 產品進口,小心觸法受罰(112 年 5 月 17 日;THC 超過 10ppm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視為第二級毒品,擅自輸入未經核准藥品另涉藥事法刑責) 官方機構
- 全國法規資料庫.藥事法第 6 條(藥品定義,含第 2 款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及第 3 款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者) 官方機構
- U.S. FDA.FDA Regulation of Cannabis and Cannabis-Derived Products, Including Cannabidiol (CBD)(頁面更新日 2024-07-16;藥品排除條款僅涉 THC 與 CBD,並載明來自不含 THC 或 CBD 之大麻植物部位的成分可能落在排除範圍外;僅去殼大麻籽、大麻籽蛋白粉、大麻籽油三項通過 GRAS 通知) 官方機構
-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Changes to the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Hemp and Issues for Congress, IF13136(2025-12-18;P.L. 119-37 Division B 第 781 條改寫 7 U.S.C. 1639o,total THC 含 THCA 上限 0.3%、成品每容器 0.4 毫克上限、排除非植物天然可產生或於植物外合成之大麻素,生效日 2026-11-12) 官方機構
- 美國農業部 USDA Agricultural Marketing Service.Hemp Production Program 規範頁(查詢美國大麻定義與生產規則當下狀態的官方入口) 官方機構
- 厚生労働省.大麻取締法及び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施行について(令和 6 年 12 月 12 日施行;Δ9-THC 殘留限度值為油脂及粉末 10ppm、水溶液 0.10ppm、其他 1ppm,依令和 6 年 10 月 4 日医薬監麻発 1004 第 3 号通知) 官方機構
- 国立健康・栄養研究所(NIBIOHN)「健康食品」の安全性・有効性情報.第 26 回 CBD(カンナビジオール)製品について(2026 年 6 月 1 日更新;說明日本由部位規制改為成分規制、CBD 本身非規制對象、僅以 Δ9-THC 殘留量判定) 官方機構
- 日本ネット経済新聞.「CBDオイル」は10ppm、厚生労働省がTHC上限値の具体例示す(整理厚労省通知所列的品項對應:CBD 油與化粧油屬 10ppm、清涼飲料與化粧水屬 0.10ppm、菓子類與電子菸屬 1ppm) 其他來源
- 泰國公共衛生部泰醫與另類醫學司.ประกาศกระทรวงสาธารณสุข เรื่อง สมุนไพรควบคุม (กัญชา) พ.ศ. 2568(2568 年公告將大麻花穗列為管制草藥,取代 2565 年版,並禁止電子通路與自動販賣機販售) 官方機構
- Tilleke & Gibbins.Thailand Removes Cannabis from the Narcotics List(整理 2565 年第 5 類毒品公告:僅 THC 超過 0.2% 重量比之萃取物仍屬毒品,且該豁免僅適用泰國境內種植之原料,進口萃取物仍禁;2022-06-09 生效) 其他來源
- Cuttler C, Stueber A, Cooper ZD, Russo E. Acute effects of cannabigerol on anxiety, stress, and mood: a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crossover, field trial. Sci Rep. 2024;14:16163.(34 名健康成人、單次 20 mg 大麻來源 CBG,服用後 20、45、60 分鐘焦慮評分低於安慰劑,未見主觀藥物效應) 隨機對照試驗
- Calapai F, Cardia L, Esposito E, et al. Pharmacological Aspects and Biological Effects of Cannabigerol and Its Synthetic Derivatives. Evid Based Complement Alternat Med. 2022;2022:3336516.(CBG 在大麻中僅以少量存在,CBG 主導品系需靠選育;作者群指出既有效果多來自臨床前實驗,仍待人體研究確認) 文獻回顧
- Kearsey LJ, Yan C, Prandi N, et al. Biosynthesis of cannabigerol and cannabigerolic acid: the gateways to further cannabinoid production. Synth Biol (Oxf). 2023;8(1):ysad010.(CBGA 為 THCA 與 CBDA 的生合成前驅物,大麻萃取物中目標化合物含量甚低) 文獻回顧
- Tanney CAS, Backer R, Geitmann A, Smith DL. Cannabis Glandular Trichomes: A Cellular Metabolite Factory. Front Plant Sci. 2021;12:721986.(大麻素合成與累積發生於腺毛,腺毛主要分布於雌株花序的苞片組織) 文獻回顧
- Gidal BE, Vandrey R, Wallin C, et al. Product labeling accuracy and contamination analysis of commercially available cannabidiol product samples. Front Pharmacol. 2024;15:1335441.(202 項美國市售 CBD 產品:26% 不符包裝宣稱之產品型態,74% 含量偏離標示 10% 以上;研究由 Jazz Pharmaceuticals 資助) 橫斷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