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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臺灣法規 主編把關
發佈 2026-09-27 最後更新 2026-09-16 閱讀 25 分鐘

日本開架的眼藥水、止痛藥、腸胃藥,哪些成分是紅線?

主編把關
一名穿白袍的女性在藥局貨架前伸手取下一盒藥品
圖片/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藥妝店一樓的眼藥水牆最好認:一整片小盒子,藍的紫的金的,盒面印著清涼度的數字,右下角一個方框寫著「第2類医薬品」。台灣旅客常在那裡挑三四盒,理由多半是「這台灣買不到」。

第一個要打掉的印象就是這個。那幾盒的成分,台灣多半找得到對應藥品;台灣真正查不到的東西,在隔壁那面痠痛貼布牆上,而且是最紅的兩個名字。決定能不能帶回台灣的,從頭到尾都不是盒子右下角那個方框。感冒藥與管制成分那條線已有專篇處理,本篇改用品項別的角度,把眼藥水、止痛藥、腸胃藥、痠痛貼布逐項攤開來對。

日本的「指定第2類」跟台灣讓不讓進,沒有對應關係

日本那套分級規範的是日本店裡的販售行為,台灣看的是成分。兩套制度的依據不同,順序也對不上。

日本的一般用医薬品依風險分成第1類、第2類、第3類,另有要指導医薬品這一格。分級決定的是:誰能賣、要不要藥劑師、要不要主動提供資訊。第1類必須由藥劑師販售且提供資訊為義務,第2類藥劑師或登錄販售者皆可、提供資訊為努力義務,第3類則無此規定。

指定第2類是第2類裡特別需要注意者,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它的特殊之處在陳列:原則上必須放在藥劑師等提供資訊的設備 7 公尺以內,除非陳列設備上鎖,或已採取措施讓購買者無法進入陳列設備 1.2 公尺以內的範圍。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你買之前有機會問到人,跟輸出到別的國家沒有關係。

包裝上怎麼讀,也有明文。依薬機法第 50 條與施行規則第 209 條之 2、第 209 條之 3,類別要用阿拉伯數字加方框標示,不得用漢數字或羅馬數字;指定第2類的寫法是在「第2類医薬品」的「2」外面再加一個方框或圓框。所以你在盒子上看到的那個小小的圈起來的 2,意思是「這一類在日本要放在諮詢台附近賣」。

台灣這邊的框架完全不同。藥事法第 8 條把製劑分成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另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底下的分級。海關對照的是成分表與這兩套清單。結論很簡單:日本盒子上的類別,跟台灣的規定不能互相換算,兩邊各有各的判準。

眼藥水:複方在台灣多是指示藥,單方的那幾種反而要處方

日本開架眼藥水的常見成分,台灣大多有對應的合法藥品。分野落在配方組合上,不在單一成分。

先把日本開架眼藥水的成分結構拆開。常見的有四類:血管收縮劑(ナファゾリン/naphazoline、テトラヒドロゾリン/tetrahydrozoline)、抗組織胺(クロルフェニラミンマレイン酸塩)、調節眼部肌肉的ネオスチグミンメチル硫酸塩(neostigmine methylsulfate),以及維生素、牛磺酸、甘草酸二鉀這類輔助成分。

把這幾個名字拿去對台灣的藥品許可證資料(2026 年 9 月 5 日全量下載,篩選未註銷且仍在有效期內的點眼液劑共 516 張),結果是這樣:

成分台灣現行有效的點眼液許可證分類
naphazoline27 張指示藥 24、處方藥 3
tetrahydrozoline32 張指示藥 20、處方藥 12
neostigmine methylsulfate45 張指示藥 37、處方藥 8
chlorpheniramine66 張指示藥 65、處方藥 1

再往下看一層,neostigmine 那一列有個很清楚的規律:主成分只有 neostigmine methylsulfate 的單方點眼液共 7 張,濃度 0.005% 到 0.01%,全部是須由醫師處方使用;而把 neostigmine 跟維生素、牛磺酸、抗組織胺配在一起的複方點眼液有 38 張,其中 37 張是指示藥。

這說明台灣的分類看的是整張處方,不是單一成分的有無。日本開架那些多成分的眼藥水,在台灣的對應品項多半就是指示藥,同樣在藥局架上買得到。

至於能不能天天點,法規管不到,但食藥署講過。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 964 期(2024 年 3 月 8 日)的說法很直接:宣稱消除眼睛充血的產品含血管收縮素,頻繁使用會造成反彈性充血,停用後眼睛充血反而更嚴重,建議症狀改善後就停用。清涼感來自薄荷醇,跟療效無關。

還有兩個實務細節:眼藥水開封後超過 28 天應該丟棄;用藥後若出現眼睛劇痛或持續視力模糊,要立刻停用就醫。如果乾澀感反覆發作,靠眼藥水壓下去的做法會蓋住需要處理的原因,乾眼症的分型與治療選擇與數位眼疲勞的完整判斷分別講了兩種常見情境。眼壓相關的風險則更需要提早排除,青光眼的早期偵測那篇說明了為什麼定期檢查比自覺症狀可靠。

止痛藥:EVE 的三個成分,台灣其實都找得到

日本開架複方止痛藥常被當成「台灣沒有的東西」,但它的成分在台灣都有現行有效的許可證。

以最常被帶回來的イブA錠為例,官方標示的組成是每 2 錠含 ibuprofen 150 毫克、アリルイソプロピルアセチル尿素 60 毫克、無水咖啡因 80 毫克,屬指定第 2 類医薬品。中間那個成分是鎮靜類的尿素衍生物,作用是壓低對疼痛的感受性,藉此加強止痛效果。

把這三個成分拿去查台灣的許可證資料:

成分台灣現行有效許可證分類分佈
ibuprofen190 張指示藥 95、處方藥 85、限由醫師使用 8、製劑原料 2
apronalide(allylisopropylacetylurea)12 張指示藥 6、處方藥 5、製劑原料 1
bromisovalum(另一種尿素類鎮靜成分)72 張指示藥 44、處方藥 28

也就是說,台灣不只沒有把這類鎮靜成分禁掉,本地幾款老牌止痛散劑就是用同一種思路配出來的:乙醯胺酚或乙氧基苯甲醯胺,加上無水咖啡因,再加一個尿素類鎮靜成分。日本的 EVE 與台灣的止痛散,配方邏輯出自同一個年代。

單方 ibuprofen 的分野倒是有跡可循:台灣的 200 毫克與 400 毫克品項多屬指示藥,600 毫克則幾乎都是須由醫師處方使用。所以在日本買 ibuprofen 含量偏高的加強型產品時,等於買到台灣要處方的劑量帶。

比法規更該盯住的是使用頻率。イブA錠的用法標示是 15 歲以下不可服用、成人每次 2 錠、一日以 3 次為限、間隔 4 小時以上。而複方止痛藥有一個單方沒有的門檻:依國際頭痛疾病分類第三版,規律使用複方止痛藥每月達 10 天以上並持續超過 3 個月,就進入藥物過度使用頭痛的定義範圍;單方止痛藥的門檻是每月 15 天。多一個鎮靜成分與咖啡因,門檻少 5 天。

帶一盒回來備用是一回事,帶十盒回來當常備品是另一回事。頭痛頻率高到需要固定吃藥,該處理的是偏頭痛的預防用藥與誘發因子;如果是經痛止痛藥越吃越沒效,那更是換藥解決不了的問題。

腸胃藥:東莨菪浸膏與甘草,卡住的是禁忌不是法規

日本止瀉與胃腸用藥的關鍵成分在台灣多半合法,麻煩出在誰不該吃。

日本開架止瀉藥常見的東莨菪浸膏(ロートエキス)是抗膽鹼成分。查台灣的許可證資料,主成分含 scopolia 的有效許可證有 88 張,其中 72 張是指示藥、7 張處方藥、7 張成藥,另有 1 張帶第四級管制藥品註記。番瀉苷(sennoside)這類刺激性瀉劑成分也有 40 張有效許可證,34 張是指示藥。從法規角度看,這些都不是紅線。

紅線在禁忌。依東莨菪浸膏的日本添付文書,禁忌明列閉塞隅角青光眼、攝護腺肥大導致排尿障礙、重篤心臟疾病與麻痺性腸阻塞;開放隅角青光眼與尚未出現排尿障礙的攝護腺肥大則列為慎重投與。高齡者因抗膽鹼作用容易出現口乾、排尿困難與便秘。這幾條放在台灣的人口結構下並不冷門:中年以上男性的攝護腺肥大相當常見,而青光眼在早期通常沒有自覺症狀。

另一個常被漏掉的是甘草。日本漢方胃腸藥普遍含甘草,連眼藥水都常見甘草酸二鉀。厚生勞動省的重篤副作用疾患別對應手冊把假性醛固酮增多症單獨列為一章:甘草及其主成分甘草酸可能造成血壓上升、水腫與低血鉀,而在醛固酮數值正常的情況下發生。手冊記錄的發病時間跨度很大,從開始服用 10 天內到連續使用數年都有。同時吃好幾種含甘草的漢方製劑時,總量會在使用者沒察覺的情況下疊上去。

腸胃症狀反覆到需要長期用藥時,成分合不合法已經不是重點。胃食道逆流的完整判斷與慢性便秘該從哪裡開始處理講的都是同一件事:先確定原因,再決定要不要用藥。

痠痛貼布:這一類才真的有台灣查不到的成分

在台灣完全查不到許可證的,不是那些看起來可疑的鎮靜成分,是日本最暢銷的兩款外用止痛品牌所用的成分。

先看台灣有什麼。現行有效的外用藥膠布與貼片共 210 張許可證,其中:

成分台灣現行有效貼布許可證分類
indomethacin20 張全部指示藥
ketoprofen30 張全部指示藥
diclofenac21 張指示藥 20、處方藥 1
flurbiprofen17 張全部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felbinac0 張查無許可證
loxoprofen0 張查無成品藥許可證

最後兩列是這篇的重點。felbinac(フェルビナク)在整份許可證資料集裡找不到任何一筆,連已註銷的都沒有;loxoprofen(ロキソプロフェン)只有兩張原料藥許可證,中文品名分別是「洛普芬鈉」與「環戊酮苯丙酸鈉鹽二水合物」,適應症欄寫「鎮痛消炎劑」,許可證種類是原料藥、藥品類別是製劑原料。台灣可以合法進口這個原料,但沒有任何一張含它的成品藥許可證。

對照日本那邊:ロキソニンS 是第 1 類医薬品,每錠含洛索洛芬鈉水合物 68.1 毫克(無水物 60 毫克),必須由藥劑師販售;フェイタス5.0 是第 2 類医薬品,含 felbinac 5.0%。

把兩張表疊起來,日本的分級與台灣的狀態排出來的順序是反的:日本管得最嚴的第 1 類,成分在台灣沒有任何成品藥;日本相對寬鬆的第 2 類貼布成分,在台灣一部分是指示藥、一部分完全查不到。而 flurbiprofen 這個在台灣全部要醫師處方的成分,台灣自己有 17 張貼布許可證。三者沒有一個可以用日本的類別推出來。

貼布是最容易被大量掃貨的品項,因為它「感覺就是消耗品」。實際上它是藥品,計入藥品的自用限量,跟保健食品那套算法無關。長期靠外用止痛藥壓住的關節與肩頸問題,也多半需要另外處理,退化性關節炎的非手術選擇與五十肩的三個階段分別對應兩種最常見的誤判。

「台灣查無許可證」在法律上會怎麼算

查無許可證不等於不能帶。旅客自用有明文豁免,但豁免只到自用為止,而且保障網不跟著過來。

藥事法第 22 條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列為禁藥,但同條但書排除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所以帶一盒 felbinac 貼布回來自己貼,落在但書範圍內。一旦轉手販賣、開團代購或在拍賣平台上架,性質就變成販賣禁藥,依同法第 83 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這條界線在管制藥品成分上更嚴,感冒藥那一篇已經拆過管制藥品依濃度分級的計算方式,這裡不重複。

真正少被提到的是第二件事:藥害救濟。藥害救濟法第 3 條第 2 款把「合法藥物」定義為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或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取得專案核准,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第 3 款的「正當使用」則是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國外帶回或網購的藥品沒有台灣的藥物許可證,第一個要件就過不了。衛福部在眼藥水的用藥宣導裡把這句話寫得很明白:網購或國外帶回的眼藥水不屬合法藥物,不適用藥害救濟制度。同樣的邏輯適用於所有從境外帶回的藥品。

所以完整的圖像是這樣:帶自用合法,超量會被留置,轉賣有刑責,而萬一出現嚴重不良反應,這幾盒藥不在救濟制度的保護範圍內。褪黑激素從國外帶回台灣適用的是同一組法條,只是它連在台灣的身分都跟日本不一樣。

一張「看到就停下來查」的清單,和自己查的方法

下面這些成分名出現在包裝上時,值得多花三分鐘確認台灣的狀態再決定買不買。

日文標示英文/中文成分名常出現在台灣的狀態
ロキソプロフェンナトリウムloxoprofen sodium口服止痛藥、痠痛貼布僅有原料藥許可證,無成品藥
フェルビナクfelbinac痠痛貼布、塗抹劑查無任何許可證
ネオスチグミンメチル硫酸塩neostigmine methylsulfate眼藥水單方為處方藥,複方多為指示藥
ナファゾリン/テトラヒドロゾリンnaphazoline/tetrahydrozoline去紅血絲眼藥水多為指示藥,長期使用會反彈性充血
ロートエキス東莨菪浸膏止瀉藥、胃腸藥多為指示藥,但抗膽鹼禁忌明確
甘草/グリチルリチン酸licorice/glycyrrhizin漢方胃腸藥、喉糖、眼藥水合法,但多品項並用會累積
ジヒドロコデインdihydrocodeine止咳藥、綜合感冒藥屬管制藥品,另有專篇

自己查的方法有兩層。第一層是查台灣有沒有這個成分的藥品:用食藥署的「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以主成分的英文名檢索;同一份資料也公開在食藥署的食品藥物開放資料平臺上,欄位包含藥品類別與管制藥品分類級別。三種結果各有意思:查到而且是指示藥,代表台灣藥局多半買得到同類產品;查到但是處方藥,代表台灣認為這個成分需要醫師評估;完全查不到,代表台灣沒有核准過含它的藥品。

第二層是查它有沒有被列管:食藥署的管制藥品業務專區可以對分級與品項。這一層決定的是刑事風險的等級,比第一層嚴重得多。

在店裡能做的動作只有三個:把成分欄拍清楚、記下劑型(點眼液、內服錠、藥膠布各走不同額度)、遇到看不懂的片假名就把整排字拍下來留著查。日本的成分標示幾乎都是片假名或英文,回旅館打進搜尋框就查得到。剩下那件最重要的事其實不需要任何工具:買自己要用的量,不要幫人帶。

常見問題

日本的「指定第2類医薬品」,是不是代表這盒不能帶回台灣?

沒有關係。日本的要指導医薬品與第1類、第2類、指定第2類、第3類,規範的是日本國內販售端的事:誰可以賣、要不要藥劑師、要不要主動提供資訊、陳列位置要離諮詢設備多近。指定第2類是第2類中特別需要注意者,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陳列時原則上要放在藥劑師等提供資訊的設備 7 公尺以內。這整套跟台灣的輸入規定不共用同一個依據。台灣依藥事法第 8 條把製劑分成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海關對照的是成分與管制藥品分級。日本分類寬的品項,成分在台灣可能是處方藥;日本分類嚴的品項,成分在台灣可能是指示藥。

ロキソニン(loxoprofen)跟フェイタス(felbinac)能不能帶回台灣?

這兩個成分在台灣的狀態值得先弄清楚。查食藥署的西藥許可證資料(2026-09-05 全量下載),felbinac 在全資料集裡沒有任何一張許可證;loxoprofen 只有兩張原料藥許可證,沒有任何成品製劑。也就是說,台灣沒有核准過含這兩種成分的藥品上市。這不代表旅客不能攜帶:藥事法第 22 條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定為禁藥,但同條但書明文排除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進口。所以在自用範圍內帶回來受但書保護,一旦轉賣就落入販賣禁藥,依同法第 83 條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要有心理準備:這類藥品不在藥害救濟的保障範圍內。

日本眼藥水點起來很涼很舒服,可以天天用嗎?

看成分。宣稱能消除眼睛充血的產品含血管收縮劑,食藥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 964 期(2024 年 3 月 8 日)說明得很直接:頻繁使用會造成反彈性充血,停用後眼睛充血反而更嚴重,因此症狀改善後就該停用。清涼感本身來自薄荷醇,跟療效沒有關係,涼度高不代表效果好。如果只含維生素而沒有其他功效成分,長期使用相對安全。另外,開封後超過 28 天應該丟棄,用藥後若出現眼睛劇痛或持續視力模糊,要立刻停用就醫。眼睛乾澀反覆發作而靠眼藥水壓症狀,通常代表該找眼科釐清原因。

EVE 那類含鎮靜成分的複方止痛藥,台灣為什麼很少見?

少見不等於違法。イブA錠的組成是每 2 錠含 ibuprofen 150 毫克、アリルイソプロピルアセチル尿素 60 毫克、無水咖啡因 80 毫克,屬指定第 2 類医薬品。這三個成分在台灣都找得到對應許可證:ibuprofen 有 190 張有效許可證,主成分含 apronalide(即 allylisopropylacetylurea)的有 12 張,含 bromisovalum 的有 72 張,台灣本地的幾款止痛散劑就用了這類配方。差別在市場習慣,不在禁令。真正該留意的是它屬複方止痛藥:依國際頭痛疾病分類第三版,複方止痛藥每月使用達 10 天以上並持續超過 3 個月,就落入藥物過度使用頭痛的範圍,門檻比單方止痛藥的 15 天更低。

日本開架的腸胃藥,哪些人特別不該自己買來吃?

日本止瀉與胃腸用藥常見的東莨菪浸膏(ロートエキス)是抗膽鹼成分,禁忌相當明確:閉塞隅角青光眼患者使用可能升高眼壓、惡化病情;攝護腺肥大導致排尿障礙者會更難解尿;重篤心臟疾病與麻痺性腸阻塞患者也在禁忌之列。高齡者本來就容易出現口乾、排尿困難、便秘等抗膽鹼作用。這個成分在台灣並非禁品,主成分含 scopolia 的有效許可證有 88 張,多數屬指示藥。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是甘草:日本漢方胃腸藥普遍含甘草,甘草與其主成分甘草酸過量可能引起假性醛固酮增多症,表現為血壓上升、水腫與低血鉀。

在日本買的藥吃出問題,台灣的藥害救濟賠不賠?

不賠。藥害救濟法第 3 條第 2 款把「合法藥物」定義為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或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取得專案核准,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第 3 款的「正當使用」則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國外帶回或網購的藥品沒有台灣的藥物許可證,不符合第一個要件。衛福部在眼藥水的用藥宣導中就寫明,網購或國外帶回的眼藥水不屬合法藥物,不適用藥害救濟制度。這一點跟「能不能帶」是兩件獨立的事:帶自用合法,但出事之後的保障網並不跟著過來。

引用來源(17 筆)
  1. 藥事法第8條(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全國法規資料庫 臨床指引
  2. 藥事法第22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禁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 臨床指引
  3.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國法規資料庫 臨床指引
  4. 藥害救濟法第3條(「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或依藥事法取得專案核准,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臨床指引
  5. 衛生福利部.目睭花花「藥」注意(眼藥水為藥品非保養品;開封逾28天應棄用;網購或國外帶回之眼藥水不屬合法藥物,不適用藥害救濟制度) 官方機構
  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964期(2024-03-08)「涼感眼藥水可以常用嗎?藥師教你正確用法!」:含血管收縮素之產品頻繁使用會造成反彈性充血,停用後充血更嚴重 官方機構
  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開放資料平臺「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資料集」(欄位含藥品類別、管制藥品分類級別、主成分略述;本文於 2026-09-05 下載全量共 72,037 筆進行比對) 官方機構
  8.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業務專區(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 官方機構
  9. 厚生労働省.医薬品の販売制度(要指導医薬品與第1類、第2類、指定第2類、第3類一般用医薬品之販售者資格與情報提供義務) 官方機構
  10. 厚生労働省.指定第2類医薬品について(第2類医薬品中特別需注意者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陳列須於情報提供設備7公尺以內,另有上鎖陳列與1.2公尺阻隔之例外) 官方機構
  11. 東京都健康安全研究センター.要指導医薬品、一般用医薬品の表示方法(薬機法第50条與施行規則第209条の2、第209条の3;指定第2類須在「第2類医薬品」的「2」外再加方框或圓框) 官方機構
  12. 日本チェーンドラッグストア協会.ロキソニンS 医薬品を正しく購入するための説明文書(第1類医薬品;1錠中ロキソプロフェンナトリウム水和物68.1mg,無水物として60mg) 官方機構
  13. エスエス製薬.イブA錠 製品情報(指定第2類医薬品;2錠中イブプロフェン150mg、アリルイソプロピルアセチル尿素60mg、無水カフェイン80mg;15才未満服用不可,1日3回為限、間隔4小時以上) 其他來源
  14. 久光製薬.フェイタス5.0 商品情報(第2類医薬品;フェルビナク5.0%配合) 其他來源
  15.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ICHD-3 8.2 Medication-overuse headache(單方止痛藥每月≥15天、複方止痛藥每月≥10天,規律使用超過3個月) 臨床指引
  16. 厚生労働省/PMDA.重篤副作用疾患別対応マニュアル 偽アルドステロン症(甘草及其主成分グリチルリチンによる高血圧、浮腫、低カリウム血症) 臨床指引
  17. KEGG MEDICUS(JAPIC 添付文書).ロートエキス散:禁忌包含閉塞隅角緑内障、前立腺肥大による排尿障害、重篤な心疾患、麻痺性イレウス 安全性資料庫